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中保全保险费承担主体的裁判要旨
随着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确立财产保全责任险制度,司法实践中以财产保全责任险(以下统称“保全保险费”)的方式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越来越多。但鉴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就保全保险费的主体承担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合同纠纷中对于原告主张诉讼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的请求是否支持,司法裁判中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
本文拟通过对此类问题司法裁判数据的梳理和裁判要旨的总结,对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诉讼保全保险费的裁判情况作简要分析,以供参考。
一、司法裁判数据统计
(一)原告主张保全保险费案件趋势及被支持比例统计
(二)支持和不支持案例的梳理
1、情形分类和数据概览
2、支持与不支持案例统计小结
二、裁判要旨归纳
(一)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全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的情形
(二)合同中有概括或者列举性约定违约方承担实现债权的合理(或必要)费用的情形
1、支持的观点
2、不支持的观点
(三)合同中仅约定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情形
1、支持的观点
2、不支持的观点
(四)合同中对保全保险费未作任何约定的情形(即未约定上述一、二、三种情形任一种情形)
1、支持的观点
2、不支持的观点
3、我们的观点
三、建议
一、司法裁判数据统计
(一)原告主张保全保险费案件趋势及被支持比例统计
我们通过“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的高级检索功能,检索审判日期设定在2016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1日期间,将“案情”关键词设置为“原告、保全保险费”,即在该期间原告诉讼请求中包括保全保险费的案件量。将“裁判结果”关键词设置为“保全保险费、被告”并剔除关键词“撤销”,即在该期间原告主张保全保险费被法院判决支持的案件量。
经统计,原告主张保全保险费的案件量基本上是逐年增加(2021年除外),法院判决支持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的案件支持率基本在30%到42%之间(下图1和图2)。
图1:2016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1日期间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的案件量及法院裁判支持原告诉请的数量趋势图
图2:2016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1日保全保险费案件支持率趋势图
(二)支持和不支持案例的梳理
从上述检索的案例中选出近一年(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1日)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地区中级以上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件,剔除串案及保全保险费无关的案件,作为相对具有代表性的140件样本案例。我们将上述140件样本案例逐一分析,对原告主张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的诉请得到法院判决支持(以下简称“支持”)和原告主张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的诉请未得到法院判决支持的(以下简称“不支持”)的不同情形作如下梳理。
1、情形分类和数据概览
(1)支持和不支持的案例主要根据合同约定的情形不同,可以分为合同中对保全保险费有约定(包括明确约定、概括约定、赔偿全部损失约定等)和合同中对保全保险费未作任何约定两大类。
具体又可细分为以下类型:
第一,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全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
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就保全保险费承担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例如会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的费用,费用包括……保全保险费……”,即明确将保全保险费列为违约方应承担的费用之一。
第二,合同中有概括或者列举性约定违约方承担实现债权的合理(或必要)费用。
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就保全保险费承担问题仅进行了概括约定,例如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必要费用”,未对具体包含哪些费用进行列举;或者是对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进行了列举,但未将保全保险费明确列入其中,例如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合同中约定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实际上未就保全保险费承担问题进行明确列明式约定,而仅约定违约方赔偿守约方一切损失,而损失包括哪些、是否包括保全保险费均未进一步细化约定。
第四,合同中对保全保险费承担未作任何约定,即未约定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种情形任一种情形。
(2)另外不支持案件中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法院认为原告请求依据的合同无效即实体基础不存在,或者认为被告并未违约,或者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保全保险费的支出。
表1:样本案例总体数据统计
图3:支持案件中不同合同约定情形占比统计
图4:不支持案件中不同合同约定情形占比统计
表2:样本案例按合同约定情形分别支持与不支持案件数据统计
2、支持与未支持案例统计小结
(1)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全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的通常会被法院支持。
在样本案例中,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保全保险费承担的案件,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的,被法院裁判支持率高达100%。在被法院支持的不同类别的情形中占比为19.29%,是被法院支持的不同情形的案例中占比最高的一类,可见,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就保全保险费承担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则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的诉请通常会被法院支持。
图5:样本案例中,保全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有合同明确约定的支持率
(2)合同中虽未明确列明保全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但有概括或者列举性约定违约方承担实现债权的合理(或必要)费用的情形被法院支持的概率也较高。
在样本案例中,因有概括或者列举性约定而被法院裁判的支持率高达78.57%,而不被法院支持的占比为4.29%,在整个被法院支持的该类案件中不同类别的情形中占比为15.71%,仅次于有合同明确约定的类别。可见,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就保全保险费承担问题进行了概括或者列举性约定,被法院支持的概率也较高。
图6:样本案例中、有概括或者列举性约定的支持率
