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网络服务企业的“守门”职责

2020 02/18

疫情防控关键期,依法科学有序至关重要。2020年2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以下称“《审理指南》”)。

《审理指南》第24条规定:“网络服务者未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有关疫情的虚假、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一、何为网络服务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信息网络犯罪司法解释》”),提供“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或“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或“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畴。

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两大类,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前者为终端用户提供专线、拨号上网等服务的提供商,后者包括新浪、搜狐、微信、抖音等向用户提供新闻、信息、资料、音视频等内容服务的提供商。

二、两大入罪前置条件

(一)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来源主要为《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具体来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义务包括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及对网上信息和网络日志信息记录进行备份和留存。

(二)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

网信、电信、公安等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有权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如果企业收到相关部门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那么切实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将为其提供一道防范相关法律风险的防火墙。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法不强人所难,若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穷尽整改手段,但确实受限于客观因素而无法达到监管部门要求,那么其不应对此负责。

三、大量传播的认定标准

构成“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门槛并不高,一旦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或者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二千个以上;或者致使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或者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都属于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情形。因此,大型互联网企业更应当提高警惕,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有关疫情的虚假、违法信息。

四、做好网络安全的“守门员”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期,网络服务企业不仅要扮演好“信息服务员”的角色,更要当好网络安全的“守门员”。当谣言插上互联网的翅膀,其传播速度更快、影响范围更广、社会危害更大。广大网络服务企业需提高网络安全风险防控意识,加强网络安全风险监控,一旦出现网络安全隐患和网络安全事件,要做到尽早发现、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通过其自身平台和影响力及时辟谣,传播正能量。在网络服务企业把好关的同时,网民们更要自觉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让我们戮力同心,共同战“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