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09/21

这些“认缴陷阱”,你知道吗?

前言:众所周知,现在想开公司当老板是件“很容易”的事,注册资本你来定,认缴期限还是你来定,我们的《公司法》完全尊重你的意志自由,但是俗话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享受这些自由的同时,你是否注意到了这其中的"陷阱"呢?

误区一注册资本越高公司牌面越大,反正暂时不用实缴,股东可以随意设置较高的注册资本

项哥:李律师,我得问您个问题,我当初开公司想让公司看起来高大上些,把公司股本弄大点,先整个小目标一个亿啥的,反正股本是认缴的,不用现在出钱,出不出钱实缴还得两说呢。公司章程在网上下了个模板,三两下公司就开张了,真是省钱又高效,逼格还够高。

往下来的日子,公司经营得不咋样,欠了一屁股债。欠债嘛,是公司的事儿,祸不及妻儿股东嘛,嘿嘿。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公司欠的债,债主还把咱股东给告了,说咱公司章程写的是公司成立时把股本缴足,咱没缴,得给钱!最后咱还输了,要给钱!!这是个什么个理儿,咱公司不是有限公司吗,这章程谁弄的?!真是时不利兮骓不逝,虞姬虞姬奈若何?!

李律师:注册资本金额越高,你对外展示的肌肉看起来就越大,但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就越大,公司注册资本需要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与股东个人实力确定,而不是越高越好。否则,对于像项哥一样到期而无法实缴注册资本的股东,不但公司的债主可以追他给钱,公司或其他股东都可以要他补缴。

法律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十三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误区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届满前股东有绝对保障可以不用出资

小韩:李律师,我跟项哥一样,开公司时随便弄了个章程,写的也是公司成立时把股本缴足。后来吧,这不我欠了老王的钱吗?我就把章程改了改,将股本写成30年后缴足,心想这下安全了吧?可后来,老王还是把我给告了,我还输了,得给钱!

李律师:股东可以用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期限还没到期来抵挡公司的债主,但这不是万能的挡箭牌。公司如果被执行但没钱给了,或者你原来公司章程写的是昨天缴足股本、而你今天欠了老王的钱、明天把认缴期限往后改,这挡箭牌就没用了。

老刘:小项就是猛!干得也太糙了点吧?小韩也是事后诸葛亮,你以为亡羊补牢这么好补的?你看看,咱公司章程一开始就写的是公司成立后30年缴足股本,这下不就安全了吧?咱公司也欠老王没钱给,我就跟老王说,反正公司没钱,你爱告公司就告吧,输了执行就执行呗!

李律师:老刘你太天真了,首先如果公司还不了钱,对于到期没有完全出资的股东,可以被强制执行;其次即使30年后才应该缴足股本,老王也可以让你提前出资还债。

法律规定:【九民纪要】第六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误区三股东转让股权后,出资义务也视为一并转让,自此不需要承担任何出资义务

大张:唉,想当初,咱公司章程写的是前年底就得把我那100万股本给缴足了,当时公司还欠着马哥50万货款呢,但咱上哪儿去弄钱啊?有天晚上一起喝酒时,大彪不是说看中了咱公司了吗,我就把股份卖给他了,不但能脱身,还能赚一笔!说干就干!说时迟那时快,当时我和大彪两三天就把转股份的手续给办了,这小子够胆儿!不过这小子不但把价位给狠狠地砍了一刀,到现在还没把钱给齐,想想都来气,估计这小子这么抠,就算想到也不会把100万股本给填了!

后来吧,马哥把公司告了,正常!欠债还钱嘛!马哥还把大彪告了,说他没实缴100万股本,得给钱,理解!谁叫他不弄清楚我没缴公司股本就买了股份,我卖了可就脱身了!没成想,马哥后来竟然把我也给告了,什么!我不是把公司股份都卖给大彪了吗,我现在连公司股东都不是,公司欠债跟我有什么关系?结果我还输了!

范范:李律师,我跟大张情况差不多!我也是前年底要缴足股本却没钱。公司欠马哥钱,马哥打官司的时候倒是没加我做被告;后来,官司输了,我公司被执行没钱给,我就把公司股份转给了我乡下种田啥都不懂的二叔,这下应该脱身了吧?结果呢,马哥在执行时把我拉上了,法院现在让我还钱!

李律师:大张和范范都没有按章程写的期限缴足股本,这个时候转股给别人,是不是就能脱身了呢?不是!不但脱不了身,还可能会连累别人。

法律规定: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律师建议

1、【公司应合理设置注册资本数额以及认缴时间,逐步完成实缴】切勿“好大喜功”,不是注册资本越高越有面儿,也不是认缴期限越长就越保险。

2、【注册资本基本账户可以用来支付企业日常经营的费用】建议股东在企业日常经营中,使用注册资本的基本账户支付企业日常经营费用、发放员工工资、进货、购买办公用品等。

3、【股东认缴注册资本需谨慎,关注自身承担的注册资本缴费金额】股东应量力而行,虽公司成立之初不用出资,但并非永久不用出资,随意认缴高额出资,被执行时就悔之晚矣了!

4、【企业破产或者解散会导致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股东应当注意,企业一旦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进入解散程序,管理人及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5、【受让股权时调查股权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出资完毕】不仅仅是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承担风险,如果受让人受让股权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的,公司或者债权人可以要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李克峻北京市高朋(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简介:李克峻律师自2004年伊始成为执业律师,拥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深耕建设工程及房地产、城市更新、公司并购重组等专业法律领域,曾经或正在为深圳前海管理局、华润集团、麦当劳中国总部、中银香港、北京建工、广深铁路、联泰集团、深圳中洲集团、深圳财富集团、深圳天利集团、深圳金光华集团、海吉星农产品公司、恒明置业集团、看见文化、风火创意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夏梦雪

北京市高朋(深圳)律师事务所辅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