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06/21

编者按:从1986年到2001年十五年间,经过艰苦卓绝的谈判,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高朋律师事务所王磊律师,当年从一开始就全面深入地参与了谈判,是谈判代表团中的法律人。今年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二十周年,高朋所特请王律师撰写系列文章,回忆那峥嵘岁月的点点滴滴。我们也借此向那些当年站在改革开放一线,为国家利益在谈判中奋力拼博的人们致敬。

总协定当时有九十来个缔约方,但是大多数是休眠状态,不怎么参加总协定活动。经常参加中国工作组会议的,有二三十来个国家的代表,会上举手发言的不过十来个,积极分子有六七个,核心成员四个,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日本,美国领头。

美国对中国参加总协定高调表示欢迎。美谈判代表称“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像美国这样欢迎和希望中国进入关贸总协定,美国将同中国手拉手地进行谈判,而不是互相指责和争吵。美国相信,中国参加国际贸易体制将给各方带来积极成果,也有助于中国努力实现经济现代化。”

然而,在中国进入总协定和后来的WTO的15年谈判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像美国这样,极尽所能讨价还价,也没有任何一个双边谈判,像中美这样涉及内容之广、问题之深、难度之大、政府层级之高。15年间,中美大大小小双边谈判达上百场之多,超过中国与所有其他缔约方的双边谈判。

审议中国贸易制度的成百上千的问题,有一半以上是美国提出的。特别是美欧联手,要求中国接受特别保障措施,更是沿袭了它们的一贯做法。特别保障措施,之所以特别,就是因为它本身违反了总协定的重要规则,即最惠国待遇规则。总协定规定有一般正常的保障措施。比如,某国进口的彩电突然大量增加,本国生产的彩电卖不动了,彩电企业效益下降,无法继续生产,需要保护,这时该国政府就可以对彩电进口提高关税,给本国彩电企业以喘息调整的机会,恢复生产,重返市场竞争。这是总协定允许的一般保障措施,其实施的对象是进口的彩电,而不问从哪个国家进口的彩电,所谓对物不对人。而美欧提出的特别保障措施,却是允许任何总协定成员国专门针对来自中国的彩电提高关税,来自其他国家如韩国、日本、马来西亚的彩电却仍享受低关税。这是一种专门精准打击中国出口产品的歧视性做法。

特别保障措施在总协定中有先例,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罗马尼亚、波兰、匈牙利加入总协定,就被迫接受了这种歧视性的特别保障措施,其危害有多大呢?

有问题,找林登。

奥克.林登是瑞典人,总干事特别顾问。林登早在1961年就供职总协定秘书处,一直独身,把终生献给了总协定事业。他是总协定条文、规章、决议、案例、事件的“活字典”,是总协定不二的大管家,一直深受各国代表团和秘书处同事的尊重。他当时已花甲之年,是秘书处标志性的银发一族,踱着慢步,衣着与银发一样,一丝不苟,举止绅士,加之北欧人特有的低调谦和,平易近人,和蔼可亲。他是秘书处最早接触中国的官员,大家遇有问题都随时向他请教,并总有获益。


林登(1926-2013),总干事法律顾问,中国的老朋友。

林登亲自经历了东欧国家加入总协定的过程。他介绍,东欧国家加入总协定时,总协定缔约方认为:这些国家是计划经济体制,与总协定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规则和运行,有相当的差距,表现在进出口方面,这些国家中央计划体制下的行政干预无法避免;进口方面,它们的关税不起作用,总协定规则中的“关税减让表”下的降低关税,对这些国家没有意义,因此罗马尼亚和波兰加入时的“入门费”,不是承诺降低其进口关税,而是承诺每年进口一定数量的外国产品;出口方面,在中央计划体制下,这些国家某些产品在某个时候对国外市场会造成迅速有力的冲击,所以缔约方需要有一个的特别保障措施,专门针对这些国家的产品提高关税,防止其产品对国际市场的冲击。林登解释到,这些国家虽然接受了特别保障措施,但它们加入后的事实表明,该措施从来没有被援引使用过,主要是这些国家出口能力有限。

中国进入总协定,激活了东欧在总协定中创立的先例。然而,无论是中国当时的贸易体量和今后的潜力,都是这些东欧国家不可同日而语的,特别保障措施的要求,显然是要中国重蹈东欧的覆辙。随时专门对中国产品的出口设限,无异于给中国企业进军国际市场戴上了紧箍咒。

还有比这更棘手的问题。美国在高调欢迎中国进入总协定的同时,与中国的接触谈判比谁都频繁,对中国谈判施压的手段比谁都诡异。中美在总协定问题上,一直有条拦路虎,那就是美国对共产党国家的贸易政策,就中国而言,如何解决。美国公开表示,中国进入总协定,引发美国是否要修改其相关的国内立法。如果谈得好,美国政府可说服国会修改法律,否则,美国只能引用总协定“互不适用”条款,与中国不适用总协定的规则。

美国是中国产品的最大海外市场,进入总协定,双方互不适用总协定的规则,这将使中国失去进入总协定的根本意义。

美国的如意算盘很明显。讨价还价得手,就修改国内法,跟中国在总协定中是贸易伙伴;没得手,就跟中国在总协定中形同路人。对如此近乎讹诈的谈判筹码,中国代表团一直顽强抗争了多年。美国国内法的拦路虎是何物呢?法律人要探个究竟。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