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S闪离、闪婚谈大陆婚姻财产协议问题

2022 05/06

在一些西方国家特别是美欧,男女双方在结婚前选择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是很普遍的现象,双方在婚前把涉及财产、义务等方面的要求写入协议中,既可以在双方共同认可的前提下维护自身权益,还能避免很多婚后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在我国,婚前财产协议还远未普及,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考虑主动选择在婚前签订一份财产协议。生活中如果夫妻感情破裂而双方又没有签订有婚姻财产协议,则双方该时就共同财产分割通常是难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以致需要诉至法院,对簿公堂。离婚诉讼经历一审程序后,一方或双方对财产分割不满意,继而上诉,再经历二审,二审终审后,对财产分割不满意的一方甚至会申请再审,双方历经漫长的熬人的诉讼程序,才能最终使财产关系得以明晰确定,这个成本实在过于沉重。当前为了使婚姻关系能够更加纯粹、更加自由,除富豪和明星外,越来越多的普通人(特别是居住在一二线大城市的)开始主动选择在婚前签订财产协议以避免万一将来双方感情破裂时因夫妻财产纠缠不清而导致的麻烦。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旦婚姻走到尽头,发生离婚诉讼,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姻财产协议往往会成为法院分割双方财产的主要依据。因此,如何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姻财产协议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了。下文就从近期热点事件大S与汪小菲闪离及大S与具俊晔闪婚之事入手,谈谈大陆的婚姻财产协议问题。


一、大S闪离、闪婚之媒体报道


大S(徐熙媛)和汪小菲2010年10月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之时,就是热点,当时汪小菲还被称为“京城四少”之一,两人从相识到结婚,不过40多天,一共见了5面,像极了偶像剧的情节。但在双方携手走过10年并生有一子一女的2021年11月,媒体突然报道,大S已经在台湾法院起诉与汪小菲离婚。离婚的热点问题之一就是双方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媒体报道双方当时的主要资产有大S名下价值6亿台币的豪宅及汪小菲名下价值3.5亿台币的“S Hotel”,共9.5亿台币的资产。大S名下有两栋豪宅,一栋是其婚前购买市值约2亿台币,另外一栋是双方婚后购买,市值约4亿台币,大S曾表示该栋豪宅是汪小菲购入但登记在她名下。另外一个重要财产就是汪小菲名下在台湾开设的以大S命名的“S Hotel”酒店,酒店资本额约3亿台币。当然双方离婚还涉及到共同生育的一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媒体没有披露大S和汪小菲之间在婚前和婚姻存续期间是否签订有婚姻财产协议,但是从大S主动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之行为,笔者猜测双方之间没有签订过婚姻财产协议的可能性更大。2021年11月22日,大S和汪小菲官宣离婚,双方选择通过律师发表声明宣告双方已经和平解除婚姻关系。


从声明中可知,大S所聘请的赖芳玉律师,是台湾知名婚姻律师。双方最终达成的具体财产分配方案没有任何披露,但笔者推测汪小菲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该是做了让步才促成调解最终和平解决双方之间争议的(所分割的房产和酒店均在台湾,两个子女也被大S一直带在台湾抚养)。


让人大跌眼睛的是,吃瓜群众还没有从大S和汪小菲的离婚热点中走出来,媒体随后就公开报道大S于2022年2月8日与20年未见的前男友韩国歌手具俊晔在韩国登记结婚,双方后于2022年3月28日官宣在台湾完成了结婚登记,拿到了属于他们的婚姻“凭证”。大S的这次闪婚,虽然媒体没有披露双方是否在结婚登记前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但从结婚前大S的亿万富婆的身家、具俊晔作为一个没有什么财产的普通人,加上大S已经经历过一次离婚,笔者推测双方之间签订有婚前财产协议的可能性更大。根据笔者的律师经验,大S在已经与离婚律师有过深入接触之后,再次结婚如果没有在律师帮助下签订有婚前财产协议,正常情况下大S是断不敢如此操作的。


