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0/18

案情回顾


张某想经营一家水果店,但是因为资金不足,于是找到了自己的好朋友李某,提出邀请李某合伙。张某向李某保证“店铺经营不用你操心,赔了钱都算我的,赚了钱算大家的”。李某见此稳赚不赔的生意,欣然接受,双方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运营店铺,李某支付投资款10万元,每月张某向李某支付固定分红2000元。此后,张某独自经营店铺。然而,一年后,但由于店铺经营不善,张某无力继续向李某支付分红。李某见张某的承诺不兑现,于是索要投资款。但张某称当初投资的钱已经血本无归,再说李某也是合伙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李某很气愤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由此可见,合伙存在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几大特点,并且合伙是否最终能够获取收益也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双方的合伙协议中约定了一方只享受固定收益,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风险,显然与前述合伙合同的特征不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借贷关系中,无论借款人使用借款后是否获取了收益,都与出借方无关,均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本案中一方提供资金并固定获取收益的交易模式符合借贷的特征。所以实践中法院往往认定此类关系“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最终按照借贷关系做出认定,并且将固定分红按照借贷产生的利息进行认定,要求获取投资款的一方向对方偿还借款以及一定金额的利息。


综上,合伙经营应当注意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特征。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对日常经营中的事项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对于出资和分红做出详细约定,明确退伙的条件以及退伙时候的资本计算等等。防止合伙合同被认为“名不符实”而成为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