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思考与建议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在继承领域的创新,新制度为依法、妥善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提供了崭新的指引。
既然是制度创新,在实践操作中则难免产生摸着石头过河的困惑。笔者结合近期代理的几起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案件,就其中的一些办案体会、思考与各位读者分享,以资交流探讨。遗产管理人产生的方式有多种,囿于篇幅所限,本文仅限于讨论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相关问题。
一、民政部门成为遗产管理人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若被继承人为城市居民,且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二、民政部门成为遗产管理人的方式
(一)当事人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成为遗产管理人。
截止本文成文时,笔者通过在“威科先行”网站检索“非诉讼程序案件”项下的“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由,自2021年《民法典》生效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共得到20个检索结果,相关数据如下图所示:
判决结果:
(二)原告将民政部门列为被告,诉请其成为遗产管理人并分配遗产。
截止本文成文时,笔者通过在“威科先行”网站检索,以“民政局+遗产管理人”作为关键词检索诉讼程序案件,自2021年《民法典》生效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共有21件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相关数据如下图所示:
判决结果: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无论是非诉讼程序的“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还是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确认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遗产管理人的概率还是相对较高的。
三、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尚待解决的几点问题
(一)民政部门的相关调查权
民政部门若想自行成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首先要确认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关系,如下图所示:
在对上述法定继承人身份进行逐一落实,确认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的,民政部门才有可能成为遗产管理人。但是,作为行政机关,民政部门并不具备查询或调查相关人员身份关系的充分职权与能力,在其履职过程中势必存在一定障碍。
另外,如果当事人主张存在遗嘱或遗赠协议,民政部门则更加缺乏认定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职权与能力,故对于遗嘱、遗赠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仍需要由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予以确定。
(二)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费用负担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现代社会个人财富种类丰富,包括不动产、汽车、银行存款等财产,还包括了股票、基金、理财、保险等金融产品,以及公司股权、合伙份额等经营性财产、专利权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等。民政部门在完成上述财产的清理与分配工作中,必将产生相关费用。同时,民政部门在应对指定或确认遗产管理人身份的诉讼活动中,也会产生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虽然《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但是民政部门如何主张这一部分费用,通过什么方式主张,以及报酬费用的比例等,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规定。
四、对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一)尽快完善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工作指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民法典》上述条款仅对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能的范围做了规定,但民政部门通常不了解被继承人和继承人情况、亦不掌握相关遗产、债权债务情况,要想将遗产进行合法、全面、合理的分配,确是对民政部门的一项挑战。对此,可由省级乃至国家民政部门制定出台一套合法、规范、高效的工作程序和履职标准来落实法院判决之后民政部门承担的管理人职责。
目前,已经有地方律协、大学院校相继公布了自主制订的《遗产管理人工作指引》,可以一定程度上作为遗产管理人(不仅包括民政部门)的工作参考。但是,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特定工作职能,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统一适用并具有行政强制力的工作规范或指引,且尽早向社会公布,便于提高履职部门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工作效率,避免盲目、低效和不规范的操作,减少纠纷,同时也使相关当事人能明确自己的权利救济途径,做到有规可依;履职部门及相关当事人对工作的标准和工作效果有共同的预期,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不必要的诉累。
(二)司法与行政部门协同配合、明确各自的职能范围,适当赋予民政部门必要的调查权。
遗产管理案件需要司法与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协调沟通,共同总结经验,共同推动工作指引的完善和相关制度建设。
一方面,由于民政部门并不具备调查、判断遗嘱、遗赠真实性、合法性的权利和能力,因而,遗产是否存在有效的继承、由谁继承、亦或是应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仍应由法院做出司法裁判,这是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的前提和依据。
另一方面,民政部门在被确认为遗产管理人后,则担负着调查、保管、分配遗产和处理相关债权债务的法定职能,需要向有关公安、社保、银行、市监、税务、档案存管单位、街道及村居民基层组织等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有必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其适当、必要的调查权限,责成有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减少阻碍与推诿。
(三)借助第三方中介服务组织,提升遗产管理人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遗产管理不仅是一项涉及家事传承的民事活动,更是一项涉及债权人、行政管理和社会综合治理的系统工作,不仅涉及法律领域,还涵盖了财务、税务、资产评估等领域的专业工作。民政部门可以组建第三方中介服务专家库,建立适当的遴选、评估、案件选聘机制,在个案中选定专家库成员,借助于专业的法律、财务、评估服务团队,合法、规范、高效地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保障被继承人及继承人的合法权利,推动社会综合治理的公平、公正和稳定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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