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11/02

3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宣布终止美国对华钢铁337调查中反垄断诉点的审查。至此,该案经过近两年的艰苦抗辩,以中方应诉企业的全面胜诉告终。

此次337调查共包括反垄断、商业秘密、原产地三个诉点。其中,原产地诉点中方赢在证据,中方应诉企业通过证据交换程序,证明自身并不存在原告美国钢铁公司指控的规避美国对华“双反”措施的行为。尽管如此,在原产地调查中,ITC并没有对美钢钓鱼取证的做法提出质疑。换言之,ITC允许美钢通过钓鱼取证启动337调查,这为中国出口企业留下了巨大隐患。今后美国企业可能效仿美钢的做法,通过337调查轻易将中国产品排除于美国市场。

需要说明的是,原产地/反规避问题并不是337调查中的常规诉点,相关法律风险通过此次钢铁337案才显现出来。中国出口企业有必要了解本案原产地诉点的指控和美钢的策略,以及美方钓鱼取证的方式,并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337原产地调查始末

在钢铁337调查中,美钢指控中国钢铁企业通过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地的转口贸易改变原产地证明,非法规避美国对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简称“虚假原产地指控”)。美钢声称,中方被告不实标注产品原产地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商标法《兰汉姆法》。

对于虚假原产地的指控,美钢的策略是:首先在起诉书中提供经销商邮件和进口数据等间接证据,证明中方钢企存在参与非法转运的可能性。待调查正式启动之后,美钢再通过证据开示程序挖掘更多的直接证据。这种观点得到ITC调查律师的支持。调查律师认为,美钢起诉书中的证据足够充分,符合337调查的立案标准;中方钢企是否确实参与非法转运,只能通过证据开示来得以证明。由于337调查动辄几百万美元的应诉费用高昂,很多中国企业无力承担。因此,即使所有应诉企业在该诉点获得胜诉,没有应诉的企业也将因为缺席判决而面临败诉风险。

美方是如何钓鱼取证的

根据对美钢原产地指控和策略以及ITC裁决的分析,我们认为,美国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渠道

获取其所谓中方非法转运的证据:

1.美国企业安排进口商与不法贸易商签订出口合同,同时贸易商与中国出口产商签订内销合同。随后贸易商安排对钢材进行非法转运。

2.美国企业安排进口商与不法贸易商联系,通过贸易商的介绍,进口商与出口产商签订出口合同,约定将钢材出口至第三国。进口商随后更换原产地证书,并出口至美国。

3.美国企业安排进口商直接与中国出口产商联系并签订出口合同,约定将钢材出口至第三国。但事实上,部分产品未经加工增值便被更换原产地标签,从第三国转运至美国。

在以上任意一种情景中,只要贸易商(不论国籍和注册地址)或中国钢铁产商与美钢安排的进口商签订了第三国出口合同,此类合同与进口商/贸易商提议非法转运的电子邮件一同使用,便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支持美钢的原产地指控。在以上情形中,中方钢铁产商可能并不知道钢材将通过第三国转运至美国,但却不能因此免除举证责任。在337调查启动之后,涉案的中国企业便需要积极应诉,并通过证据开示程序证明自身并不知悉也未参与非法转运,否则将面临败诉风险而被永久性地排除于美国市场。

中企的风险防范措施

根据美国企业钓鱼取证的方式和特点,中国企业可以从交易审查、合同条款的设置和内部培训三个方面加强防范。

加强对不法贸易商和可疑进口商身份的识别。

美方钓鱼取证的目的仅是收集证据,同时需要限制取证时间和费用。因此,钓鱼取证的交易往往具有以下特点:交易方背景不明或属于首次合作;销售数量和金额不大;对销售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不敏感;急于签署合同;提及转口贸易或“双反”措施的规避;如涉及出口,目的地可能是东南亚、加拿大等临近中国或美国的地区。

如果某项潜在交易同时满足3项以上的条件,则在签订销售合同之前需要严格审查交易方的背景和资质。

在内销和出口合同中增加禁止非法转运的条款。如同起诉书及其证据所表明的,美钢为了达到取证目的,可能指定进口商与贸易商约定转运事宜,而不论中国钢铁产商是否知情或参与转运,也不论中国钢铁产商签订的是内销还是出口合同。在此情况下,中国企业如果在内销或出口合同中增加禁止转运的条款,明晰企业与合同相对方在转运问题上的权限和责任,即使遭遇了美方安排的进口商或贸易商,合同条款也能对中国企业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证明自身并不了解、也未参与转运安排。

加强反规避培训,明晰合法加工贸易和非法转运的区别。

反规避的风险广泛存在于出口贸易中,而各国对规避行为和产品原产地的认定采用不同的标

准。因此,出口企业应对销售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以便明确合法加工贸易和非法转运的区别,避免日常工作和交流中出现不必要的误解。

此外,美国反规避立法界定的规避行为范围非常宽泛,实践中采用的原产地认定标准亦不清晰。这导致美国商务部在反规避调查中有权对原产地规则作出不同于美国海关的解释和决定。因此,中国企业如打算从事涉美出口加工贸易,应当请教这一领域的专业律师,对潜在的法律风险加以管控和规避。

综上,美国对华337钢铁案表明,ITC允许美国企业钓鱼取证,并通过此类证据启动337调查,导致中方出口企业易被卷入刻意安排的非法交易之中。对此,中方企业应加强防范避免落入圈套。

(作者在美国对华337钢铁案中代理首钢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