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08/23

近年来,私人影院(又称点播影院、影咖、微影院等)在全国各地兴起,成为传统影院的票房补充,满足不同人群的个性化观影需求。2018年,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布并实施了《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开始对点播影院及点播院线进行规范化管理。但是,因大量的私人影院早在前述规定颁布实施前成立,目前市场上按照前述规定注册并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私人影院非常少,前述规定并未得到完全落实。因行业发展不规范,私人影院被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日益增多,并且私人影院往往在这类案件中败诉。本文旨在通过梳理这类案件,分析私人影院的败诉原因,探讨合法来源抗辩能否适用于这类案件,以及在可以适用的前提下如何适用的问题。

一、私人影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现状

笔者在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中,选择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关键词输入“私人影院”后检索到的70份判决书中,被告既包括私人影院(含电影酒店),也包括私人影院的影视作品提供者,被告均在案件中败诉。

经梳理,这类案件中,作为被告的私人影院提出的抗辩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原告对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而非放映权,私人影院播放影视作品涉及的是作品放映权,故原告主体不适格;2、涉案影视作品点播次数少,原告主张的损失过高;3、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私人影院的影视作品播放系统由第三方提供,私人影院不具有过错,不是侵权行为人。但案件的判决结果是,法院对上述抗辩理由均不予支持,只要私人影院未取得权利人授权,法院即认定私人影院构成侵权,判决私人影院败诉。

对于私人影院的上述抗辩理由为什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文分析如下:

关于抗辩理由1,私人影院播放影视作品涉及的是放映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私人影院放映方式有关。私人影院的常见的放映方式主要有这三种:1.在私人影院设置局域网,并将影视作品存储于服务器中,消费者通过终端设备进行点播;2.将影视作品存储于各个包间内独立的特定设备中供消费者点播;3.设置机顶盒并连接互联网,消费者通过终端设备点播互联网上已经存在的影视作品。司法实践中的普遍观点是:第1种放映方式,具有“交互性”,使消费者能够在其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涉及到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第2种、第3种放映方式,是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影视作品,涉及到的影视作品的放映权。因此,采用第1种放映方式的私人影院,主张原告不享有放映权、主体不适格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抗辩理由2、3,私人影院是从减少侵权赔偿数额的角度提出,并非是对其是否构成侵权进行抗辩,因此,本文不作探讨。

关于抗辩理由4,虽然从笔者查到现有的案例看,法院未予支持,但笔者认为,提出此类抗辩理由能否免责,值得探讨。

二、私人影院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的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该条款是著作权领域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要依据,但其适用主体仅包括复制品的发行人、出租人。《著作权法》并未规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形可适用合法来源抗辩。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赋予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网吧经营者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的权利。《通知》第四条规定:“网吧经营者能证明涉案影视作品是从有经营资质的影视作品提供者合法取得,根据取得时的具体情形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涉案影视作品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网吧经营者经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上述司法解释明确了网吧经营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合法来源抗辩权,但未涉及到私人影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合法来源抗辩权问题。笔者认为,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作为被诉侵权主体的私人影院与网吧经营者,存在以下共同点:

私人影院与网吧经营者取得影视作品的方式相似。私人影院通常通过购买影视作品播放系统取得影视作品,这类播放系统由影视作品提供者销售,影视作品提供者提供包含影视作品的服务器、播放设备等硬件设备,并提供媒体资源管理、更新程序等服务。网吧通常是付费安装播放软件、播放系统等获取影视作品。二者均是从第三方处取得海量的影视作品。2.私人影院和网吧经营者均是通过局域网,将影片从服务器传输至播放终端进行播放;3.私人影院和网吧经营者均属于传播作品的下游,对数量巨大、传播流转频繁的片源,没有条件一一核实取得的每部影视作品是否从权利人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及转授权许可。

基于以上共同点,笔者认为,私人影院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可以参照上述关于网吧经营者的司法解释,以此提出自己的合法来源抗辩理由。

三、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要件

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网吧经营者可以使用的合法来源抗辩主要包括以下构成要件:1.涉案影视作品是从影视作品提供者合法取得;2.影视作品提供者具有经营资质;3.网吧经营者无侵权的主观故意。

私人影院如参照该规定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亦应符合这些构成要件,即:1.涉案影视作品是从影视作品提供者合法取得;2.影视作品提供者具有经营资质;3.私人影院无侵权的主观故意。

