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法律救济路径

2024 08/21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不法人员或公司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将他人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情况屡见不鲜。被冒用身份信息的人(以下简称“被冒名人”),对自己成为公司股东的情况不知情,有可能直到被公司债权人起诉、个人财产被查封冻结、被限制出境、被限制高消费或者被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时,方知道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由此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被冒名人如何撤销虚假的工商登记信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常有以下四种法律救济途径可以选择:


1、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


2、以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将被冒名人登记或变更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行政行为。


3、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消极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冒名人不具备该公司股东资格,被告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撤销被冒名人股东身份的登记手续。


4、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姓名权纠纷之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停止侵害其姓名权,并判决该公司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其工商登记档案中被冒名人为该公司股东的信息。


以下就前述四种法律救济途径分别展开论述。


路径一: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


1.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当被冒名人发现自己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时,被冒名人可以依据该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2.被冒名人需要提交的证据


被冒名人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时需要提交的证据一般包括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如被冒名人能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等文件材料则更好。


此外,被冒名人还需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线上或者线下途径核验身份信息。因特殊原因,被冒用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也可以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或者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途径办理。


3.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条件


以北京地区为例,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1、根据现有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且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2、其他依法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1、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2、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了解,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践中还会征求公司债权人对于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意见,如果债权人不同意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都不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4.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的救济途径


如果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被冒名人可以选择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路径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股东登记信息


1.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股东登记本质上属于行政许可,因此被冒名人可以依据前述规定,向法院起诉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股东登记信息。


2.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实践


笔者以“股东”为关键词,当事人选择“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类型选择行政案件,在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中检索北京地区近3年的一审判决,共计筛选出来76个原告主张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案例,其中63个案件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的撤销股东登记的诉讼请求,13个案件法院没有支持原告主张的撤销登记的诉讼请求。前述63个支持原告主张的案例理由主要是:登记申请材料中原告的签名非原告本人签署,不能体现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市场监督管理局虽然对申请材料履行了审查义务,但其依据虚假申请材料作出的工商登记行为缺乏事实依据,现并无证据证明原告对于工商登记知情或从事过公司的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应当予以撤销(详见(2021)京0108行初1212号、(2021)京0105行初491号、(2021)京0105行初531号等判决书)。


这13个案例中,法院不支持的理由主要包括:(1)市场监督管理局举证证明原告曾在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通过活体检测的形式完成身份确认或人脸识别系统,对工商登记事项知情(详见(2021)京0108行初1158号、(2021)京0108行初822号等判决书);(2)原告不缴纳鉴定费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出具笔迹鉴定意见(详见(2020)京0105行初603号、604号等判决书);(3)法院查明原告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详见(2021)京0105行初145号、(2021)京0108行初203号等判决书);(4)在通过变更登记的方式将原告变更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情形中,原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股权转让行为违法(详见(2021)京0105行初195号等判决书)。


3.被冒名人需要提供的证据


在提起行政诉讼时,被冒名人需要提供自己被他人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证据,包括工商登记信息、笔迹鉴定意见(证明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中涉及被冒名人的签字不是被冒名人本人签字)。被冒名人在完成前述举证义务后,举证责任被分配给被告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其来证明被冒名人对自己被登记为公司股东知情而未提出异议或者被冒名人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如果市场监督管理局不能举证证明前述事实,法院一般情况下会支持被冒名人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将被冒名人登记或变更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行政行为。


当然,如果被冒名人能主动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自己被登记为公司股东不知情,那么被冒名人的诉讼请求被支持的可能性会更大,比如自己的身份证挂失、补办的证据或者被他人盗用的证据。


4.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行政诉讼有时间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被冒名人发现自己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时,距离登记时间已超过五年,那么被冒名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即使立案,法院也将裁定驳回起诉。


5.被冒名人取得胜诉判决后如何撤销登记


被冒名人取得胜诉判决后,一般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局会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如果市场监督管理局拒绝撤销股东登记信息,被冒名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路径三: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消极确认)之诉


1.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消极确认)之诉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上述规定对应的案由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对“股东确认纠纷”这一案由的解释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根据该解释,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包括积极确认和消极确认两个层面。在司法实践中,股东资格消极确认之诉也已得到法院的普遍认可。


2.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消极确认)案件的司法实践


笔者在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中,检索北京地区近3年“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民事一审判决,共计筛选出来142个案例,其中股东资格消极确认之诉案件为33个,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为15个,不支持的案件为18个。这15个案例,法院支持的理由主要为:(1)原告与公司原股东间无法确定存在股权转让的合意、原告身份证被冒用存在可能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以股东身份管理公司或享有股东权利(详见(2021)京0101民初24577号判决书);(2)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认可原告的主张(见(2021)京0109民初4813号判决书);(3)原告未曾作出过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对于被登记为公司的股东不具有过错、原告得知其被登记为公司股东之后,积极向公安机关及法院进行了维权(见(2021)京0101民初11994号判决书)等。这18个案例法院不支持的理由主要包括:(1)原告仅提供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档案中的签字非原告本人签字,原告没有提供证据或没有充分举证证明其身份被冒用、如何被冒用,不足以否认其股东身份(详见(2022)京0101民初3794号、(2021)京0117民初6102号、(2021)京0112民初16265号判决书);(2)原告与被告公司有经济往来或合作关系(详见(2021)京0105民初80524号判决书);(3)原告与被告公司的其他股东或高管存在密切的关系(详见(2021)京0111民初18020号、(2021)京0108民初14153号判决书);(4)原告在被告公司任职(详见(2021)京0105民初57902号判决书);(5)原告被登记为公司已有20年时间,但原告在被追究股东责任后才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不符合常理(详见(2022)京0105民初36692号判决书);(6)原告曾将身份证出借给他人使用(详见(2021)京0115民初17482号判决书);(7)原告在其他案件中没有否认自己的股东资格(详见(2021)京0101民初11571号判决书)。


