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法律实务系列|疫情相关罪名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02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六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严重违反防控规定造成疫情广泛传播的毛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南京毛老太案”)就位列其中。经最高检披露,犯罪嫌疑人毛某某在明知自己有感染新冠病毒风险的情况下,拒绝参加核酸检测,并多次外出购物、至棋牌室打牌,其间均未做任何防护措施。出现症状后又多次挂断警方、疾控部门电话,且故意向就诊医院隐瞒其中风险地区旅居史,导致就诊医院被封闭,大量医护人员被隔离。经查,毛某某密切接触者169人、次密接570人,其中70人确诊。毛某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22年2月27日,毛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笔者检索发现,仅2022年3月份,全国就有江苏、浙江、安徽、河北、湖南、陕西、广西、吉林、辽宁、哈尔滨等多地警方通报了多起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件,数量之多、范围之广令人唏嘘。除个人涉嫌犯罪外,单位也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022年3月22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浙江顺路物流有限公司在3月9日余杭区疫情事件中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造成了严重后果,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相关责任人员陈某某、杨某某、汪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那么什么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呢?该罪名中与疫情紧密相关的法律规定又有哪些?
1997年《刑法》虽然增设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但要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其行为必须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甲类传染病仅指鼠疫、霍乱,因此,实践中鲜有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的案例。新冠疫情发生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20年2月10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以司法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将引起新冠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调整范畴。
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作出了修正,主要为三个方面:第一,扩大传染病病种范围,将“甲类传染病”修改为“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第二,增加处罚情形,即“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第三,修改相关表述、拓宽相关概念,如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代“卫生防疫机构”,以“场所和物品”取代“粪便”等。至此,妨害新冠肺炎防治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上海市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
早在2020年3月16日,上海市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在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终结。经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李某平已在武汉市居住3日,知道即将封城的消息之后回沪。回沪后,被告人为防止传染家人,隐瞒武汉旅行史,自己居住在松江区某酒店,其间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出现症状后,在医院就诊时,不仅隐瞒武汉旅行史,还在输液室密切接触多人。1月30日,被告人签署居家隔离承诺书后,于1月31日未经报道外出,出入药店,在医院就诊时继续隐瞒武汉旅行史,导致55名医护人员和就诊患者被隔离,为社会防疫带来巨大的风险和隐患。最终,金山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平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近期在吉林、上海等地疫情大规模爆发、其他各省市也接连出现阳性病例的情况下,各种拒绝配合执行疫情防控政策的现象频发,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警方通报和法院判决也大幅增长。当下,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我们每一位公民都要增强法律意识,调整自身心态和情绪,自觉遵守各项防疫制度,主动接受核酸检测,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上报、集中(或居家)隔离等措施,切莫以身试法、触碰法律的高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