(3)合同中虽未明确列明保全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但合同中约定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情形被法院支持的概率也较高。
在样本案例中,该情形被法院裁判的支持率为75%,不被支持率为25%。但鉴于样本量过少,据此计算被支持率可能会存在一定偏差。
图7:样本案例中、仅约定赔偿损失情形的支持率
(4)合同中对保全保险费承担未作任何约定(即未约定上述1、2、3种情形任一种情形)的情形,不被法院支持概率高。
第一,在样本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就保全保险费承担问题未作任何约定(即上述1、2、3情形在合同中均未有任何约定)支持率仅为20%,而不被支持率高达80%。该情形在不被支持的所有案件中占比高达42.86%,是不被支持的案件的不同情形样本案例中占比最高的,可见,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就保全保险费承担问题未作任何约定,原告主张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较大。
图8:样本案例中、未作任何约定的支持率
第二,该情形中有20%的被支持的案件中大多为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占到该情形下得到支持的案件比例高达73.33%。
二、裁判要旨归纳
(一)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全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的情形
通过上述样本案例的数据分析,对于有合同明确约定保全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的情形下,法院裁判保全保险费的由被告方承担没有分歧。这种情形下诉讼审理中如原告提交了其已经支付了保全保险费的相关凭证,费用符合行业标准,且被告方构成违约,法院认为“保全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的约定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围和权利处分,进而依照约定条款作出支持原告的请求的裁判[1]。
例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京02民终8949号判决中认为:“长虹公司与锐德斯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购销合同》约定,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调查取证费、保单责任保险(保函)费、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的差旅费等费用。锐德斯公司在长虹公司起诉前未支付剩余货款,构成违约,应依据上述约定承担长虹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及保全费。虽然锐德斯公司于长虹公司起诉后付清了剩余货款,但长虹公司已因诉讼启动而实际发生了上述费用,锐德斯公司应当予以承担。锐德斯公司关于不同意承担上述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及保全费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合同中有概括或者列举性约定违约方承担实现债权的合理(或必要)费用的情形
1、支持的观点
支持的案例中,法院裁判的理由包括以下三方面(大部分案例都是同时具备):第一,案涉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或者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第二,根据法院查明,原告主张的保全保险费其有实际支付的凭证;第三,主张的保全保险费属于因被告违约,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且均未超出合理范围。[2]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962号案件中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公司客户委托贷款合同》第13.2条约定,元阳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信远公司和交行五羊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元阳公司虽认为保全保险费用不是案涉债权实现的合理、必要支出,但该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面,信远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选择何种担保方式,以及该选择是否合理、必要,产生的费用是否与债权实现相关等,均应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分析、评判。一审法院综合全部案件情况后,以信远公司主张的法律服务费、评估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均属于因元阳公司违约,信远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未超出合理范围,且信远公司已提供实际支出的证明为由,判令元阳公司向信远公司赔偿上述费用,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并无不当。”
2、不支持的观点
不支持的案例中,法院裁判论述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没有合同约定依据。
例如,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民终1359号案件认为:“李金水诉请复何兴公司、何东南承担财产保全保险费,但三方签订的《还款合同书》(注:该合同约定‘甲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用、执行费用和律师费用等)’)并未明确约定复何兴公司、何东南须承担李金水为实现该合同项下债权所产生的财产保全保险费,且三方就该费用的承担并未达成补充约定,由此,李金水主张复何兴公司、何东南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理据不足,亦不应支持。”
第二、认为保全保险费不属于必要费用。
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浙民终25号案件中,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可采用多种担保方式,并非必然产生保全担保费用,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但并非唯一选择,故保全保险费并非法律规定的必要诉讼费用。
(三)合同中仅约定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情形
1、支持的观点
支持的案例中,法院裁判论述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第一,案涉合同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一切损失/全部损失等;第二,本案诉讼系因被告违约导致,故应赔偿原告该项损失。[3]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2)京民申1824号案件中认为:“对于律师费及财产保全保险费问题。《服务协议》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鉴于,本案诉讼系因万惠投资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而导致,故万惠投资公司应赔偿百融云创公司该项损失。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2、不支持的观点
不支持的案例,法院裁判论述主要是认为:虽案涉合同约定违约方赔偿损失,但未明确约定保全保险费的承担,并且保全保险费非原告的必要支出费用。例如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3民终4652号案件认为:“关于中建四局请求管理费及保全保险费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管理费、保全保险费应当由万绿达公司承担,并且上诉人中建四局支付上述费用并非必要损失,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中建四局请求上述两项费用,并无不妥。”
