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暴法律规制系列 | 我国对“网络暴力”的司法处理现状

2022 08/12

不可否认的一个现实是,近几年来“网络暴力”越来越普遍了。不断发生的“网络暴力”事件造成了诸如受害人自杀的严重后果,引发了大家的广泛关注。“网络暴力”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作为法律人,这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关注与研究。那么,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针对“网络暴力”的处理是何现状,可能是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的。通过案例无疑是窥一斑而知全豹的有效途径。


为此,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分别以“网络暴力”、“网暴”、“网络软暴力”为关键词进行了搜索,得出如下结果:


一、以“网络暴力”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的相关情况


搜索出文书中含有“网络暴力”一词的共计51篇,经仔细阅览每份文书,发现直接处理“网络暴力”问题诉讼纠纷的为11篇。另外的文书均为在一些合同纠纷、离婚纠纷、借贷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诉讼中提及到“网络暴力”,均是当事人一方为了解决相关纠纷,可能存在利用网络暴力来进行施压的情形,还有就是与“网络暴力游戏”相关的婚姻纠纷、刑事案件等,都不是直接解决“网络暴力”的问题。


直接处理“网络暴力”纠纷的11起案件均为民事案件,不包括刑事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涉及的具体案由。


11起案件中,有9起的案由是名誉权纠纷,1起案由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另一起的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其中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中还包括隐私权纠纷。可以看出,涉及网络暴力的民事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名誉权纠纷案件。


2.诉讼的具体时间。


11起案件中,判决时间最早的为2016年仅有1件,2017-2019年没有案件,2020年判决的4件,2021年判决的5件,2022年判决的1件。可以看出,涉及网络暴力的案件在之前较少诉诸于法院,而近两年有逐渐增多的趋势。


3.诉讼的具体地点。


11起案件的诉讼活动分别发生在11个地方,包括北京、浙江杭州、江苏南京、福建福州、广东东莞、山东青岛、四川成都、吉林长春、辽宁抚顺、江西抚州、河南许昌。可以看出,网络暴力诉讼案件基本发生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


4.诉讼的具体主体。


11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均是自然人主体的有6件,另外5件均为自然人诉公司,其中1件被告是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1件被告是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微博),另外3家被告公司也都是网络科技公司。


5.法院判决情况。


11起案件中,法院基本支持原告起诉请求的有6件,分别判决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等。其余5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包括“并非侵权主体”、“证据不足”、“反诉事实与本诉并非基于同一事实”、“行为不构成侵权”等。


上述11起涉“网络暴力”案件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二、以“网暴”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的相关情况


搜索显示文书中含有“网暴”一词的文书共计16篇(其中10篇并无“网暴”,系“暴龙”眼镜商标权纠纷诉讼),其中仅有1起案件是关于“网暴”的实质性纠纷,为张家界悠居科技有限公司诉长沙万邦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1年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原告未举证证明被控行为有造成原告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受损结果的发生。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据不足,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等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外5起案件涉及合同纠纷、借款纠纷、婚约财产纠纷、房屋分割纠纷等,案件里面有一方当事人可能涉嫌采取“网暴”的方式来给对方施压,并不实质解决“网暴”问题。


三、以“网络软暴力”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的相关情况


搜索显示文书中含有“网络软暴力”一词的文书共计2篇,有一篇包含在“网络暴力”的文书内,另一篇是“套路贷”诈骗罪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书。该判决认定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时,存在“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催收人员有组织的以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合成淫秽图片、侮辱信息等相威胁,向被害人及其家人、同事等索要钱财。在索要未果时,针对被害人亲友、同学、同事等无辜群众,利用‘呼死你’电话软件等实施电话滋扰、辱骂、恐吓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淫秽图片、侮辱信息等网络‘软暴力’行为。”


四、涉“网络暴力”相关刑事案件的处理情况


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并未搜索到涉及“网络暴力”的刑事裁判文书,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已存在相关案例且判决已生效,可能因为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而不宜公开相关法律文书。


2022年2月21日,最高检发布第34批指导案例,主要选编了精神性人格权刑事保护的案例,其中有2起案例与网络暴力密切相关。


一是检例第137号郎某、何某诽谤案,即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该案在当时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检察机关推动刑事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认为郎某、何某为寻求刺激、博取关注,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侵害谷某的人格权,导致谷某被公司劝退,随后多次求职被拒,使谷某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社会评价也遭受严重贬损,且二被告人侵害对象选择随意,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引发大量低俗评论,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法对郎某、何某以涉嫌诽谤罪提起公诉,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2021年4月30日法院当庭宣判,以诽谤罪判决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是检例第138号岳某侮辱案,岳某为报复张某,将张某的裸体视频及带有侮辱性文字的照片发送到微信朋友圈和快手等网络平台,公然贬损张某人格、破坏其名誉,致张某自杀。检察机关认为岳某侮辱他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范围较广,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适用公诉程序追诉,以侮辱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提起公诉后,2020年12月3日肃宁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侮辱罪判处岳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近年来,检察机关针对个人起诉网络诽谤、网络暴力的公诉案例呈上升趋势,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称“检察机关对郎某、何某诽谤案提起公诉应该是全国第一案。之后一年多里,也出现过别的案例,虽然总量不算多,但该类案件呈现的上升态势是可喜的,说明司法机关对网络诽谤、网络暴力的打击共识在形成、力度在加大,互联网法治问题正越来越受到关注。”


综上,可以看出目前可搜索到的我国对“网络暴力”的司法处理案件并不多,时间集中在近两年,且基本为民事诉讼案件,案由集中在名誉权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隐私权纠纷、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等。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网络暴力”事件相对更少,罪名集中在诽谤罪、侮辱罪等,这类案件一般应为自诉案件,但因涉及网络,个人在收集证据方面存在非常大的困难,只有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之时,才可能转为公诉案件。


目前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对“网络暴力”的明确定义,这也是被直接冠以“网络暴力”之名进行司法处理的案件并不多的一个原因。因此,“网络暴力”的概念、内涵、范围等仍需进一步研究确定,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