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作品创作和使用过程中需注意的主要法律问题
视听作品创作和使用过程中需注意的主要法律问题
随着互联网、数字化技术、多媒体等大众传播技术的不断创新与广泛应用,视听作品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产品数量呈几何增长、传播渠道不断扩展,同时产生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增多。本文针对视听作品创作的不同阶段逐一分析其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视听作品
视听作品是录制在物质载体上的(录音录像)作品,并包含相关的图像和配音,通常指电影、电视、录像等作品。视听作品属于集合作品,即它是由编剧、导演、演员、摄影、录音、美工、化妆、服装、道具和后期剪辑、字幕、作词、作曲、动画制作等多工种人员参与创作完成的作品。此类作品既具有演绎作品的特点,又有合作作品的某些特点。
视听作品的创作过程包括各种素材的编排,声音、图像、文字等的搭配,素材的选择、编排都是为了表达创作者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创作意图和目的,视听作品创作的过程以及创作手段相对比较复杂,并且视听作品存在于影视行业整个产业链。比如:上至小说出版、下至游戏开发、主题公园、衍生产品的开发。
二、视听作品的投资模式
(一)单独投资模式
单独投资模式,即由一个制片方作为投资方单独投资拍摄制作视听作品,该种投资模式的优点是著作权清晰、减少沟通成本。但存在资金压力大,投资风险不分散的缺点。
(二)联合投资模式
联合投资模式包括共同参与制作的投资模式和固定投资回报的投资模式,其中:
1、共同参与制作的投资模式
该种投资模式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制片方共同作为投资方,其特点是所有投资方共同参与创作视听作品的整个过程,包括剧本的开发、主创人员选择、宣传发行等。
采取共同参与制作的投资模式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对于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需要作出明确约定;
(2)对于视听作品的制作成本预算、投资方各方的投资比例以及收益分配原则、超支的承担方式需要作出明确约定;
(3)对于由投资方中的哪方作为视听作品的执行制片方、发行方、宣传方以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需要作出明确约定。
2、固定投资回报的投资模式
该种投资模式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制片方共同作为投资方,其特点是其中的某个/某些投资方只提供资金,不参与视听作品创作的整个过程。
采取固定投资回报的投资模式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著作权归属,该种投资模式下著作权通常归属于实际制作方所有,对于某个/某些只提供资金的投资方仅享有制片方的署名权;
(2)投资方的收益比例、投资和回款的时间。
(三)委托制作拍摄模式
1、该种投资模式的特点主要是委托方提供资金,制作公司作为受托方负责制作视听作品,包括先期筹备、前期拍摄、后期制作等。
2、采取该种投资模式需注意的问题:
(1)著作权归属,该种投资模式下著作权通常归属于委托方所有;
(2)视听作品的制作成本预算、主创人员的选择与聘用、拍摄周期、服务费及收益分配(奖励)。
三、视听作品创作的不同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视听作品创作的阶段主要分为立项、筹备、制作拍摄、发行、衍生产品开发五个阶段。
(一)立项阶段:
寻找好项目,依靠制片人的市场判断。另外,该阶段主要注意应在拍摄前将视听作品剧本(梗概)报广电总局或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二)筹备阶段
1、特点:明确权利归属最重要的阶段
2、本阶段主要注意的问题:
(1)改编权的问题
适用条件:小说或文学作品已经发表,需要取得改编权。
注意的问题:明确两种关系,即原作与视听作品之间的关系、原作作者与制片者之间的关系;在《改编权转让协议》中对于改编权的种类、内容、期限,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排他性、其他权利等应予以明确约定。
(2)剧本的问题
剧本是视听作品创作的基础,其分为原始创作和改编创作两种形式。
关于剧本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明确两种关系,即剧本与视听作品之间的关系、编剧与制片者之间的关系;剧本的著作权;编剧的更换条件和处理方式;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三)制作阶段
视听作品制作的执行阶段,涉及的事情较多并且复杂。该阶段充分体现出了制片人的重要性。本阶段主要注意的问题:
1、各种合同和文件的签署
(1)剧组签署的合同:导演、演员、工作人员等雇佣性质的合同,以及服装、道具、场地等租赁性质的合同。尤其需要关注著作权归属的问题;中途离组的问题;参加后期宣传和配音的问题;超期拍摄的问题(补戏)等。
(2)投资方签署的合同:音乐合同、剧本合同、改编权合同、某些重要的导演、演员合同。
(3)音乐合同:对于已发表的音乐作品:通常采用签署授权使用合同的模式,其中需要对授权使用方式、期限、范围等作出明确约定。另外,建议要求音乐作品相关人提供其享有合法著作权的证明文件以保障视听作品在发行过程中使用授权音乐作品不会存在法律障碍。
