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04/30

企业控制权问题本已是老生常谈,也是每个企业家在创业初期就应该也必定会考虑的必要事项之一,但就在大家都感觉良好的时候,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抢公章”事件再次非常生动地给大家上了一课。一时间,迅速占领各圈头条,大家也纷纷围观这华丽丽的“常规宫斗”升级到“逼宫夺权”。

当当网的创始人,现在,居然通过挟临时股东会决议,率领众人强夺公章,来接管公司,叫人欷歔不已。

看热闹同时,这此事件背后折射的公司治理、法律认知值得我们再次深思。

1、公司控制权

查询百度百科,公司控制权,是指从股东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经济性权利。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新的利益存在方式,是利益冲突的产物。公司控制权的正当行使,对公司企业的产生和发展发挥了关键的推动作用,有利于建立股东之间的信任基础,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行的效率。它是一种表征公司运行状态的评价体系,其真正价值就是平衡地维护各方相关主体的现实利益和合理的期望利益。

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对公司拥有控制权?

我国《公司法》中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实际控制人的表述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李国庆夺取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当当网”)控制权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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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国庆公开的微博内容可知,李国庆为取得当当网控制权,采取了以下措施:

首先,召开临时股东会;

其次,审议并通过了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罢免俞渝的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成立新的董事会,并任命自己为董事长、总经理;

最后,持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去当当网接管公章、财务章。

目前天眼查信息显示当当网的股权架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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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当网的股权架构可知,当当网的唯一股东为:天津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才是俞渝,那么,逻辑上,只要天津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做出合法决议,就视为当当网的股东会做出合法决议,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做出合法决议,就视为天津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合法决议,所以,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出的决议是否合法就是重中之重。

那么,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出的决议是否违法呢?

1)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法律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李国庆公开信息显示持股27.51%,即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但是,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主持是有要求的:先需要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主持,----董事会(执行董事)不召集、主持的由副董事长召集、主持,----副董事长不召集、主持的由监事会(或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主持的才由代表之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主持。

李国庆所召开的临时股东会是否程序合法,按照监事阚敏的说法,李国庆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没有通知全体股东,也未要求作为执行董事的俞渝召集并主持会议。但是,从李国庆向媒体公开的其与儿子的聊天截图显示,李国庆曾提前20天通知俞渝召开临时股东会事宜。因此,我们从现有材料无法判断李国庆召开的临时股东会程序上是否合法,也不排除公司章程等另行约定的情况。

2)审议并通过了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罢免、任命当当网的董事、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从天眼查信息可知,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设置董事会,仅设置了执行董事,可,按照李国庆的说法,其召开了董事会,并选举自己做董事长,罢免俞渝的执行董事职务,即是对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进行了重大变更,应修订公司章程,此依法需要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然,根据公司法可知,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即便根据李国庆自己所计算的53.865%股权比例(“俞渝我占公司91.71%股份,这本是家事,但我尊重那8.39%的小股东,为此召集股东会议,赢得53.865%(小股东三家持股公司8.39%,两家占8.01%投票我做董事长,总经理”)也并未达到法定的三分之二的要求。所以,不排除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

另,由于俞渝股权背后有可能隐藏有股权代持、控制等复杂的协议及表决机制,同时,李国庆俞渝之间的离婚案也未明确结果如何,当当网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清楚等等,以及,俞渝至今未出面澄清股权一事,使事件更显得扑朔迷离,故,现在还尚不能十分确定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决议是否无效。

3、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控制权

李国庆夺权案的重要媒介就是其从当当网总部获得的数枚公章、财务章。

从上述的内容可知,公司公章其实与公司的控制权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是单纯的谁占有公章就拥有公司的控制权,但是,从一定程度上,公司的公章、财务章等可以作为公司独立意思的证明,是对外代表公司,以及开展业务等的重要载体。

与此同时,基于当当网在声明中表示的“当当网以及关联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失控期间,任何人使用该公章、财务专用章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或其他任何书面文件,公司将不予承认。公章、财务章、财务部门章即日作废”,那么,李国庆所控制的当当网的公章是否还有效?

首先,公章需要登报公告和公安登记等外部通知确认,并不是发声明就可以作废;

其次,李国庆留了公章收据,并告知当当网如果需要使用可以尽管来用,这样看,当当网公章并不算遗失。

如果当当网未能成功挂失,那么,李国庆控制的当当网的公章就还是有效的,那么李国庆控制了当当网的公章、财务章、银行印鉴和财务账目资料,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就等于把握住了公司独立意思的关键。

比较疑惑的是,在这场激烈的控制权争夺战中,该“配合”李国庆“演出”的法定代表人俞渝,至今没有表态。

同时,根据目前的工商登记,俞渝也仍然是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那么,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假如李国庆组建董事会、选举董事长的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则代表当当网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仍然是法定代表人俞渝。

然,2020年4月26日,李国庆也发布加盖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章的《公告》,表示,“没有当当公司公章的公司声明,均不能代表公司”。那么,此时到底谁能代表当当网?关键还是要看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如何。

4、婚后,一方投资公司取得的股权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是否有权处分对方持有的股权?非持有方是否有权直接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

1)首先需要明确几个概念:出资额、股东表决权、股权

A、出资额:《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B、股东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C、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D、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号【裁判观点】: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但公司的有效经营有时还需要其他条件或资源,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各自的实际出资数额和占有股权比例做出约定。

2)公司股权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的出资额是否就是股权?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均存在不同观点。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股权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股东身份仅股权持有一方所能享有,其配偶不能必然享有股东身份,但是股权所带来的收益和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经典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48号

本院认为,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本案中,张新田因转让其持有的工贸公司的股权事宜,与刘小平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双方从事该项民事交易活动,其民事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协议内容不违反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艾梅、张新田的该项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假设,俞渝股权背后没有股权代持协议、控制协议等复杂的表决机制,现阶段李国庆俞渝之间的离婚案也未对股权一直达成协议或作出判决,那么,在此情况下,李国庆所认为的“俞渝我占公司91.71%股份,这本是家事,但我尊重那8.39%的小股东,为此召集股东会议,赢得53.865%(小股东三家持股公司8.39%,两家占8.01%投票我做董事长,总经理)”自然是不成立的。

但是,李国庆会犯如此错误吗?

目前对此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我们知道,大家应该把股权架构、公司章程等好好翻出来看看,并请妥善保管好公司公章。同时,对于公司经营者,我们建议不要因为婚姻家庭的纷争,影响到公司经营发展和职工、债权人等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