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休人员可以申请职业病诊断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2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一、已退休人员可以申请职业病诊断
(一)已退休人员可以申请职业病诊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 规定: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根据上述规定,鉴于职业病的发生可能具有滞后性的特征,即使是已经退休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可以申请职业病诊断。取得相应职业病诊断、鉴定后,可以于一年之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从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用人单位对职业病病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确诊职业病后,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工伤保险所能支付的待遇难以完全补偿职业病病人因病所受到的损失时,具有职业病病人向用人单位索赔的法律风险。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的流程及材料
(一)申请职业病诊断的流程
在实践中,申请职业病诊断流程通常为:
(1)先于特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科医生处挂号,提供病情相关资料,由医生初步判断是否具有符合职业病的可能性;
(2)如具有可能性的,根据医生建议提供或补充相关职业病诊断申请材料,进行下一步诊断确认;
(3)诊断机构出具相应《无职业病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二)申请职业病诊断的材料
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的材料,根据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不同可能略有差异。主要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历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同时,需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第六条规定,为员工提供职业史相关证明等鉴定所需资料为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否则,具有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义务:
(一)及时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二)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资料;
(三)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
(四)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
(五)《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二)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三)职业病诊断机构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第四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于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以北京为例,北京共有七家职业病诊断机构,分别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预防医学科学院职业病门诊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石龙医院、煤炭总医院、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劳动者可以就近或者根据诊断机构的诊断项目来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