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在明星之间比较普遍,比如前段时间媒体报道的,足球明星贝克汉姆的儿子“入赘”与某富豪女儿结婚一事,就有媒体披露双方之间早已经签订有婚前财产协议。婚姻财产协议作为家族财富传承的一个重要工具,在高净值群体中已经被普遍接受。特别是超高净值群体如果没有婚姻财产协议这个利器的加持和保护,在解除婚姻关系时遭受的损失则是巨大的,除掉财产损失外,极端情况下甚至引发牢狱之灾。


2016年9月12日晚间,昆仑万维公告称,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亚辉的通知,周亚辉与妻子李琼就股份分割达成协议。周亚辉将其直接持有的昆仑万维的2.07亿股分割过户至李琼名下。此外,周亚辉将其持有的盈瑞世纪的实缴资本94.64万元分割过户至李琼名下,盈瑞世纪间接持有昆仑万维2亿股股份,李琼通过分割盈瑞世纪的实缴资本间接获得昆仑万维的7054万股股份,自过户之日起上述股份归李琼所有。因此,李琼直接和间接分得2.78亿股昆仑万维的股票,以昆仑万维2016年9月12日收盘价25.33元计算,该部分股权价值逾70亿元。2017年1月25日晚,梦洁股份公告称,公司实控人、董事长姜天武与伍静女士签署离婚协议,姜天武将1.27亿股公司股票分割至伍静名下,而按照当时的股价,上述分割股份市值约10亿元。2020年5月,疫苗生产企业康泰生物公告称,因解除婚姻关系并进行财产分割,该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杜伟民拟将1.61亿股公司股份(占总股本23.99%)分割过户至袁莉萍女士名下。按康泰生物当时的股价计算,此次分割的股份市值达到235亿元,A股最贵“分手费”诞生。从这些公告内容看,这些富豪夫妻很明显是没有签订有婚姻财产协议。富豪因为离婚财产分割矛盾卷入刑事案件的媒体也有报道,这属于比较极端的情况,如上市公司葵花药业老总关彦斌杀妻之事件就是一个例子。从以上报道的案例可知婚姻财产协议对高净值群体特别是超高净值群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什么是婚姻财产协议


婚姻财产协议,是男女双方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过平等协商,对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达成的书面协议。从婚姻财产协议的签订时间角度划分,可分为婚前财产协议和夫妻财产协议。婚前财产协议是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但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差别,均属于婚姻财产协议。


我国《婚姻法》、《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了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形式为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但《婚姻法》、《民法典》也赋予了夫妻之间通过订立婚姻财产协议明确财产归属的权利,并赋予夫妻所订立的婚姻财产协议可以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适用的效力。所以婚姻财产协议对划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等具有重要作用。


三、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两法条规定的重大变化:《民法典》第1065条把《婚姻法》第19条的主体称谓从“夫妻”改成“男女”。《民法典》的这次修订是司法审判积累的经验的结果,也更为准确和科学。因为订立婚姻财产协议的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婚前签订,缔约双方此时不具有婚姻关系,所以称之为男女更准确。只有男女双方成为夫妻后,所订立的财产协议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婚姻财产协议的性质,财产协议应当以婚姻关系成立为其特殊的成立要件。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订立财产协议,但是后来并未结婚的,财产协议不产生效力。


四、婚姻财产协议的性质


婚姻财产协议是从属于婚姻关系的契约,但属于一个独立的契约,婚姻财产协议是以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为主要内容,故其实质上仍然属于财产协议。婚姻财产协议虽以夫妻身份为基础,但其侧重点更多是在财产关系上。因此,就夫妻财产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如有特别规定的应首先予以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没有规定的,应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篇的规定。


婚姻财产协议内容往往不仅仅局限于夫妻财产关系,有时还包括人身关系。对于婚姻财产协议中的其他非财产性事务,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能排除法定义务,如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如限制离婚后的再婚权利等。


婚姻财产协议内容归纳起来为:“两类财产三种模式”,两类财产,即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三种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婚姻财产协议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为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


