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峥律师团队接受《法律与生活》杂志专访,解析国内演艺经纪行业弊病,建言经纪制度改革与发展
2013 02/21
2013年1月7日,张峥律师及其团队成员在高朋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第一会议室接受了《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史琳玉的专访。因为了解到张峥律师对于演艺经纪及文化产业领域法律业务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法律与生活》杂志社主动邀请张律师针对目前国内演艺经纪市场乱象产生的原因、演艺经纪现行法律规定的漏洞以及演艺经纪行业的未来发展道路等问题发表专业意见。
针对记者提出的问题,张峥律师详细介绍了其团队曾经处理过的各类涉及明星经纪人的纠纷、案件,并结合对于中西方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演艺经纪行业的生存现状、法律制度体系特征的对比研究成果,深入剖析了国内演艺经纪行业的诸多弊病。张律师指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行政监管机关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能缺位是导致演艺经纪市场乱象产生的首要原因。只有充分发挥第三方主体的监管作用,才能够在尊重演艺经纪机构与演艺人员之间合同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更好地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另外,演艺经纪业务与影视制作业务的混业经营又使得大型经纪公司处于更加强势的地位,更容易造成过度使用艺人、压低艺人薪酬等侵权现象的出现。
采访过程中,张律师还以美国的演艺经纪制度为例向记者详细介绍了西方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形成的较为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做法。首先,美国的《演艺经纪法案》(Talent Agencies Act)以及美国经纪人行业工会的相关规定明确要求经纪公司与制片公司相分离,禁止混业经营;其次,演艺经纪人必须通过审批取得经营许可后才可从事演艺介绍活动,从事演艺经纪的个人还必须接受针对其道德、社会评价、社会背景的广泛调查,并且需要向劳工部缴纳$10,000的履约保证金;再次,演艺经纪人与艺人签署的合同需要经过劳工部的审批,各州演艺经纪协会或劳工部还会审核制定规范化合同模板供艺人签约使用;最后,艺人的酬劳发放应受劳工部的监管,劳工部有权审核监督,通常情况下演艺经纪机构或个人仅可获得的薪酬比例只占到艺人收入的10%-20%。
在谈到演艺经纪行业的未来之路时,张律师告诉记者,在一个成熟的演艺经纪行业中,合格的经纪人应当兼具商务谈判代表、法律顾问、艺术指导师、生活助理等四重身份。为了促进我国演艺经纪行业能够更好、更快地健康发展,张律师及其团队成员分别从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法律制度建设、提高从业门槛、强化行业监管、增强演艺经纪人员的自身素质以及禁止混同经营等诸多方面提出了专业建议。
针对记者提出的问题,张峥律师详细介绍了其团队曾经处理过的各类涉及明星经纪人的纠纷、案件,并结合对于中西方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演艺经纪行业的生存现状、法律制度体系特征的对比研究成果,深入剖析了国内演艺经纪行业的诸多弊病。张律师指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行政监管机关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能缺位是导致演艺经纪市场乱象产生的首要原因。只有充分发挥第三方主体的监管作用,才能够在尊重演艺经纪机构与演艺人员之间合同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更好地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另外,演艺经纪业务与影视制作业务的混业经营又使得大型经纪公司处于更加强势的地位,更容易造成过度使用艺人、压低艺人薪酬等侵权现象的出现。
采访过程中,张律师还以美国的演艺经纪制度为例向记者详细介绍了西方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形成的较为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做法。首先,美国的《演艺经纪法案》(Talent Agencies Act)以及美国经纪人行业工会的相关规定明确要求经纪公司与制片公司相分离,禁止混业经营;其次,演艺经纪人必须通过审批取得经营许可后才可从事演艺介绍活动,从事演艺经纪的个人还必须接受针对其道德、社会评价、社会背景的广泛调查,并且需要向劳工部缴纳$10,000的履约保证金;再次,演艺经纪人与艺人签署的合同需要经过劳工部的审批,各州演艺经纪协会或劳工部还会审核制定规范化合同模板供艺人签约使用;最后,艺人的酬劳发放应受劳工部的监管,劳工部有权审核监督,通常情况下演艺经纪机构或个人仅可获得的薪酬比例只占到艺人收入的10%-20%。
在谈到演艺经纪行业的未来之路时,张律师告诉记者,在一个成熟的演艺经纪行业中,合格的经纪人应当兼具商务谈判代表、法律顾问、艺术指导师、生活助理等四重身份。为了促进我国演艺经纪行业能够更好、更快地健康发展,张律师及其团队成员分别从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法律制度建设、提高从业门槛、强化行业监管、增强演艺经纪人员的自身素质以及禁止混同经营等诸多方面提出了专业建议。
(编者注:《法律与生活》是法律出版社主办的中央级法治新闻刊物,本次采访内容刊登于2013年2月出版的《法律与生活》第483期“封面故事”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