(四)合同中对保全保险费未作任何约定的情形(即未约定上述一、二、三种情形任一种情形)
在原被告未就保全保险费进行任何约定的情形下,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就保全保险费的承担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种情形下原告(守约方)主张诉讼保险费由被告(违约方)承担能否得以支持,该问题的本质是原告(守约方)有无主张保全保险费的请求权基础[4]。
1、支持的观点
样本案例中,法院认为原告(守约方)存在请求全基础一方面源于合同法项下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逻辑,这种逻辑下法院一方面会判断保全保险费是否属于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之一,或者是否属于有过错一方应赔偿损失;另一方面在确定了违约或有过错的事实前提下,会判断保全保险费是否是守约方的合理开支。
(1)保全保险费属于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有过错一方应赔偿损失。
例如,样本案例中,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大部分保全保险费被支持案件中,法院引用的裁判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认为,虽双方并未对保全保险费进行约定,由于借款人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纠纷发生,在不超过上述利息标准情况下,保全保险费也是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5]另例如(2022)京01民终3431号案件中,双方合同未就保全保险费进行任何约定,违约责任也未进行约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现伟昌公司明确表示拒绝向中泰公司交付涉案货物,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伟昌公司退还货款、支付资金占用费及保全保险费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京03民终1332号案件的说理中提到:“保全保险费不同于保全申请费,不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规定由败诉方承担的费用。保全保险费的承担应审查双方对此是否有约定,或者属于有过错一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没有相关约定,但确属许某的损失,故应当考察被告的过错。”进而判决案件中由有过错的被告方承担原告主张的保全保险费,而无过错的被告方则不承担该费用。
而如原告方亦负有过错,在该逻辑体系下法院认为原告对该部分费用损失应自行承担,从而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京民终931号案件中认为:“贾红对《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无效亦负有过错,应自行负担其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等诉讼费用,故其要求天津益富海合伙企业、北京益富海公司、潘东丽承担前述费用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保全保险费属于合理开支、必要费用。
在确定了违约或有过错的事实前提下,还有部分法院会进一步判断保全保险费是否属于申请保全人“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例如(2020)最高法民终846号案件,双方合同未就保全保险费进行任何约定,违约责任也未进行约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城苑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引起的纠纷,中天公司据此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并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其为此支出的保全费以及保险费系其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费用,一审判决该部分费用由城苑公司承担,并无不当。”。[6]
2、不支持的观点
样本案例中,法院裁判认为原告(守约方)的诉请不存在请求权基础,即缺乏合同依据、保全保险费非必要支出。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京01民终2890号案件中认为:“首农公司与菲纳特公司签订的包装物陶瓷坛采购/供应合同未对保全保险费的负担进行明确约定,且保全保险费亦非必要支出,故首农公司关于要求菲纳特公司及张艳霞承担案涉保全保险费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7]
3、我们的观点
通过上述裁判梳理总结,对于原被告在合同中未就保全保险费进行任何约定的情形下,保全保险费应该由原被告哪一方承担在司法实践中分歧巨大。
我们倾向于“支持”的观点,理由如下:(1)支持保全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更体现了法律对违约方的惩罚机制;(2)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案件将来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随着财产保险责任险的普及,保全保险费具有明确的行业标准,已经成为大多数当事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的必要、稳定支出;(3)支持保全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并不意味着必然均由违约方承担,法院可以结合案件事实具体判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已经覆盖保全保险费,以及原告是否有过错等,从而裁决保全保险费的承担主体。
三、建议
基于上述样本案例裁判分析,为了避免争议和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我们建议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明确约定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
引用及注释: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689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637号等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8949号等案件。
[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962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17739号等案件。
[3]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申1824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5331号等案件。
[4] 参见刘君博: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承担机制研究,载《法学杂志》2020年第6期。
[5] 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1672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6476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13719号等案件。
[6] 其他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340号、(2020)最高法民终863号等案件。
[7] 其他可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7013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民终1359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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