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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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一批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件,也包括民事案件,涉及盗录传播院线电影、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合理使用、商业秘密保护等多方面内容。其中第2个案例梁某平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就是业界闻名的“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罪案。


自2018年起,被告人梁某平指使王某航等人开发、运营“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Android、IOS、Windows、MacOSX、TV等客户端,指使谢某洪等人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对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部,会员数量共计约683万人,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200万余元。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梁某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涉及影视作品众多且权利人分散,办案机关抽丝剥茧地明确了“避风港规则”适用条件、“实质性相似”、涉案人员分层分类处理等问题,严厉打击了严重侵犯电影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1.“避风港规则”适用条件


“避风港规则”通常是指权利人发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其合法权益、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人依据该规则主张不具有侵犯著作权的主观故意,进而提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对此,检察机关准确把握了“避风港规则”适用条件,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审查判断其无罪辩解是否成立:一是审查侵权作品来源。网络服务提供者组织上传侵权作品的,属于直接实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不适用“避风港规则”。二是在网络用户上传侵权作品情形下,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侵权。如有证据证实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明知作品侵权仍放任网络用户上传,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认定具有主观故意,其无罪辩解不成立。


2.“实质性相似”如何认定


本案涉案作品剧集达3.2万余部,包含电影、电视剧等多个种类,涉及众多外国权利人主体,寻找权利人逐一出具未授权证明难度大、耗时长。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采用鉴定机构抽样鉴定的方式,结合权利人鉴别意见,综合认定涉案影视作品与权利人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具体操作中,按照一定标准,如影视作品特点、种类、来源、作案手法等,将涉案作品整体划分为多个互不重复的类别,再分别在每一类别中随机抽样。在此基础上,将抽样方法、鉴定和鉴别方法以及认定意见告知在案犯罪嫌疑人,听取意见。之后经审查,鉴别意见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作为证据使用。


3.对众多涉案人员如何进行分层分类处理


本案涉案人员众多、分工精细、结构复杂。办案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据涉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主观恶性等因素,区分对象分层分类予以处理。对于具有提起犯意、主导利益分配、组织管理平台等行为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重点打击,从严追究;对于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程度较低、受雇实施犯罪的其他涉案人员可认定为从犯,酌情从宽处理;对于临时招募人员,共犯意思联络较弱、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综合考量处理效果,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行业 · 新政


1.2024年1月,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调查、搜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统计资料(包括大数据统计资料)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统计活动。其中要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相关企业应根据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统一规定,结合企业自身行业特点和信息化管理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工作规则和记账方法,及时记账并依托电子统计台账报送统计报表,努力实现企业原始记录、企业电子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的衔接。


凡未按照《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致使统计数据出现重大差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2.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2月29日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该管理规定系为了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管理,加强商标权益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特色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