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01/22
近日,由江苏省律协举办的“刑事辩护优秀案例”评选结果揭晓,首席律师刘儒香承办的“王某某交通肇事案”荣获二等奖,并作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第一号案例例汇编入册。



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突破惯性思维之自首认定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刘儒香

【案情简介】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因未保持安全车距导致碰撞上低速驾驶的前车,双方人员受伤。被告人王某某当场昏迷被送医院救治,前车乘客李某某经医院抢救1个月后宣布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公诉机关依经验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现场受伤昏迷,报警是前车另一乘客郭某所为,故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发现,李某某是事故发生1个月后才死亡,死亡当时才由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得知李某某死亡后意识到自己犯罪而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从而应当认定为自首,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从而使得被告人王某某被适用缓刑,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其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投案的主动性。

1、从时间上看,辩护人认为本案构成刑事案件的时间应当是被害人李某某死亡之日的8月8日,而不是事故发生之日的7月11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7月1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并未造成人员死亡,在被告人王某某对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王某某行为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承担的应当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在李某某于8月8日抢救无效死亡时,本案才由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转化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

2、从到案经过看,被告人王某某在接到公安电话得知李某某死亡、公安要求其在家中等候、接受调查时,其在家中个一直等候,在公安从南京赶往上海期间虽有足够时间逃匿,并无逃匿行为,故其投案具有主动性。(南京市交管局高速公路一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予以证实)。

(二)被告人王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端正、良好,供述稳定。

从上述两方面可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的归案行为具有主动性,归案后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王某某虽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但另一方宋某驾车不按交通法规规定,在高速公路上低速、减速行驶,也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李某某死亡的原因之一。

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被告人、受害人供述笔录均证实宋某在高速公路上低速、减速行驶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李某某的死亡,与宋某违规驾驶的过错有关,且李某某的死亡与现有的医疗水平有限也有关联。辩护人认为,造成李某某的死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故而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以体现刑法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三、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此之前无前科劣迹,此次违法犯罪也是偶犯。且归案后及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希望法庭能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及其家属也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尽可能的弥补对受害人家属造成的身心上的伤害,希望法庭能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造成受害人李某某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被告人及其家属也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此次犯罪也是初犯、偶犯,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谢谢!

【办案心得】

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案件性质由一开始的民事侵权转化为刑事犯罪,而这个转化过程,却被公诉机关所忽略。究其原因,无外乎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理解、对法律适用的理解不透彻,导致对案件中被告人非主动报警、受伤昏迷被交警送医院救治,就认为其到案是被抓获的,陷入了惯性思维的误区中。孰不知,该案在事故发生时并未造成人员死亡且在行为人只负主要责任时,这起事故还只是民事侵权案件。既然是民事案件,就谈不上是否构成自首或被抓获。实际上,该案直到受害人李某某死亡,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刑事案件。

该起案件告诉我们,法律规定虽然简洁,但具体到每个个案中都要因事因时因人而异,不能照搬硬套,要擅于从个案中发现细节,吃透法律规定,寻找合适的突破点。而该案的突破点就在于:第一,在行为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中,何时承担民事责任,何时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由此引发的是案件何时由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行为人的事后行为是否体现投案的主动性。

【律师简介】

刘儒香律师,女,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南京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鼓楼区政协常委、南京市鼓楼区机关作风监督员、南京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评查化解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