涉疫法律实务系列|疫情期间劳动用工及相关诉讼仲裁法律问题

2022 04/19

一、疫情期间劳动者工资问题Q&A

问题一:劳动者被依法隔离期间的工资待遇怎么计算?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参考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问题二:劳动者结束依法隔离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工资待遇如何算?

答: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可按照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参考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

问题三: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至公司办公的,劳动者的工资应如何计发?

答:需区分不同情况,涉及被依法隔离的劳动者参考问题一。

1.对公司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2.对公司安排劳动者在疫情影响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3.公司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公司,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公司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公司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参考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问题四:公司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现金流严重不足,是否可以延付工资?

答: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与用人单位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停工停产不同,并非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原因所致。对于停工停产期间的待遇支付标准可以通过用人单位与职代会、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和8号文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支付相应的生活费。如少数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参考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第四条

问题五:劳动者居家办公期间,公司是否可以不予发放交通补贴、餐饮补贴、绩效奖金?

答:交通补贴、餐饮补贴需结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等相关约定来具体分析及判断,一般认为上述补贴与出勤或实际发生具有关联性,公司可以不予发放。绩效奖金则需要结合劳动者在居家办公期间实际发生并完成的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绩效考核情况综合判断,公司不宜单方直接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二、疫情期间劳动用工休假问题Q&A

问题一:因新冠疫情导致员工被“2+12”、“7+7”封控管理,职工居家隔离过程中,企业是否能够安排职工居家办公?

答:居家办公主要是对职工办公物理位置的调整,在疫情特殊情况下企业有权安排职工居家办公,根据企业安排通过居家办公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正常支付其工资。此外,除非职工因疫情被集中隔离观察,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封控期间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安排加班或补休。

参考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问题二:对于因疫情被隔离在家的职工,企业是否能够优先安排该职工年休假?

答:职工因疫情被隔离在家,且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若安排职工在居家隔离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在此期间应遵照年休假工资支付规定向职工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问题三:疫情封控期间恰逢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时应如何安排?

答:除非在疫情封控期间职工进行居家办公,且企业于封控期间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进行了居家办公的加班,一般理解疫情封控期间职工并未提供正常的劳动。因此职工仅单纯基于封控期间恰逢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而向企业额外主张补休或加班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问题四:疫情封控期间职工事假、病假、产假、婚丧假一般如何安排?

答:疫情封控期间员工有权向企业请事假、病假、产假或婚丧假,但应由职工自行、主动向企业提出。企业不得强迫职工提出事假、病假或其他假期并以此规避向该职工支付工资或生活费。进一步具体而言,病假、产假旨在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确保职工尽快恢复健康,该类请假原则上不能因疫情封控予以撤销或顺延。职工恰逢疫情封控申请事假或婚丧假,但由疫情封控造成原事假或婚丧假无法实现的,职工应与企业及时协商并申请撤销或顺延原来的请假。企业对员工基于上述原因提出的撤销或顺延请假事由,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应予以配合调整。

三、疫情期间劳动者工伤问题Q&A

问题一:劳动者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病毒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劳动者,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劳动者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无法认定为工伤。

参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

问题二: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感染新冠病毒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劳动者,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对于非医护人员的普通员工,感染新冠病毒肺炎,倾向于属于患病,不属于事故伤害或意外伤害,因此,较难被认定为工伤。

参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问题三:劳动者居家办公期间感染新冠病毒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劳动者,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期间,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在家完成工作任务,可以视为在工作场所完成工作任务,但是在此期间感染新冠病毒的劳动者能否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对于劳动者来说,需要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因此,仍然具有不确定性,需要个案分析。

参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问题四:疫情期间,劳动者在从事新冠防疫志愿活动时受到伤害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志愿者在从事新冠防疫志愿活动时受到伤害的,如能够经规定、政策等认定为“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

参考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条

四、疫情期间仲裁、诉讼相关问题Q&A

问题一: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能否顺延仲裁、诉讼时效以及举证期限、上诉期限、申请再审期限等?诉讼时效中止或诉讼中止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否适用?

答: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或者疫情防控政策措施耽误相关仲裁、诉讼期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但应提供当事人确系新冠肺炎确诊、无症状感染以及相关密接者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等受疫情影响的证据。人民法院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受疫情影响的证据以及疫情的时势等综合因素进行考虑,是否准许顺延期限。

当事人因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政策措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行使请求权或不能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问题二:疫情防控期间如何采用在线方式参加庭审活动、提交相关诉讼材料、联系法官以及诉讼文书电子送达。

答:案件承办法官会事先告知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权利,若当事人同意在线庭审,承办法官会以短信的方式告知开庭时间、会议号以及下载在线庭审视频客户端的链接和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微法庭”参与在线庭审。

当事人也可以通过“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上海法院12368热线电话、“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微信小程序、上海一网通办“诉讼服务”、随申办APP“诉讼服务”等渠道,联系案件承办法官、网上立案、提交相关诉讼材料、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等。当事人只需根据语音、网站、小程序、APP的指引,选择相应的界面,便可以“足不出户”地跟进案件与递交材料。

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上海高院关于进一步推广适用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试行)》

问题三:疫情防控期间,除以邮寄方式向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外,当事人如何高效、迅速的完成财产保全及续行财产保全?

答:疫情防控期间部分地区的快递将受影响,无法及时派件,为避免迟延保全而产生的不利影响,当事人可以通过“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微信小程序中“诉讼保全”或者“保全中心”界面提交财产保全或者续行财产保全申请。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无法通过网上递交,当事人可以拨打上海法院12368热线电话,联系承办法官并说明情况,尽快落实财产保全或续保。

问题四:疫情防控期间,诉讼、仲裁费用能否暂缓或减免交纳?

答:当事人如受疫情影响,确实经济困难无法交纳诉讼费的,当事人需向人民法院提供足以证明其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并递交暂缓或减免交纳诉讼费用的书面申请寻求司法救助。但暂缓或减免交纳诉讼费仅适用于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案件。

对于仲裁案件而言,当事人通过线上方式提交仲裁申请的案件,上海仲裁委员会将按照所适用仲裁规则规定标准的90%收取对受理费和处理费,并且单个案件本请求或反请求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部分不再计收;通过线上开庭解决纠纷的案件,在原有的计费基础上可减免收取20%的仲裁费;各方当事人已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仲裁庭审理或调解后同意出具调解书/合意裁决书的,在原有的计费基础上可减免收取50%的仲裁费,但若通过仲调对接方式结案的仲裁案件,可在本会原有的计费标准减免50%的基础上再额外减免25%仲裁费。

参考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新冠疫情期间提升仲裁便利性为当事人纾困解难的特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