五、婚姻财产协议生效的必备要件


笔者通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案例总结得出法院在审理涉及婚姻财产协议案件中认定财产协议无效的比例相当高,认定无效的理由主要为:(1)协议所附条件未成就而无效;(2)协议处分他人财产而无效;(3)协议不完整或缺原件而无效;(4)协议内容不明确而无效;(5)协议未签名而无效;(6)因未结婚或婚姻无效而无效;(7)协议未形成书面文件而无效;(8)违反婚姻自由规定而无效;(9)因其他事由无效。如何避免双方签订的婚姻财产协议无效,双方一定要从以下七个方面予以注意: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1047条规定的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高于第18条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但是关于行为能力的认定属于司法认定行为,由人民法院行使。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结婚后,配偶一方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当配偶一方出现丧失行为能力情形后,双方签署的婚姻财产协议一般会被认定无效。


2、夫妻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婚姻财产协议是发生在夫妻之间的从属于婚姻身份关系的协议,自当从婚姻有效成立时开始发生效力,婚姻不成立或者无效、被撤销时,婚姻财产协议不发生效力或者无效。


3、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民法典》用了大量的篇幅,浓墨重彩地描述各种类型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形,从中可以看出,意思表示之真实对协议有效的重要性,一旦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则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婚姻财产协议意思表示不真实往往表现在: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4、协议处分财产不侵害他人权益


夫妻可以就双方各自拥有的婚前财产或双方婚后所得财产进行约定,但不能在婚姻财产协议中处分他人财产,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协议约定无效或效力待定。


5、不违反法规及公序良俗


订立婚姻财产协议的出发点要符合婚姻家庭伦理及善良风俗原则,更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出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夫妻之间有的倾向于在婚姻财产协议中加入限制离婚或者“不忠净身出户”等类似条款,这些内容可能会因违反法律关于婚姻自由、公序良俗的规定而无效。


6、以书面形式约定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婚姻财产协议,其意义在于约定明确,双方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如果以口头形式约定,事后发生争议,则不能按夫妻财产约定处理。


7、夫妻双方亲自订立不得代理


鉴于签订婚姻财产协议主体的特殊性及协议内容的非对价性,外人通常不知悉夫妻家庭生活的内容,无法代表一方参与婚姻财产协议条款的协商,故要求婚姻财产协议必须由双方亲自签署,不能由代理人签署。


六、婚姻财产协议的形式


男女或夫妻签订婚姻财产协议可以选择公证、律师见证或私下自己签订等形式。当然婚姻财产协议的生效,并不以公证、律师见证为条件。但是相比于未公证、律师未见证的财产协议,公证员和律师在公证、见证时会对财产的调查核实更清楚,会对双方是否自愿、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等核查得更仔细,并会留存相关证据,这样的婚姻财产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概率大大降低。所以,笔者建议当事人在选择签订婚姻财产协议时还是首选公证,其次选择律师见证形式。


七、哪些人更应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1、对于初婚高净值夫妻而言:随着“80后”“90后”这一代独生子女成为主流的结婚主体,尤其是在高房价的时代背景下,部分“80后”“90后”在结婚前可能在父母的馈赠下已经拥有了一定资产,所以在婚前将财产的来源情况说清,将发生问题后的归属约定明白,甚至都不仅仅是两个结婚男女之间的主张,更是两个家庭的需求。所以对于婚前已经拥有高净值财产的初婚男女来说,婚前财产协议几乎是一种必然要做的事情。否则父母用一生的积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在子女婚姻失败时,导致家族财富传承的愿望很难得到实现。


2、对于再婚夫妻而言:这类人有可能已经经历过结婚时对于财产划分不清、约定不明所导致的问题和麻烦,甚至某些人已经经历过离婚诉讼的折磨,所以他们更加明白在问题出现前把事情说清楚的必要性,这部分人选择婚前财产协议比例非常高。如本文提到的大S与具俊晔闪婚时就应该考虑作婚前财产及婚姻期间财产的约定,毕竟不管婚前还是婚后,大S与具俊晔的婚前财产状态和婚后挣钱能力都是不在一个级别上的。笔者身边也有朋友因为不懂婚姻财产协议的效用,在再婚时没有签订财产协议,而导致其婚前财产和再婚期间的财产混同,二次婚姻因财产问题出现危机的不在少数。


