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09/24
概述

近年来,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成为投资市场中的募集资金最常见的模式之一。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是指投资者与普通合伙人通过设立合伙企业,由投资者作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负责出资,普通合伙人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一种基金运作模式。该基金模式蓬勃发展的同时,由于投资产品暴雷问题频现导致许多的法律争议问题的出现,尤其在投资者投资后未按约定取得投资收益甚至未收回成本时,纠纷往往很难避免,那么在这类诉讼案件中,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外壳下,其法律关系究竟是“投资”还是“借贷”还是其他?投资者通过何种路径主张更有利?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顾霖律师团队代理过多个该类型案件,以下就团队办理的实务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入伙协议,约定李某投资基金项目乙(有限合伙),并成为乙的有限合伙人,甲公司是乙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的合伙人。该协议同时还约定该基金的预计年化收益率为11%-12%,投资期限12个月。签订协议当日,李某向协议约定账户转账500万元。

随后,甲公司又向李某出具确认函,确定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并承诺基金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回购李某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到期后,甲公司称投资失败,无法回购基金份额。

李某意识到投资款或将血本无归,遂委托本所顾霖律师团队代理该案件,本所律师介入后,以和解态度积极与甲公司谈判,并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方,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债权关系。之后甲公司拉来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与李某共同签署《补充还款协议》,确认李某对甲公司享有500万元本金和年利息60万元的借款债权,同时约定丙公司及杨某代为偿还。如逾期不还,李某有权收取本金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后在本所律师的积极沟通下,各方对于债权总金额,甲公司、丙公司、杨某分别承担的金额等再次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

案件分析

后三方到期仍未如约归还李某款项,李某委托本所律师以借贷关系提起诉讼,在诉讼中,甲公司主张其与李某之间构成投资合伙关系,投资风险应由李某承担;我所律师则依据以下几点坚持二者之间名为合伙关系,实际上是民事借贷法律关系:

1.李某虽与甲公司签署了名为有限合伙人入伙协议的合同,但从协议实质分析李某只享有固定收益而不承担任何风险;

2.涉案基金未经过基金业协会备案,违反法律规定,体现出甲公司根本不具有管理基金的意思表示;

3.基金设立后,甲公司作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一直未对李某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为合伙人;

上述行为表明无论从形式还是实质上,李某与甲公司之间完全不具备投资合伙法律关系的基础,双方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

4.各方签署的协议已经明确还款金额、还款时间等,双方为债权债务关系。

本所律师依照上述观点,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可了本所律师的主张,认为李某所得收益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无关,仅与其投资金额有关,完全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对比“投资有风险”,纯粹借贷关系会使得投资者在诉讼中占据绝对的主动权,遂在纠纷初现时,投资方应尽最大努力促使各方签订补充协议,将投资关系转化为借贷关系,如无法通过签订协议方式转化,则应根据产品架构、约定情况、履约行为等因素综合判决案件法律关系。基于以往代理案件的处理经验,以下因素将影响投资纠纷转化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1.是否明确约定投资者享有固定收益

2.基金管理人是否登记

3.基金是否备案

4.投资者是否实际定期取得固定收益

5.投资者实际是否参与合伙企业管理

6.普通合伙人、第三方是否提供担保/增信措施

7.基金管理人是否承诺返还本金

8.是否约定风险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