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5/29
问题提出


2019年2月1日,张某进入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20年1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了。次日,张某继续正常来单位上班,而A公司也正常接受张某工作,但双方都没提过续签合同的事。此后的几个月A公司也一直正常给张某发工资。这样的状态持续了半年多,某日A公司以张某近来表现不好为由,告诉张某后面不用来上班了,再说双方劳动合同早就已经到期了,要终止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张某感到十分震惊,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律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前述规定来看,法院认可了这种情形下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由于目前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此类案件发生,使得法律届产生了新的意见。新的观点认为,如果这种形式被认可将引发诸多问题:


问题一:劳动管理的混乱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劳动管理。劳动合同到期后,正常情况下如果不再续签了则应当终止合同,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如果需要员工继续工作,则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应当允许合同到期后,既不办理终止,又不续签书面合同,同时继续实际履行这样的情形发生。这样容易使劳动关系处于一个不确定状态,给劳动管理带来一定的混乱。


问题二:导致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的混乱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强制性的要求。而合同期满未续签但还在履行的,还将引发是否需要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的问题。通过查询案例,实践中法院判决也各不相同。有的法院认为应当支付二倍工资,有的地方性规定也确认了此种情形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但也有的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仍工作的,双方虽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不属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的情形,应当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不予支持二倍工资。


问题三:随意终止合同的混乱


根据篇首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未终止也未续签但还在履行的,在此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终止合同。而实践中发生此类情形大多都是单位提出终止。如果允许用人单位可在该情形下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则将会使一些故意侵害员工权益的单位有机可乘。单位可以故意不与合同到期的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依然让员工提供劳动,然后再进一步掌握随时可以终止合同的主动权,这样会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变相鼓励了此类恶意的行为。


综上,目前针对此类情形的处理实践中还存在着多方面不同的意见。但是为了防止发生前述分析中的风险,还是建议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需要员工继续提供劳动的,及时与员工续签合同。如果员工不配合续签的,则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