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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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剧侵权司法实践认定标准


在短剧市场蓬勃发展的当下,侵权问题日益凸显。明确短剧侵权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对维护创作者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至关重要。近期,笔者代理了短剧侵权的系列案件,就常见侵权形式以及司法裁判思路做简要分享。


一、常见侵权形式


(一)侵犯原著小说著作权


1.“融梗”现象:在网络文学创作中,“融梗”指汇聚多种元素再加工,在角色设定、故事情节模式等方面借鉴他人智慧成果。其并不等同于著作权法界定的抄袭行为,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一些短剧在创作时,虽借鉴热门小说的角色设定,如霸道总裁与灰姑娘,但如果在情节发展、人物关系处理上有独特创作,则不构成侵权;但若关键情节、人物关系等存在高度相似性,则存在被认定为侵权的可能。


2.“搭便车”行为:微短剧套用知名小说名称作为微短剧的剧名,以此来吸引原著书迷的关注。该行为本质是借助原著市场影响力和粉丝基础获取经济利益,损害了原著开发新作品的市场空间。如将知名小说《某某传》直接用于短剧剧名,吸引观众,却未获授权,则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二)侵犯影视剧著作权


剧情翻拍是较为常见的侵权行为。以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典型案例来看,若涉案短剧在原作品基础上改编成新视听作品,虽整体画面色调、内容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且未直接使用原作品画面或伴音,但未经授权进行改编、摄制,侵犯了原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比如某短剧翻拍经典影视剧,剧情框架一致,人物关系和关键情节发展相似,即使画面表现形式有差异,也构成侵权。


二、司法裁判思路


(一)著作权保护核心原则


1.“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只保护作品中对于思想的特定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短剧创作中,“重生”“大女主”等模式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具体的人物设定、情节发展、台词等表达,若具有独创性则受保护。例如同样是“大女主”题材,不同短剧在人物成长路径、情感线、矛盾冲突设置上不同,这些独特表达受法律保护。


2.“实质性相似”判断原则:著作权侵权判定常遵循“接触可能+实质性相似”原则。一方面,被诉侵权人有接触权利作品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从普通观察者对涉案视频整体内在感受视角,比对涉案短剧与权利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具体比对故事主线、剧情设计、故事情节发展脉络、故事题材、人物设定、人物关系、台词设置等多个方面。如在(2022)赣10知民初44号案件中,被诉短剧《某神攻略手册》与原著小说《电竞大神暗恋我》在通用人物和情节设置高度相似,从普通观众角度可判断两部作品存在明显雷同,被诉短剧保留原著基本表达,侵害了原著小说改编权。


(二)作品名称保护


作品名称若未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标准,不受该法保护。但抄袭、“捆绑”他人知名作品名称,造成混淆、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知名作品名称蕴含商业价值,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攀附已有影响力,易导致公众混淆,利用他人作品知名度增加商业交易机会,属于侵权。另外,若权利人将作品名称申请注册商标,则受《商标法》的保护。


三、短剧侵权司法实践认定标准总结


1.原创性认定:原告需证明其作品具有原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


2.实质性相似:需证明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在核心情节、人物设定、台词等方面存在实质性相似。


3.独立创作抗辩:被告需提供充分的独立创作证据,否则抗辩不成立。


4.法律后果:侵权者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


行业 · 新政


1.七部文化类行政法规进行了修订和调整


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修改、废止了部分行政法规,涉及七部文化类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相应修改了有关处罚的种类、幅度,调整了有关罚款数额和计算方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在全国范围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试点的成功经验,取消了部分审批事项、将部分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


本次国务院对涉及出版、音像制品、印刷、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文化类行政法规进行了集中修订,通过审批和处罚制度的改革,简政放权,规范执法,有利于提升文化执法的法治化水平,激发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的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文化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2.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发布《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转制文化企业发展,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企业可以享受以下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该公告还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注册之日”做出明确说明,并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限定条件。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该公告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广电总局网络视听司发布《管理提示(AI魔改)》


12月7日,广电总局网络视听司发布《管理提示(AI魔改)》要求各相关省局督促辖区内短视频平台排查清理AI“魔改”影视剧的短视频,并于12月10日反馈工作情况。严格落实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审核要求,举一反三,对各自平台开发的大模型或AI特效功能等进行自查,对在平台上使用、传播的各类相关技术产品严格准入和监看,对AI生成内容做出显著提示。


4.广电总局网络视听司发布《管理提示(加强微短剧片名审核)》


12月20日,广电总局网络视听司发布《管理提示(加强微短剧片名审核)》,对微短剧片名出现的不良倾向进行及时纠偏,并在导向、体例、艺术等方面提出新要求。


为及时纠正和扭转部分微短剧在片名上的跑偏倾向,管理提示就加强片名审核工作,分别在导向、体例和艺术上提出新要求。首先,在导向上,要求片名应提升思想内涵,传递主流价值观,不得使用恶俗、恶趣味等违背公序良俗的片名,不渲染极端对立、复仇、暴戾、焦虑。其次,在体例上,要求片名应提升文化内涵,尽量规整并关联剧情,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使用过度冗长和口语化的片名。最后,在艺术上,要求片名应提升审美内涵,合理和巧妙运用比喻、拟人、倒装、对比、双关、设问、迭音等手法增强其艺术性,不滥用仿拟、谐音、夸张等手法进行恶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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