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袭警罪审判实践初探

2022 02/23

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1条规定:“将刑法第277条第5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的规定,该条确立的罪名为袭警罪。


袭警罪适用即将满一年,为了了解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有什么基本样态,呈现何种特点,笔者从裁判文书网搜集了北京市的判决,对其基本要素进行提炼、概括,以期对袭警罪的司法实践有个较全面的认识。


输入袭警罪、北京市、基层法院三个关键词(2022年2月5日检索),一共有105个判决。在对105个判决粗略浏览后,发现有17个判决在侦诉审三阶段认定罪名不同,主要是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的分歧,笔者把这部分判决专门列表,进行研究。其他88个判决则是公检法认识一致,从立案到判决都是袭警罪。为了既有足够数量的样本以保证研究的全面和准确性,又避免过度重复而浪费时间,笔者决定选取50个袭警罪判决作为研究样本,对袭警罪的现状做一梳理。


一、袭警罪的基本特征


笔者根据袭警罪的主要定罪量刑要素,选择犯罪手段、是否持械、是否有伤、是否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否认罪认罚、判决结果等6个变量,基本能够对袭警罪有一个较全面的认识。下表是50个判决的基本信息:














对上述50个判决研究后,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所有的袭警罪都发生在警察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其中一个是抓捕抢劫嫌疑人,另一个是和城管工作人员处理违法摊贩,其他都是警察接警、出现场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绝大多数袭警罪的被告人同时也是警察所处理纠纷的当事人。袭警的原因有些是拒绝被带走、有些是耍酒疯,有些是对警察处理方式或结果不满,有些是逞强耍横。


从犯罪手段来看,袭警罪的暴力手段主要有辱骂、殴打、踢踹、推搡、抓咬等。属于常见的暴力行为,但和故意伤害罪的暴力程度相比,都比较轻微。张明楷教授在《袭警罪的基本问题》中认为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仅限于积极对警察的身体实施暴力(直接暴力),而且必须具有突然性,是指在警察对行为人没有防备的情形下,行为人直接对警察的人身实施暴力。只能表现为积极地攻击警察的人身,而不包括消极抵抗。例如,多名警察为了拘留行为人,分别抓住行为人手脚将行为人抬上警车时,行为人为了挣脱而甩手蹬脚。即使对警察的身体形成了直接暴力,也不能将这种单纯的消极“抵抗”认定为袭警罪。根据张明楷教授对暴力袭击的界定,显然50个判决中有部分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暴力袭击,而是在摆脱、反抗警察控制时的推搡、踢踹和抓咬等。如在警察约束酒醉被告人时,被告人挣脱、踢打警察,还有的被告人拒绝被带回派出所,反抗警察对其的控制而拳打脚踢。


绝大多数被告人袭警是徒手,只有极个别持有凶器。如抓捕抢劫嫌疑人时,嫌疑人持刀对抗。另外有用随身携带的雨伞、手提包或随手抄起的瓶子等攻击警察,其他都是徒手。这表明袭警罪都是突然发生的,没有预谋或准备凶器。


从警察的受伤程度来看,一共有13个判决中的警察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占到26%,其他为不构成轻微伤或没有写明。50个判决中没有一个构成轻伤的警察,表明袭警罪整体上暴力程度较低,对警察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笔者分析认为:其一,袭警罪的被告人都是在面对矛盾纠纷时情绪失控,言行失当,不能理性克制,虽有辱骂、推搡、殴打等行为,但毕竟和警察没有仇恨,暴力程度一般;其二,警察有应对和控制能力,对被告人的轻微暴力行为能很快控制住,避免造成较严重的伤害。


被暴力袭击的警察是否都得到被告人的赔偿并表示谅解?从统计情况来看,只有4个判决中写明已赔偿并谅解,其他判决中均未提及。袭警罪保护的是双重法益,既有国家公务活动的正常秩序,也有履职人员的人身权益。法律没有禁止公务人员自行处分其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受到侵害的个人法益,如接受侵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人想获得从轻处罚,对警察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是减轻社会危害性的重要行为,也是认罪认罚的主要体现。判决中较少提及,不知是没有,还是认为没有必要提。


关于认罪认罚,只有3个判决的被告人没有认罪认罚,占6%。袭警罪的认罪认罚率达到94%,高于所有犯罪的平均认罪认罚率。之所以如此,笔者认为袭警罪发生在警察执法过程中,至少有两名警察或辅警在场,且有执法仪记录。事实比较清楚,证据也很充分,做无罪辩护基本没有可能,所以被告人最终都选择认罪认罚以取得较轻处罚。


关于袭警罪的量刑。50个判决中,有10个判决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占到20%。判处拘役刑(含缓刑)共有15个判决,其他的为有期徒刑(含缓刑)。量刑最重的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最轻的是拘役三个月。出现频率最高的量刑是有期徒刑六个月,共22个判决,占到44%。在警察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的13个判决中,量刑最轻的为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最重的为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的辨析










表格中的17个判决均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从各诉讼阶段适用的罪名看,上述17个案件有16个在侦查阶段以袭警罪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有13个是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很清晰地表明检察院和法院在罪名确定上立场比较一致,和侦查机关则相差较大。


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主要的区别在于被告人是否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从17个判决认定的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看,犯罪手段可以分为两大类:1.没有对警察身体施加暴力。如拿刀对峙,轰油门,用车推顶、摩托车将民警带倒等。这类行为中,被告人都没有对警察身体实施直接暴力,而是消极对抗。2.在抗拒民警执法过程中有辱骂、推搡等消极暴力行为。如被告人赵某饮酒后在小区南门处滋事,以辱骂、用手打头、欲抓衣领等方式拒不配合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本案中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均认为赵某构成袭警罪,但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虽有用手打向民警头部、欲抓民警衣领的行为,但仅打到民警的帽檐,未对民警造成伤害后果,其行为尚未达到袭警罪的暴力程度及致害后果,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再如被告人马某,其帮助醉酒的朋友时,与围观群众发生争执,后因不满民警曾某、赵某未维持现场秩序,主动推搡执法民警曾某并辱骂该两名民警。公诉机关也以袭警罪提起公诉,但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推搡并辱骂执法民警,并非以暴力对民警进行人身攻击,故不构成袭警罪。凡是公诉罪名和判决罪名不一致的,判决书均进行了释法说理,其他案件因起诉罪名和判决罪名一致则未释法说理。


但是,将17个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手段与前述50个袭警罪的犯罪手段进行对比,会发现有很多相似甚至相同之处。比如都是在警察执行职务过程中,都是在反抗警察的执法过程中有推搡、踢踹等消极暴力行为。行为人均不以直接攻击警察为目的,而是反抗警察的抓捕等强制性措施时的应激反应。由此可见,目前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的界限仍不清晰,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官手里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


从犯罪结果的危害程度看,17个判决中有2个轻微伤,占到11%。妨害公务罪出现轻微伤的概率明显低于袭警罪,表明其暴力程度更低。与之相应的,从量刑上看,17个判决中有5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缓刑适用率为29%,高于袭警罪的缓刑适用率。除了适用缓刑的案件,其他案件的量刑也多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左右,比袭警罪的轻缓程度并不明显。


综上,袭警罪适用以来,在维护国家公务活动秩序和警察人身安全方面发挥了作用,北京地区的量刑也基本均衡。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和妨害公务罪的适用存在交叉、重叠,二者的区别尚不清晰。有待于理论和实务进一步厘清界限,准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