四、合法来源抗辩如何举证

通过梳理网吧经营者提出合法来源抗辩被法院支持的案例,结合私人影院自身特点,笔者认为,私人影院在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时,应提供以下证据:

证明涉案影视作品从影视作品提供者合法取得的证据:

对未取得点播影院资质的私人影院,可提供其从影视作品提供者处购买影视作品播放系统的合同或其与影视作品提供者签订的加盟合同等相关合同、付款记录、发票、送货或收货凭证、影视作品提供者出具的其所提供的影视作品清单(影视作品播放系统内影视作品会更新的,应一并提供更新后的清单)或涉案影视作品由影视作品提供者提供的其他证据;

对于已取得点播影院资质的私人影院,需提供与点播院线签订的加盟或合作合同、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点播影院公示截图(显示所属点播院线)、私人影院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点播院线出具的其所提供的影视作品清单(点播院线提供的影视作品更新的,应一并提供更新后的清单)或涉案影视作品由点播院线提供的其他证据。

2.证明影视作品提供者的经营资质的证据:

对未取得点播影院资质的私人影院,需提供影视作品提供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资质证件的复印件。

对于已经取得点播影院资质的私人影院,除前述资质证件外,还应提供所加入点播院线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筹建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关于主观故意要件,如权利人曾向私人影院发送过律师函或警告函要求下架侵权的影视作品,私人影院应提供收到上述函件后将侵权影视作品已下架的证据,比如在影视作品播放系统中已查找不到侵权影视作品的证据。如在收到权利人的起诉书前,权利人未通过发送律师函等方式要求私人影院下架侵权的影视作品的,私人影院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后,核实确无取得合法授权的,应立即下架侵权影视作品并提交相应的证据。

五、降低私人影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风险的法律建议

私人影院应依法取得点播影院资质并与点播院线签订加盟或合作合同

鉴于2018年,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布并实施了《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开始对点播影院和点播院线进行规范化管理。如果经营者准备筹建私人影院,则应符合《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即:(1)放映设备、放映质量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2)所设单个影厅的银幕宽度不超过6米,观众有效座位数不超过20个;(3)有拟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符合前述条件的,电影主管部门将颁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经营者在设立私人影院时,应加入合法设立的或取得筹建证明文件的点播院线。已成立的点播院线可在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到,私人影院在加入该点播院线时应要求该点播院线提供在有效期内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私人影院加入正在筹建中的点播院线,私人影院应要求点播院线提供同意筹建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在点播院线筹建成功后,要求点播院线提供在有效期内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此外,私人影院应要求点播影院提供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复印件。

私人影院应与点播院线签订加盟或合作合同,约定:由点播院线向点播影院提供电影,点播影院仅播放点播院线提供的获得电影公映许可的影片,点播院线承诺其向点播影院提供的电影已经从权利人取得在点播影院放映的授权许可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转授权许可,如点播院线提供的影视作品侵害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由点播院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点播影院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经营者已经设立了私人影院,但并不符合《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设立条件,则应当按照前述规定中的设立条件整改,并与点播院线签订前述加盟或合作合同,取得点播影院的资质。

2.对于尚未取得且短时间无法取得点播影院资质的私人影院,在选择影视作品提供者时,应选择具有经营资质的影视作品提供者,并要求影视作品提供者提供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复印件。在与影视作品提供者签订协议时,应注意约定:影视作品提供者承诺其向私人影院提供的影视作品已经从权利人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及转授权许可,如影视作品提供者提供的影视作品侵害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由影视作品提供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私人影院承担违约责任。

3.私人影院应尽可能要求点播院线或影视作品提供者出具的其所提供的影视作品清单(影视作品播放系统内影视作品更新的,应一并提供更新后的清单),以此证明影视作品是从点播院线或影视作品提供者取得。

4.私人影院在得知自己放映的影视作品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时,应在保留侵权的影视作品系由影视作品提供者提供的证据后,尽快通知影视作品提供者下架侵权的影视作品。侵权的影视作品下架后,私人影院还应保留侵权的影视作品下架的证据,以此证明私人影院无侵权的主观故意。

参考文献:

1.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著作权研析组.2018年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中国版权,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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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丁文严.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要件.知识产权,2017,12.

5.王迁.“小影吧”传播电影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探讨.中国版权,2015,05.

6.王军,闻汉东,王迁.互联网+点播影院:都“点”了哪些权利?中国版权,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