3.被冒名人需要提供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由于被冒名人系主张公司采用欺诈的手段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根据前述规定,被冒名人的举证程度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同时,由于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公司的股东,为了逃避债务提起股东资格消极确认之诉,因此法院对这类诉讼的审查标准较为严格。


从我们目前检索到的北京地区案例情况来看,法院通常认为,被冒名人仅提供笔迹鉴定意见证明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中的签字非被人签字还不足以证明其不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被冒名人还需要提供证明自己对被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不知情或者是否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比如证明被冒名人身份证是否存在丢失、挂失、重新办理的情况(详见(2021)京0101民初11994号判决书、(2021)京0105民初27674号判决书)、被冒名人是否参与公司经营(详见(2021)京0116民初7229号判决书)、被冒名人是否实质享有股东权利(详见(2021)京0101民初24577号判决书)、被冒名人是否已经依法实际出资或者认缴出资(详见(2021)京0105民初27674号判决书)、被冒名人对于自己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是否存在过错(详见(2021)京0101民初11994号判决书)、被冒名人发现被冒名登记后是否积极维权申诉(详见(2021)京0102民初27579号判决书)等证据。同时,法官还会核实被冒名人与公司的其他股东、高管之间的关系,被冒名人是否向他人出借过身份证等事实。


4.法院确认被冒名人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后如何撤销登记


被冒名人取得胜诉判决后,如果被告公司拒不履行判决,被冒名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执行通知。


路径四:提起姓名权纠纷之诉


1.提起姓名权纠纷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基于前述规定,被冒名人可以提起姓名权纠纷之诉,要求冒用其身份信息的公司停止侵害,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该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中被冒名人为该公司股东的信息。


2.提起姓名权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


笔者以“股东”为关键词,选择“姓名权纠纷”案由,在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中检索北京地区近3年的一审判决,共计筛选出来20个原告主张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案例,其中14个案件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的撤销股东登记的诉讼请求,6个案件法院没有支持原告主张的撤销登记或确认其不具备股东资格的诉讼请求。这14个案例,法院支持的理由主要为: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工商登记资料上显示的原告签名非原告书写,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对其就相关事项进行授权,可以证实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的姓名,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详见(2021)京0108民初67705号、(2022)京0105民初16024号判决)。


前述不予支持的6个案例中,不支持的理由如下:(1)法院认为工商登记撤销事宜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驳回了被冒名人主张的撤销股东登记的诉讼请求(详见(2023)京0108民初23701号判决书);(2)法院认为确认原告不具备股东资格不属于姓名权纠纷的处理范畴,驳回了被冒名人主张的确认其不具备股东资格的诉讼请求(详见(2022)京0105民初25530号判决书);(3)原告曾任公司股东,并主张其已退出股东会不再担任公司股东,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详见(2020)京0108民初8264号判决书);(4)法院认为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详见(2021)京0101民初12972号判决书);(5)原告不申请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详见(2022)京0105民初8566号判决书);(6)原告主张的事实前后矛盾,法院认为原告对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是知情的(详见(2021)京0105民初49308号判决书)。


除前述判决外,笔者还检索到2个裁定,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驳回的理由是原告是否系被告公司股东,应当通过相应的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程序予以确定,而非通过本案姓名权纠纷予以确定(详见(2020)京0105民初69081号、(2021)京0105民初78118号裁定书)。可见以姓名权纠纷起诉要求撤销股东登记,一些法院认为案由不正确,存在被驳回起诉的可能。


3.被冒名人需要提供的证据


在提起姓名权纠纷时,被冒名人需要提供的证据与前述行政诉讼中需要提供的证据类似,被冒名人需要提供自己被他人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证据,包括工商登记信息、笔迹鉴定意见(证明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中涉及被冒名人的签字不是被冒名人本人签字)。被冒名人在完成前述举证义务后,举证责任通常被分配给被告公司,由被告公司证明其没有冒用被冒名人的姓名。不过一些法院也会询问被冒名人与冒用其姓名权的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一步判断被冒名人是否对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情况知情(详见(2021)京0105民初49308号判决书)。因此,如果被冒名人能够主动提供证据证明对自己被登记为公司股东不知情,那么被冒名人的诉讼请求被支持的可能性会更大。


4.法院判决撤销股东登记后如何执行


法院作出撤销股东登记的判决后,如果公司不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该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中被冒名人为该公司股东的信息,被冒名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执行通知。


结语


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将给被冒名人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出现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情况,也不必惊慌,被冒名人可以根据自己可以搜集到的证据以及自身的实际情况,从前述四种路径中选择最适宜自己的方式,尽快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