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臾渡劫记——律师3天成功辩护,当事人取得不批捕决定
诗曰:
苦主羁押已多时,
检察批捕行将至;
疫期会见苦无门,
父涉何罪子不知。
片纸只言事不明,
云遮月暗路安在?
见微知著抓关键,
云开月明辟路来!
壬寅年六月某日,一弱冠少年,风尘仆仆、叩门而入。高朋深圳所接待少年之律师,乃郑少铿、林腾宇二人。
郑、林待其稍息、坐定,问其所为何事。少年言:其父已被公安刑事拘留多时,急求解救之策!
问其父涉何罪,不知!
问其材料有甚,片纸!
问其来龙去脉,懵然!
问其羁押多久,月余!
诸位看官或疑:公安刑拘,必书面通知其家眷、告知所涉嫌之罪,其父所犯何事,少年如何不知?
答曰:公安之刑拘通知,往往寄往嫌疑人户籍地,若因家眷未在该地,其未能接收通知,亦为常有之事;少年不知,恐是如此。
诸位看官又疑:家眷既知苦主已被刑拘,何不委托律师,见上一面,问清个来龙去脉?
答曰:此时为新冠疫情期间,苦主羁押于派出所而非看守所,前者无法安排律师会见,故无从知悉事情原委;家眷亦尝试委托律师,然闻者无不面露难色、无从下手。
苦主羁押已有月余,检察院对其批捕时限将至;一旦批捕,实乃凶多吉少。本案若为泛泛之辈接手,苦主被批捕几成定局,其重获自由则不知时日!
好个无头无脑、缺证少据、无从了解、事急难缓之案!
然而,从少年所持之寥寥数页材料,加之苦主之妻电话中只言片语,郑、林大体了解:苦主曾为某公司处理历史遗留用地事宜未果,该司不满而欲让苦主退费。
郑、林据此、并结合多年办案经验判断,双方极可能因上述退费引起纠纷,该司进而以诈骗为由报案,令苦主身陷囹圄!
而诈骗如要入罪,其构成要件有三,缺一不可:
在本案中,其所涉金额远在三千元以上,故主要考察其余两要件。常见之诈骗案,诈骗分子通常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骗取钱财,钱款到手后,卷款走人;且与被害人纵有约定,通常也不履行。
郑、林依此,继续询问苦主家眷,得知苦主曾受友人之托,为该司处理历史遗留用地事宜,与该司多次沟通解决方案,另曾多次前往同一地点出差。结合家眷所提供之材料,郑、林判断:苦主多次出差,系为该司处理历史遗留用地问题而为。由此,郑、林让苦主家眷在家中寻找出差、以及处理案涉事宜之证据。
果不其然,苦主家眷于家中,找出大量与该司人员多次共同出差某地之机票,以及苦主为处理案涉事宜所起草之数百页稿件!
郑、林继续追问家眷,得知苦主所收之款项,乃苦主友人所付,而非该司直接支付;该款苦主基本用于处理案涉事宜。
有鉴于此,加之检察批捕在即,事不宜迟,千余言相关法律意见书,郑、林俄顷而就,主要陈述观点如下:
法律意见书方才书就,林律即行前往检察机关,运用其多年刑案经验,从检察机关批捕审查之角度,备陈我方观点如上,明确苦主受托时无欺诈行为,受托后勤勉履约,对案涉资金无非法占有之故意等。
与此同时,林律在仅有少量模糊证据线索、而诸多证据尚未能搜集之际,依据基本法律规定及少量事实依据,熟练运用逻辑推理,提出各种合理怀疑,据理力争,要求慎抓慎捕,引起检察官对相关疑点之重视。最终,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之决定,苦主也旋即获释!
而此时,距苦主之子前来本所,仅为三日;较通常之刑案,可谓须臾!
待苦主获释,郑、林与其沟通,方才知道事件全貌:
话说南粤一公司,因其卅余年前有处历史遗留之用地,后为政府部门所处置清收;该司不服,先后诉至两级法院而未果。该司遂寻到苦主友人,以期其助力争回用地,为此先行支付了一笔费用。然友人并无此能,但知苦主有类似经验,友人遂委托苦主为该司了难,并将所收该司费用大部分转与苦主。
此后,苦主对所托之事,勤勉尽责;对所收之款,基本已用于所托事宜。然所托之事,业经司法处理,故其难度颇大,短期难以见效。该司见状,便要求友人及苦主退款;而苦主已实际将款大部分退至友人处,然友人未退,该司遂以上述二人诈骗为由,向公安报案,由此苦主方历此劫!
本案论证推理之过程,一如欧几里得之《几何原本》,仅据数个放之四海而皆准之公理,便逐个推导出诸多定理,而该等定理,又成为推导更多定理、结论之前提;颇有道家“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之感。此谓之“放”。
而在此之上,尚须从最终目的出发,自检察机关角度,于纷繁之材料、信息中,提纲掣领、归纳疑点,由此形成牢不可破之自洽论点。此谓之“收”。
故,唯有对逻辑熟稔于心、对法理融会贯通,结合多年办案经验、以及对各行业运行常识之熟知,如此方能顷刻间放收自如,终得本案圆满之功果。
本案中,苦主家眷所付律所之费用,实乃有限;然此未减郑、林奋勉之半分。郑、林殚精竭虑之苦,自苦主获释之一瞬,为忧排患解之甘所覆。所谓积玉堆金,喜乐有限;排难解纷,欢愉无穷。故人正业精,实为律者长乐之源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