对于未发表的音乐作品:通常采用签署委托创作合同的模式,其中需要对著作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另外,同样建议要求音乐作品相关人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2、剧组的监督
对于投资方而言需要对剧组进行监督,包括制作成本预算的执行情况、财务支付等。
3、管理广告植入
通常由制片人、导演、编剧共同协商。
(四)发行阶段
发行阶段是视听作品价值体现的阶段。本阶段在签署的发行合同中应注意以下主要问题:
1、授权期限:发行渠道不同,授权期限不同。在发行合同中应对授权期限作出明确的约定。
2、首次发行的时间:每种发行渠道首次传播的时间要明确,以保证投资方利益最大化。
3、在电影发行过程中,制片方与院线所签署的发行放映合同中应对票房分账、支付期限、影院监察等作出明确约定。
(五)衍生产品的开发和使用阶段
衍生产品的范围通常包括玩具、游戏、主题公园等,对于衍生品的开发和使用阶段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衍生产品权利的取得时间:最佳时间是筹备阶段,或是后期谈判取得;
2、衍生品权利的取得方式:一次性买断的方式或是签约金加后期分成的方式。
行业 · 新政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微短剧管理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2年11月14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微短剧管理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的内容,相关主要措施为:
(一)严肃、扎实开展“小程序”类网络微短剧专项整治。
聚焦色情低俗、血腥暴力、格调低下、审美恶俗等内容的“小程序”类网络微短剧,开展专项整治。指导重点视听平台完善算法和推送机制,加大优质网络微短剧推送,营造更加清朗的网络视听空间。
(二)加强规范管理,实施创作提升计划。
《通知》明确,要加强对网络视听平台和制作机构的政治引领,在网络微短剧的管理中亮明“红灯”、划出“红线”,严禁危害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节目创作和播出,严防历史虚无主义的创作倾向,严防节目“低级红”、“高级黑”问题。另外,持续整治追星炒星、过度娱乐化、畸形审美、违法失德艺人、炫富拜金、浮躁悬浮等问题。
《关于推动短剧创作繁荣发展的意见》
2022年12月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关于推动短剧创作繁荣发展的意见》。
《意见》提出,要坚持正确创作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加强现实题材短剧创作;提升短剧创新创造能力;培育壮大短剧创作主体;构建现代短剧传播格局和市场体系;加强短剧文艺评论;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意见》并明确,各电视台及所属新媒体要积极开展自制或主导制作短剧,重视短剧版权开发经营;各网络视听平台要发挥规模、数据、技术等优势,积极探索创新运营模式,通过自制、定制、版权、分账等方式进一步激活短剧创作动能;各电视剧网络剧制作经营机构要及时捕捉市场需求,推出满足受众心理期待的优秀短剧,打造精神文化生活新亮点,形成短剧投资、生产、消费良性循环。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
2022年12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办法》。
《办法》共26条,明确下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案件定性等方面确属疑难复杂和业务指导职能范围内的问题,经本级研究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向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请示;案件请示应当遵循逐级请示原则,以书面形式提出,文书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需要请示的具体问题、争议焦点及倾向性意见、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2022年9月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五十条,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定义为“具有户外可视性且面向公共空间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设施”,完善了对户外广告载体和形式的规定,规定了禁设户外广告设施的场所和情形,并细化了户外招牌的类别。《办法》明确,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予以审批,一楼门楣招牌予以备案,非大型户外广告、公交车、出租车、货车及其他车身广告可按照设置指引要求自行设置,工地围墙广告设施和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需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