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02/19

随着各地政府公布的延迟复工期限结束,企业将按照各地政府的政策安排陆续复工。但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各级政府均提出了灵活安排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的要求,复工后企业将面对灵活且复杂的用工形态。本文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复工员工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的工伤认定作一简单梳理,以期能够抛砖引玉。

一、能够按照企业安排到工作场所正常提供劳动的员工

对于此类员工,如果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是否构成工伤?

在上下班途中感染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而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病毒肺炎,属于患病,而非交通事故或事故伤害,因此,难以被认定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感染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对于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和“履行工作职责”,工伤认定部门可能会依据具体情况判断,但对于非医护人员的普通员工,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通常不会导致感染新冠病毒肺炎;而且感染新冠病毒肺炎,属于患病,不属于事故伤害或意外伤害,因此即便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感染新冠病毒肺炎,也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然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尚未被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感染新冠病毒肺炎不构成职业病,因此,也难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被认定为工伤。

但是,也可能存在例外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此,如果在工作中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突然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有可能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此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冠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因此,企业中承担预防和救治工作而被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的人员(如测温人员、医务室人员等)依据该通知被认定为工伤也存在一定的可能。

二、能够按照企业安排在家远程办公的员工

在家远程办公感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主要集中在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工作过程中(包括因工外出期间)发生的伤害以及职业病,且应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素。如果企业要求员工在家远程办公,那么家可以视为“工作场所”,在家远程办公或可视为“因工外出期间”。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期间感染新冠病毒肺炎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可以参照上述“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感染”处理。

但由于在家远程办公与真正的在工作场所办公或因工外出期间相比,存在大量的家庭影响因素,因此对于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原因,以及工作履职与被感染新冠病毒肺炎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需要员工方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