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社会调剂”,或涉人口犯罪?——八问广西全州事件

2022 07/06

“人口社会调剂”,恐怕是绝大多数中国人在2022年7月5日之前几乎没有听说过也不会想到的一个全新的“概念和词汇”。但就在这短短一天的时间里,广西桂林全州县的一份《告知书》让这个词汇风靡全网,也让计划生育政策下超生儿童的命运问题备受万众瞩目。


事件梗概

唐某、邓某此前曾向有关部门举报全州县相关人员涉嫌拐卖儿童罪案件。


2022年7月5日清晨起,全州县卫生健康局一份《关于唐某、邓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在网上流传,核心内容为:“20世纪90年代,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全州县委、县政府根据当时区、市计划生育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对违反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强行超生的子女中选择一个,由全县统一抱走进行社会调剂。为便于工作的开展,对孩子的去向没留存任何记录。”




网络图片


7月5日下午,桂林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情况说明称,全州县卫健局存在不当处理信访事项行为,该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等相关人员已被停职检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已组成联合工作组调查此事。


另据广西日报新闻,按照自治区党委要求,自治区纪委监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迅速派出工作组,指导桂林市进行调查处理。


全州事件八问


一、何为“人口社会调剂”?


根据《告知书》的内容,可以看出全州所谓的“人口社会调剂”的意思是:“在每家每户超生的子女中选择一个,由全县统一抱走进行社会调剂,而且是去向不明。”


所谓调剂,在汉语意思以及正常人的理解上,通常是对物品或商品的交易、互换、流通,以及人才、职位的互调。对于活生生的新生儿童进行“人口调剂”,实在是超出了文明社会的想象力。


二、“人口社会调剂”有法律法规依据吗?

全然没有。


根据《告知书》的披露,广西的“人口社会调剂”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当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已于1988年9月出台了《计划生育条例》,这属于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也紧随其后制定了《实施细则》,这属于政府规章。其中也只是规定了超孕、超生的,需要缴纳罚款,罚款原则上一次交清,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或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可用非生产性实物抵偿。除此之外再无其他任何处罚措施,至多是得不到某些社会福利方面的奖励或优待。


对于公权力机构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强行将儿童抱走这样恣意侵犯人权的行为就是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三、“人口社会调剂”符合情理吗?


将新生儿强行抱走去调剂,如何悖逆人伦的问题,笔者认为太过不言而喻了,再用过多的语言去描述已无意义。


我们注意到该事件在当时的总基调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那么,也不得不问:


1.不可否认,个别不孕不育的家庭可能确实有收养孩子的需求。但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超生是一个极其普遍的现象,而收养人又必须具备一定严格条件,并非随便就能收养。供需两相对比,“被调剂”儿童的合法去处又几何?


2.当时,全国都在大搞计划生育,广西、全州不要的人口,别的地方会要吗?你要往哪里调?


3.此处的人口调剂到彼处,人口数量能得到控制或者下降吗?除非被调剂的儿童从中华大地上消失。这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到底去了哪里?


4.最可怕的是,被调剂的新生儿去向不明,没留存任何记录,又美其名曰“为便于工作开展”。倘若是可以见得阳光的送养、收养,都必须有相应的依法依规的登记程序。那么,这里的不留存任何记录,到底是在试图抹杀什么?


四、全州事件可能涉嫌哪些刑事犯罪?


拐卖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的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的,即构成本罪。如果被调剂走的那些全州儿童实为被非法贩卖的话,全州县将超生儿童“统一抱走”至少属于接送或中转。而且从《告知书》显示的信息来看,可能还不止于此。另外需要注意,出卖为目的不完全等于盈利,构成拐卖儿童罪不绝对要求以获利为条件。


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全州县没有任何法律规范依据的“人口调剂”操作,明显涉嫌滥用职权。


若同时符合拐卖儿童与滥用职权,则属于想象竞合,择重罪处罚。


五、将近三十年前的事,是否可以逃脱犯罪追诉时效?


这里涉及到1979刑法和1997刑法新旧刑法的问题,二者对于拐卖人口犯罪的规定有着较大差别。但对于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无论适用什么时候的法律,最高都可以判处死刑。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追诉时效上,虽然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但同时也规定,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里的必须追诉的条件之一便是“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因此,本案还是有可能继续追诉,当然这都取决于有关机关的具体工作力度。


六、桂林市政府目前的处理方式能否服众?


不可否认,桂林市政府的回应够及时,当然这也可能是面对发达的网络时代下汹汹民意的“不得已而为之”。但是对现任局长和分管副局长等相关人员进行处分,是否足以向社会交代,是否足以向受伤的家庭交代。这样的处理方式,不禁让人心生疑虑。


1.三十年前的“人口调剂”与现任的局长、副局长有关联的可能性有多大?


2.只是因为他们不当处理信访事项?说实话,全州县卫生健康局的《告知书》行文,的确没有足够的政治头脑。但揭露的确实是一个客观的事实的话,又何以不当到要接受处罚的地步?难道掩盖真相才是适当的信访处理方式?


七、全州事件反映出了什么样的基层执法生态?


权利的任性,对法治的无视,对法律的无知,对人权的漠视。


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基本治国方略至今,已有二十五年的时间。二十五年的时间里,国家的法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全州事件背后透露着的少数基层权力运行较为封闭、少数执法者目无法纪、公权滥用的影子,时至今日似乎依然存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建设道阻且长。


八、如何切实有效解决历史问题,拯救政府公信力?


毫无疑问,全州事件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涉及人口与经济、道德与法律、伦理与社会、法到底责众还是不责众、历史与现实等多方面的问题,是一个极其繁杂的工程,解决难度远非此前的徐州铁链女事件、唐山打人事件可以比拟。


但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有足够的解决一切问题的能力和使命。对于错误与罪恶也不应当只是以“历史遗留问题”一言以蔽之。全州的90年代不应当成为永远的黑暗,今天受害人的哭诉与民众的呼喊热议也不应当只是一瞬间的喧嚣。


半年前轰动全国的徐州“铁链女”事件,由于消息封闭,笔者也的确不知道是否就那样结束了。但自此之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成为国家的一项专项行动,自3月1日至12月31日。无论如何,人们期望的是打出实效,期望的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切实得以维护,期望的是中化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权得以彰显。


写在最后


历史是漫长的,现实是复杂的,广袤的华夏大地还隐藏着多少荒诞不经,文明的国度又潜伏着多少迟迟不为人所知的秘密?奥古斯汀有言:“每一次危机既包涵了失败的根源,又孕育着成功的种子。发现、培育进而收获潜在的成功时机,是危机处理的精髓。”满怀期望,我们的政府公信力能在一次次的风霜雨雪中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