3、对于“夕阳恋”再婚群体而言:这类人因为再婚时年龄比较大,需要考虑的问题更多,比如赡养问题、遗产问题及双方子女态度问题等,所以这类人更应该克服“怕麻烦”的态度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八、香港关于婚前财产协议的司法实践与大陆之不同


目前香港对婚前财产协议并无绝对承认一说,法庭一般会保留酌情权,会视案件的具体情况是否公平合理来决定是否认可婚前财产协议。其中,双方在签署财产协议时有无压力,各自是否有独立的律师代表,是否进行适当的财产披露等是法庭考虑的情节。另外,婚姻存续的年期也是法庭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在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后两三年内双方就以离婚收场,在法庭看来,夫妻关系还比较生疏,考虑到期间的变动较小,根据婚前财产协议分割财产的概率会很高。相比之下,如果一段超过10-15年的婚姻,完全根据婚前财产协议分割财产的可能性则大大降低。


另外,香港和大陆还有一个重大法律适用上的不同:大陆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房产是子女婚前其父母全款购买赠予子女所有,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离婚时,父母赠与的房产一般情况下不可能被配偶分走。但是,香港法律与内地不同,法庭会视这些本来是一方婚前拥有,但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作为婚姻居所,根据时限,一方婚前受赠房产也会被视为双方共同资产。这是香港法庭比较倾向保障双方均有居住地所导致的判决结果。


所以近年来选择到香港打离婚官司的人越来越多,特别是高净值人士。因为男女双方即使在内地结婚,但根据香港法律规定,若其中一方在香港拥有重要联系,例如住满二至三年,或者在香港拥有重要资产,如在香港拥有上市公司,而这部分资产占家庭整体财富的大部分,这种情况下,香港便拥有司法管辖权来处理这类离婚诉讼。所以在离婚纠纷发生时,这类案件如果同时符合两地离婚诉讼条件,按照婚前财产协议处理有利的一方都要积极选择到大陆打官司,而另一方则通常积极选择在香港打官司。另外,从公开报道的香港相关离婚案例的处理结果看,单纯的婚前财产协议已经很难充分保护高净值人士的财产传承问题了,他们还应该结合保险和家族信托这两个工具去综合考虑家族财富传承问题。


九、婚前财产协议之困境及寄语


婚姻财产协议虽然包括婚前财产协议和夫妻财产协议,但当事人更多的是选择在婚前签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选择签订财产协议的比例较低。签订婚姻财产协议虽然可以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但是这个协议也是一块试金石,其“功力”也让许多情侣在结婚前因此选择分手。当一方在结婚前向对方提出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再加上婚内各自取得的财产也分别归各自所有等,很少有情侣能过这一关的。是选择相信爱情还是选择结婚前把财产约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男女双方及双方的家庭还是要慎重。


改革开放四十年让国人财富大幅增加,加之人们自我意识的觉醒和个性的解放,未来必然趋势是人们对婚姻的态度会更加开放。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婚姻是否和谐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以及社会的安宁。笔者认为和谐的婚姻不仅仅局限于稳定不发生离婚,而是以更包容的态度看待婚姻,当男女因为爱走到一起,不爱了也能顺利和平分手的婚姻才是和谐的婚姻,而婚姻财产协议恰是保障不爱的夫妻顺利和平分手的重要工具!如果感情破裂的夫妻还生育有子女,而夫妻选择和平分手更是会把离婚对子女的伤害减少到最小!如文初所提大S与汪小菲的和平分手并决定共同抚养子女之纠纷处理结果,无疑是对双方的两个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是极有利的。因此,在现代婚姻中,婚姻财产协议的重要性愈发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