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管”政府吗?
《民法典》作为一部“私权法”,被人们亲切地称为“权利的宣言书”;行政法作为一部“控权法”,是对公权力进行监督与控制,以防止其滥用,对私权造成侵害。在传统的“公、私法”二元论的观念体系中,两法之间的应然区隔是半个世纪以来主流观点。但,通览《民法典》,我们发现,有150余条内容事关行政法规范。这意味着,某些行政权利的行使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有着全方位的影响,民法典确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又构成了行政权利行使的内在边际,同时民法典也对行政机关加强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权利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为此,为了更加深入理解《民法典》的精髓,笔者从行政法的角度,结合相关条文,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归纳。
一、民法典中行政机关的主体类型
行政机关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根据民法典对其设定的不同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作为民事主体的行政机关。当行政机关以机关法人的名义从事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活动时,其身份就是民事主体,他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均来自于民法典对民事主体的相关规定。比如:《民法典》第32条、1188条规定由民政局担任监护人情形;第1198条规定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第1234条和1235条规定的政府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情形等等。2、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此次《民法典》直接为特定的行政机关新设了某项职权或者职责。例如:《民法典》第34条第4款为民政部门设定的“突发事件中的临时照料”职责;第277条第2款为地方政府设定的“对业主委员会指导、协助”职责;第534条为市场监督等行政机关设定的“危及公益合同的监督处理”职责;第1105条第4款为民政部门设定“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的职责以及第1254条第3款为公安机关设定了“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职责。这些条款将直接成为行政机关职权行使的依据,行政机关在未来不履行该职权,将会成为行政不作为案件被立案并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基础来自行政规范的相关规定
民法尊重意思自治,但是,出于维护特定的社会经济秩序以及行政管理需要,法律规定部分合同的生效,除了要具备合同一般的生效要件外,还需要满足特殊要件的要求才能产生效力。比如《民法典》第502条便是关于法定特别生效要件的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合同,只有在合同当事人办理批准等手续之后,合同或者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才能发生效力。从司法实务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合同才能生效的领域,主要集中在金融商事、国有资产转让、外商投资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所以,在实践中,遇到这几种类型合同,一定要注意合同涉及的事项与相关的行政管理规定,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发生。
三、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经行政活动的认可后,产生对抗、宣示的效力
《民法典》中的民事登记制度,实际上就是行政法中的行政确认。这种民事登记在民法典中涉及条款众多,比如:第15条的户籍证明,出生、死亡登记;第58条—77条规定的法人登记;1049条、1076条、1083条的婚姻登记以及368条的居住权登记制度等等,都是行政机关对民事主体现有的法律状态、法律事实通过国家的公信力予以加持,通过行政行为来认可这种状态,民事主体经一系列相关的行政活动后便获得了某种民事主体资格、产生了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至此也对第三人产生了对抗和宣示的效力。
四、违反行政规范导致承担的民事责任
国家以行政规范性这种公法性文件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典》中也多有体现。比如:《民法典》第293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该条规定基本沿用的了《物权法》第89条规定,此次又在“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前增加了“不得”二字,比以往更加严谨。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我们在具体案件中引用该法律条款时不仅要查询国家有关建筑规范,还要搜索该建筑物所在地的地方性规范,只要地方性规范不与国家规范相冲突的情况下,地方性的规范也会成为法院判定事实的依据,如有违反,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五、民法典中行政权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法典中新增了诸多的关于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义务。即包括行政机关不能侵犯私权的消极保护,如:《民法典》第991条规定的人格权保护,第1039条规定的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也包括行政机关以相应的方式主动保护私权的积极保护,如:《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的生命健康危难救助义务;第1177条规定的自助行为的公权介入救助义务。这正反两方面的保护,不仅构筑起行政机关实施权利的边界,也给行政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立法机关应当尽快通过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积极落实民法典有关民事权利保护上的要求。
综上,《民法典》中涌现出的大量行政规范,使得个人的权利得到了公、私法多方位且有效的保护。同时,民法典不仅给行政机关划定了行政职权行使的边界和底线,也在众多法律规范中给行政法留下了一个“立法”接口,这为未来法学构建的公、私法协同发力、交叉融合的模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