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4/07

近日,“员工清明节强制加班怒怼领导”相关微信聊天截图在网络上引发热议,根据聊天截图显示,事情的起因是,在“CETC-软件开发课”的微信聊群中,领导指定两名员工清明节加班,其中一名员工陈某明确拒绝加班要求,并怒怼领导,发泄了自己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加班的怨气。陈某此举引发多个部门同事共鸣,以集体辞职来表达支持,最终导致软件开发部门23人集体请求辞职,硬件和其他部门员工也有几十人纷纷请辞。随着舆论发酵,网络上除了网友的支持与谴责态度之外,已有媒体报道了最新辟谣消息,称传言中的当事人陈某与中国电科并无关系,网传聊天记录疑为伪造。但不论该事件是否造假,“强制加班”情况的确是劳动者在职场中可能面临的问题,本所律师对此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评析。


一、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强制安排劳动者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者有权拒加班。


二、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三、劳动者以强制加班为由辞职,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对于劳动者以强制加班为由辞职,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问题,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强制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同样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其它情形”,故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强制加班为由辞职的,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但在实践中,该种观点并未得到支持。在(2020)皖民再119号案件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依法向相关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且可以拒绝加班。法律并没有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情形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享受经济补偿的权利,故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如果劳动者实际进行了加班,且实际领取了加班工资,则难以被认定为属于强迫加班。在(2017)粤04民终1518号案件中,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并无证据显示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加班行为或对其不加班行为会采取惩罚措施的事实,且劳动者已领取了相应的加班工资,故应认定劳动者的加班行为是自愿的,在劳动者本身依法有权选择拒绝加班的情形下,却同意加班并领取加班工资,不足以认定用人单位已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难谓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又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违诚信原则。


笔者认为,如果劳动者仅以用人单位强制加班为由提出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低,但如果劳动者拒绝加班后,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四、劳动者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辞职,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劳动者存在加班,但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应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拒不支付”的恶意行为。


如果用人单位实际支付了加班费,但劳动者认为并未及时足额的,对于劳动者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主张经济补偿的诉求是否支持,实践中不同法院所持观点也不一致。比如成都中院2019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中“四川某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晏某劳动争议案”,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中的劳动报酬不包含加班费,故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但在(2017)苏06民终2431号案件中,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则持相反观点,支持了劳动者的该项主张。北京地区法院的裁判标准较为统一,认为“双方对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和计算标准存在认识偏差,需要经过仲裁或者审判机关审理才能确定是否构成拖欠的,不宜认定为用人单位故意克扣工资”,此种情况下劳动者难以获得经济补偿。


现行法律制度对于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给予了明确规定,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长也予以重点限制。但现如今的经济形势下,用人单位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失业率居高不下,各种裁员消息不停贩卖焦虑,使职场不可避免的进入“内卷化”时代,用人单位应当在市场竞争压力和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之间做好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