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为何维权难?
文章来源:中经传媒智库《商学院》杂志官网。
什么是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在商业社会中,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之一。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商业秘密的保护,还面临着诸多挑战。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侵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了“三难”特点,分别为界定难、取证难、管辖难。这三个难点不仅考验着律师的专业能力,也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难”到底难在哪里?
一、界定难
实践中,“商业秘密”内涵的模糊性及外延的宽泛性决定了商业秘密的界定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定义分析,商业秘密的界定,主要考虑三项要件,即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把这三点具体到刑事司法领域内,首先,秘密性对应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要求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犯罪行为发生时,不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这就涉及作为被侵权人的公司哪些具体信息已经被明确划为了商业秘密,而对这些已经被划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又采取了何种有效的保护措施,其中,对技术信息的认定,往往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专业意见,必要时可能需要通过技术鉴定进一步明确。对于客户信息的认定,需要审查客户信息的特有性、深度性以及权利人与客户的稳定交易关系。其次,关于商业价值的界定,主要是根据公司的研发成本、预期收益、实际损失等综合考虑。根据武律师介绍,一般案件中的商业价值主要体现在犯罪金额上,犯罪金额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里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公司实际损失,二是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最后,关于“相应保密措施的认定”,该要件强调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对请求保护的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以及措施是否足够具体、有效,可以到达避免请求保护的信息被窃取或披露的效果。
二、取证难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由于商业秘密本身具有秘密性的特点,无法像著作权、商标、专利一样证明权利的“专有”性,同时权利人存在对商业秘密保密制度不完善,保密内容不明确及保密措施不当等原因,人为造成相关侵权案件的取证难度较大,基于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很多时候权利人难以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在常见的侵犯经营信息案件中,商业秘密常以客户名单、销售策略以及核心经营技术形式呈现,客户名单的商业价值、权利人与客户关系的稳定性往往是取证的关键点;在常见的侵犯技术信息案件中,基于技术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秘密点的界定上,尤其在同一性比对方面,专业的鉴定报告及聘请专业人员出具书面报告的证据形式会更具有说服力。“在相关案件中,要证明什么情况下不为公众所知悉往往是很难的,从正面取证往往也是比较难的,在这时就需要我们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找到有效的突破点。”
三、管辖难
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也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一个难点。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中,犯罪行为可能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其中犯罪行为发生地,又会衍生出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径地、结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又会衍生出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使用地、销售地等多个地区,这就会产生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一起商业秘密犯罪案件里涉及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不同的公安机关可能都有管辖权,管辖权的交叉可能导致管辖的“权力真空”,即各地公安机关都存在认为选择另一地区管辖,更有利于查清案情,或案件更应由另一地区公安机关处理的情形,导致案件受理难度增加”,武晓慧律师说。
为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修改为:【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通过准确理解和运用这些司法解释,有效突破案件的难点。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规定是: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难点虽然复杂,但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和准确的司法解释运用,可以有效实现案件的突破。同时,企业也应加强内部管理,注意明确商业秘密的界定和提供相关的保护措施,以减少侵权风险以及侵权后能够有效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