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12/12

问题提出


张某与李某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100万元,与张某的朋友共同设立了A公司,股权登记在张某名下。后来,因感情不和,二人准备离婚。李某遂提出转让张某持有的A公司70%的股权并平分股权转让所得。不料,经查询,发现张某瞒着自己于一年前已转让了60%的股权。李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某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那么,李某的诉请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解读


本案中,登记在夫妻一方张某名下的股权,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所以本案涉及股权转让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1、《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股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和地位而在公司中享有的复合性权利,包含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等,同时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可见,在股权流转方面,《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因此,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该股权的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股东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


2、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形。


常见的股权转让无效的情形多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违反“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且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一方应承担相关举证责任。如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形下,主张股权转让无效的一方需证明转让方与受让方间恶意串通,支付的对价低于合理的市场价格,该转让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3、《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据此,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因转让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可以依法要求分割。


本案中不论李某以股权转让未经其同意而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还是在无证据的情况下主张第三人与张某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但如果李某能够基于案件事实、已有证据和法律关系的综合把握,选择诉请要求分割张某擅自转让股权的所得收益,不仅减轻了自身的举证责任,而且案件的结果也将截然不同。因此,诉讼中,诉讼策略、案由的选择很重要,否则不但花费了时间和精力,而且还将面临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