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8/29

案例讲述


小王系一名网红达人,热爱古风汉服,经常在某视频网站发布古风汉服照片和视频,拥有粉丝无数,在圈内外具有相当的知名度。


甲公司是一款“AI换脸”APP的运营主体。用户通过支付一定会员费,成为会员后,可以上传照片,将APP中的视频人物换成自己的脸,除面部五官发生实质性变化外,其余内容与原视频完全一致。用户瞬间可以变化成各种形象,或胖或瘦,并可将自己的不同形象保存并分享到其他网络平台,或者朋友圈。


2022年某月,小王发现甲公司运营的“AI换脸”APP中有自己发布在网络平台的古风造型视频,作为模板,供用户换脸使用。


小王认为,甲公司未经自己同意将自己的视频作为视频模板供用户进行“AI换脸”,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于是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


甲公司辩称,小王发布在公共网络上的视频,不具有秘密性,任何第三方都可以转载,甲公司提供用户的仅是技术服务,由用户自己选择APP上的人物形象,且换脸后,小王的脸部并没有出现在网络上,不存在侵犯其肖像权。


律师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因此,肖像并不仅仅指人的面部特征,戴着口罩的脸、侧影、形体动作等等,只要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都属于肖像权保护的范围。


《民法典》明确了侵犯肖像权的具体行为,包括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如“AI换脸”。被告甲公司未经小王授权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含有小王肖像的视频,已经侵犯了小王的肖像权。


甲公司除侵犯了小王的肖像权以外:


1、涉嫌侵犯著作权


无论是“换脸”APP运营者还是普通用户,未经照片、影视、短视频等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和许可,擅自将图片或者视频作为模板提供给用户或者将换脸后的作品通过网络提供给公众,就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涉嫌侵犯名誉权


如果通过“AI换脸”对他人进行恶意丑化或者通过互联网传播换脸后的图文、视频,导致他人社会评价受损的,就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