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02/11

近日,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刁成路律师、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卞文斌律师代理的扬州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徐某环境污染罪一案,历经三年,在律师全程介入、多方取证了解情况,并就专业问题向相关专家咨询,及时递交律师意见和证据材料,开庭时据理力争,并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当事人在获得取保候审后终被免于刑事处罚。


2018年5月,国家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扬州督查组检查发现扬州市开发区某塑料加工厂环境污染行为,并查获危险废物含油废塑料袋42.665吨。经调查,该含油废塑料袋系扬州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用于包装油浸后工件后被处理的生产垃圾。2018年6月,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2019年3月,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0月,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扬州市开发区某塑料加工厂经营者林某、扬州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副总经理徐某、制造部主管郭某、从扬州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收购含有废塑料袋的陶某、包某等人提起公诉。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刁成路律师作为徐某辩护人、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卞文斌律师作为扬州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辩护人,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至人民法院审判结束全程承办本案。


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辩护人至扬州市开发区志龙塑料加工厂所在地现场勘查,调取该社区地理航拍图,向当地居民了解情况并制作谈话笔录,协助当事人妥善处理含油废塑料袋并赔付应急处理费用,与侦查机关承办民警多次沟通,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搜集证据材料,将从扬州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含油废塑料袋送交专业机构检测重金属含量,论证含油废塑料袋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示的危废,与公诉人多次沟通,提交《代理申诉法律意见书》及《补充代理意见》,坚定主张扬州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不应作为志龙厂污染环境罪的共犯,作为公司副总经理的徐某不应由此被追究刑事责任,提起不予起诉本案的建议。


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因案情复杂,兼之疫情防控要求,本案两次中止审理。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020年11月、2021年11月三次赴如皋市人民法院开庭。辩护人以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搜集的证据材料进行事实论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认定沾油废塑料袋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事实和证据是否充分、扬州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及其副总经理徐某是否具有污染环境的犯罪故意、对南京大学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意见书》进行现场质证和论证,并结合扬州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案发后积极、及时的采取措施,主动承担处置费用,承诺出资修复生态环境等方面充分辩护。2021年11月30日,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免于扬州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和徐某刑事处罚,本案圆满完结。


刑辩律师办的不仅是案件更是别人的人生。人正业精,高朋律师永远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