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后论“合法婚姻”

2020 06/04

概述

婚姻,通常理解的定义就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合法的形式达成的一种被社会所普遍认可的关系。婚姻制度的创设是人类作为文明生物有别于其他群居生物的典型之一,是人类文明发展中的制度化成果。婚姻制度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需要遵行的基本行为规范,而法律是保障人们遵守社会基本行为规范的工具之一。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基本法就是1950年5月1日颁行的《婚姻法》,被毛泽东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可见,婚姻关系是人民内部关系中的基础关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亟需以法律手段进行规范和调整。因此婚姻制度是通过立法来确立的,婚姻的基础属性就是合法性。所以如何理解合法婚姻,首先应当从了解相关婚姻制度的法律规定开始。

01 婚姻法律的发展变迁

经历几千年封建制度统治下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配制度,“三从四德,男尊女卑”的婚姻关系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仍然根深蒂固于人们的思想。据当时的考察数据,1949年到1950年间全国包办婚姻仍占90%以上。1950年首部《婚姻法》面临最大的挑战就是颠覆人们的传统封建婚姻思想,而建立新的婚姻制度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接受过程,所以当时的立法原则为宜粗不宜细。整部《婚姻法》虽然只有27条,且多数规定属于婚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但在第一章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首部《婚姻法》实施后国家做了许多关于婚姻法的宣传和活动,严令禁止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坚决查处贯彻《婚姻法》中的不作为。到了50年代末,自由婚姻终于成为社会主流,包办婚姻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

首部《婚姻法》虽然有效废除了包办婚姻、纳妾、干涉寡妇再嫁等旧的封建婚姻思想,但是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包办婚姻、文革时期造成的“政治婚姻”等问题,随着自由婚姻观念的深化,矛盾愈加凸出,因此婚姻关系的解除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随之废止。1980年《婚姻法》除了条文设置更完善之外,主要特点之一是规定: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且从法律上明确离婚自由原则;之二是将法定婚龄的规定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的原则写入法律,以应对控制人口问题。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增加了有关“夫妻互负忠实义务“、“禁止家庭暴力”以及“保护妇女、弱者权益”等一系列规定。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婚姻法》作为单行法律随着《民法典》的施行而废止。而《民法典》的第五编婚姻家庭,整合了《婚姻法》和部分司法解释的内容,成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依据。

02 合法婚姻的基本原则

从我国关于婚姻家庭法律的发展变迁中可以看出,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是婚姻法律一直贯彻的基本原则。所以有效的婚姻必须都要满足这三大基本原则。在此对三大原则作进一步解析:

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所谓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对自己的婚姻享有决定权,任何他人均不得干涉。即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结婚,和谁结婚,什么时候结婚等相关结婚事宜。而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解除自己婚姻关系的权利,任何他人不得加以阻扰。如果把婚姻比喻成一间房间,结婚就是进门,离婚就是出门,而如果这件房间对当事人来说是自由的,那么必然包括进门和出门的自由,所谓“来去自由”。如果只有进门是自由的,而出门不自由,那么整个房间对当事人来说其实是不自由的。

然而在法律意义上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即享受的自由应当是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范围之内。比如“打人的自由”就不是法律所保护的“自由”,甚至是被禁止的“自由”。婚姻自由当然也是相对自由,结婚的自由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比如重婚损害了已有合法婚姻的利益、近亲结婚损害了人类素质的基因健康等。而离婚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离婚,法律对离婚引起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或补偿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也附有一定的义务来保障配偶、子女等婚姻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一夫一妻原则

一夫一妻原则比较好理解,就是现代合法婚姻的一般形态应该是一个丈夫一个妻子,废除封建婚姻制度的纳妾制。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而并非一夫多妻制。所谓“三妻四妾”其实是用来形容古代男子妻妾众多的意思,并非字面所述的可以有三个妻子四个妾室。古时“妻”有正妻、平妻、小妻、傍妻、偏妻、下妻、少妻、庶妻等称呼,其中“正妻”区别于其他的妻称,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妻子”,而其他的妻称虽然地位要高于妾称,但本质上仍属于妾室性质。“正妻”要“娶”,只能有一个,重复娶妻有违家庭伦理,正妻与其他妻妾的权利和义务有着本质的不同。“纳妾”虽然没有数量的限制但也只有达官显贵才能享受,对于平民而言纳妾是有限制的。比如《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三》就有明确记载:“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可见,“一夫一妻”是中国几千年文明始终贯彻的婚姻制度。之所以“一夫一妻”仍然成为现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在于其三大文明特性:

(1)结构简单易于维护且公平平等;

(2)繁衍资源合理分配减少纷争,从动物界争夺交配权即可见一斑;

(3)有利于血缘分散。

一夫多妻的人类繁衍会导致基因个体扩散遗传,将来重复基因结合的概率就会变大,影响人类健康遗传。因此,法律对于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重婚行为是严令禁止的。

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指男人和女人不因性别的差异而享有同等的权利或承担同等的义务,男女平等是文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其对立面即性别歧视往往体现的是愚昧、野蛮和不公。男女平等也是人权保护中最为基础的一项原则。然而,男性和女性毕竟存在自然差异,比如男性体格比女性强壮、女性孕育分娩后代等,不可能实现完全平等。在封建时代工业并不发达,主要经济形态是以农业为主。由于生产力落后,人力则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而男性在人力贡献上远超女性,地位差异因此显著。但随着社会发展,生产力的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甚至到智能化的今天,人力已经不再是主要生产力。男性和女性的贡献差异不再以两者的自然差异所决定,而是依据后天的知识、经验、技能等积累所决定,男女和谐互补才是人类团结发展的基石,因此摒弃旧时代对女性的歧视是男女平等的主要内涵。

在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平等是指丈夫和妻子享有同等的婚姻权利,承担同等的婚姻义务,并不是狭隘地平衡双方在婚姻中的得失。以生育子女为例,女性在生育子女问题上显然是比男性付出更多的,男性在生理上是不可能做到和女性绝对相等的付出的。生育子女是婚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需要男女双方共同决定的。女方有决定生育子女的权利,男方同样也有决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彼此的权利是平等的,不存在谁必须听谁的问题。但是因为女性的生理付出决定了女性享有生育子女的一票否决权,男性不得强迫女性生育。所以,男女平等的内涵就是彼此尊重,平等沟通,互助相扶。

03 合法婚姻的前提和形式

合法婚姻必须符合上述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三大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自愿结婚自愿离婚、禁止重婚或与有配偶者同居等法律规定上,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了合法婚姻应当具备的“两前提一形式”:

前提一

已达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规定男性的法定婚龄为22周岁,女性的法定婚龄为20周岁。达到法定婚龄才可以结婚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结婚当事人能够具备适合的心理和生理条件来履行婚姻中的夫妻义务,承担家庭责任。

前提二

禁止近亲结婚,众所周知近亲血缘生育子女可能存在遗传缺陷,这是婚姻法律基于优生优育保障人口素质的强制性规定。

形式要件

亲自办理结婚登记。即结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是合法婚姻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合法婚姻的成立一般是以结婚登记为生效要件,领取结婚证是结婚登记的标志。

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已有夫妻之实却因故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特殊情况下,可以补办婚姻登记。而之前的婚姻关系如果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那么也是法律所追认的合法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