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版“剧本杀”侵犯著作权罪获刑

2023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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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剧本杀”侵犯著作权罪获刑


2023年7月,上海高院官微消息显示,上海首例盗版“剧本杀”侵犯著作权刑事案近日正式宣判,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9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87万余元至3万余元不等。


本案中,苏某某、林某某为牟取利益,决定复刻并销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后二人成立包装制品公司,租赁4处生产、仓储场所,陆续雇佣7名小工,从事扫描、美化修图、排版、印刷、装订、客服、发货及售后等工作,共制作《来电》《群星》等130余种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经审计,已销售金额达475万余元,未销售盒装剧本97种,共计46760盒,待销售金额达320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盗版作品,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


“剧本杀”是指根据一定的故事情节,提供剧本、道具、机关、实景、场地中的一种或多种,以逻辑推理为主,供消费者之间互动或消费者与场所演职人员进行角色扮演的一种游戏模式。“剧本杀”的风格多样,游戏互动性强,目前已成为颇受年轻人欢迎的一种娱乐项目。


从该游戏项目的名称即可得知,“剧本杀”的关键是“剧本”,剧本由作者创作,由发行商将剧本授权发售给门店商家,由消费者和商家演职人员共同完成演绎。一个好的剧本可以带来好的游戏体验,从而吸引消费者,为商家带来丰厚的利润。但一个剧本授权的费用从几百到几千不等,对于一些优质的剧本,其权利人甚至会在某一城市内进行独家授权,授权费用更是会高达上万元。所以市场上为降低成本、谋取不当利益,经常会出现抄袭、拼接他人“剧本杀”剧本的剽窃行为,更有一些不法分子还会直接复制销售盗版“剧本杀”剧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剽窃“剧本杀”剧本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复制销售盗版“剧本杀”剧本的行为则更为恶劣,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上述案例中,苏某某、林某某等人为牟取利益,复刻并销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已销售金额达475万余元,待销售金额达320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剧本杀”产业在国内蓬勃发展,“剧本杀”的剧本创作者、发行商、门店商家在市场上获利颇丰,但同时也提示各行业主体应当避免法律风险,杜绝剽窃和盗版行为,合法经营共同促进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行业 · 新政


1.《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


7月10日,为加强“自媒体”管理,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常态化管理制度机制,推动形成良好网络舆论生态,中央网信办秘书局(中国网信网)发布《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


《通知》共13条内容,要求网站平台严防假冒仿冒行为,强化资质认证展示,规范信息来源标注,加强信息真实性管理,加注虚构内容或争议信息标签,完善谣言标签功能,规范账号运营行为,明确营利权限开通条件,限制违规行为获利,完善粉丝数量管理措施,加大对“自媒体”所属MCN机构管理力度等。


《通知》明确,“自媒体”发布信息时,网站平台应当在信息发布页面展示“自媒体”账号名称,不得以匿名用户等代替;对制作发布谣言,蹭炒社会热点事件或矩阵式发布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自媒体”一律予以关闭,纳入平台黑名单账号数据库并上报网信部门;对转发谣言的“自媒体”,应当采取取消互动功能、清理粉丝、取消营利权限、禁言、关闭等处置措施。


2.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金融广告活动合规指引


7月19日,为促进广州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金融广告市场秩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金融广告活动合规指引。


指引共十四条,明确不得借国家重大活动的名义发布金融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发布金融广告,不得宣扬无节制消费和奢靡生活方式,不得以恶俗营销、恶搞经典、歪曲历史,以及曲解国家政策,制造焦虑等方式发布金融广告,不得诱导受众接受不适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与其相关的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私募理财产品以及有关虚拟货币(ICQ)和交易的广告,等等。


3.《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实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工程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7月26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实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工程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明确了总体要求,二是确定了重点任务,三是强化了保障措施。其中,重点任务包括4项工程及16项具体任务,包括在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演出经纪机构、艺术品经营单位、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等重点领域开展信用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范与预警,提高信用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