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向境外大额资金转账,有哪些合法路径?(下篇)
在《境内向境外大额资金转账,有哪些合法路径(上篇)》中,我们了解了移民财产转移、国际贸易、境外直接投资(ODI)三类常见的大额资金出境合法途径。除此之外,大额资金出境方式还有境外放款、QDLP/QDIE及QDII/RQDII[1]、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等,本文将继续予以简要介绍。
一、境外放款
境内企业可以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
案例:客户白先生是跨国集团公司企业主,白先生想用境内A企业向境外B企业汇款1亿元人民币。这时,白先生需要如何做呢?又有注意哪些事项呢?
首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白先生有两种方式向境外汇款,即:
1、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
2、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
其次,白先生需要注意的以下几点:
1、成立要求:境内A企业需注册成立1年以上;
2、股权关系:境内A企业与境外B企业(借款人)之间具有股权关联关系;
3、资金来源:境内A企业放款的资金来源不得为境内企业的自身债务融资及个人资金;
4、放款用途:要符合我国及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5、外汇登记:境内A企业在放款前需在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如果符合上述要求,境内A企业即可在核准的放款余额内办理业务向境外B企业放贷。
二、QDLP/QDIE及QDII/RQDII
简单说来,QDLP/QDIE是由境内自然人或机构投资者担任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企业担任管理人并向境外投资的私募基金。目前我国对QDLP/QDIE实行试点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核定试点地区对外投资总额度,试点地区外汇局负责试点地区的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收付业务管理等工作。QDLP的管理人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的审批部门申请试点资格及对外投资额度。北京、天津、青岛、上海、江苏省、宁波、重庆、深圳、广东省、海南省等地已颁布QDLP/QDIE的相关规定。试点地区对QDLP/QDIE的对外投资范围要求并不一致,需以各地规定为准。以宁波市北仑区为例,QDLP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权、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境外证券市场、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
QDII/RQDII则是由取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等特定金融机构担任管理人,在境内募集资金并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其中RQDII是以人民币资金投资以人民币计价的产品。外汇管理局不定期公布各金融机构的QDII外汇额度,RQDII不需要额度审批,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但RQDII开展境外投资,需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本情况、托管银行、资金来源及规模、投资计划、资金汇出入、境外持仓情况等信息。
三、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
对于跨国公司而言,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目前我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宁波市北仓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等地均颁布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管理规定。该业务只能在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境内外公司或分公司(以下合称“成员企业”)中开展,且各地对成员企业具有一定要求,例如,上海提出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且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70亿元人民币、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0亿元人民币等多项要求。
引用及注释:
[1]QDLP(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是指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IE(Qualified 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是指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RMB 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指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