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要点解读
检察院在维护律师辩护权方面一直走在前列,做了大量工作,为律师依法辩护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实践中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近日,最高检和司法部、律协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进一步强化了对律师辩护权的保障。仔细研读《十条意见》,发现三部门进行了深入调研,找准了实践中律师的痛点,出台了有针对性的举措,并有相应的救济保障机制。
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认为以下几方面有突破,有进步,针对性强:
1.检察院主动告知有关程序事项
以前检察院收案、办案都是关门行为,不公示、不通知。律师想知道案件有没有到检察院,有没有退补或提起公诉等程序事项,只能靠自己不厌其烦的一遍遍打电话询问,但这会招来检察官的不耐烦。仔细梳理一下刑事诉讼程序,好像只有法院开庭会主动通知律师,其他都要靠律师主动询问,往往好几个甚至几十个电话才能得到一个确切的信息。但这次《十条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手机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也应向辩护律师提供。”此项措施如得以全面落实,将会极大便利律师的工作,再也不用疯狂地打电话,焦急地探询案件的进展,可以说这是检察院一个巨大的进步。但笔者也担心实际执行效果,毕竟这给检察官增加了工作负担,万一忘了或者不想通知呢!
2.检察官应尽量见面听取律师意见
在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过程中,尽职尽责的辩护律师都愿意和检察官当面沟通,以保证意见阐述全面而透彻,而部分检察官却以工作忙为由,拒绝见面,甚至有的检察官说不适合和律师见面。愿意当面听取律师意见的检察官还是少数。《十条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听取律师意见,应当坚持‘能见尽见、应听尽听’原则。”该举措回应了律师的迫切需求,也希望检察院能够真正落实执行。其实,检察官听取辩方意见,有利于全面审查案情,避免先入为主或偏听偏信,保证提起公诉的案件不会有错误和瑕疵。
3.认罪认罚不能避开委托律师
虽然已有相关文件规定了认罪认罚应由委托律师在场。但实践中还是有不少检察官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故意避开委托律师,找值班律师见证认罪认罚。这种行为是对当事人和辩护人权利的双重侵犯,但委托律师发现后却束手无策。针对此现状,《十条意见》规定“已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提前通知辩护律师,确保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并有明确的意见,不得绕开辩护律师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辩护律师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见证具结;确有不便的,经辩护律师同意,可以安排值班律师在场履职。”该条规定确立了检察官必须提前通知委托律师的原则。同时明确如果委托律师确实无法到场,可以视频见证或经其同意后安排值班律师。该规定既肯定了委托律师的首要在场原则,也给出了委托律师不能到场的对策。
4.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
会见一直是辩护律师的一个难题,侦查机关总能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律师会见,特别是疫情期间难上加难。律师在被拒绝后,也试图各种维权,但收效甚微。《十条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看守所、监狱等律师会见场所公布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姓名及办公电话。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认为受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阻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院主动置身于监督看守所、监狱依法履职的第一线,责无旁贷地成为律师的保护神。《十条意见》要求“派驻监管场所检察人员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及时监督相关部门依法保障律师行使会见权;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办理完毕。”明确的程序和时限是对检察院的硬性要求,不可能再和稀泥或拖延推诿,给了律师维权的信心和依据。但是对于少部分案件确实存在不能会见情形的,检察院也要及时向律师说明情况,取得理解。
5.律师维权程序得到明确和强化
《十条意见》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律师辩护权的举措,但如果没有救济手段作为后盾,这些措施可能成为空中楼阁。所以《十条意见》给出了救济手段:“律师认为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未严格执行本意见的,可以向该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也可以向所属律师协会反映,律师协会要及时将问题线索转交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收到相关控告申诉或问题线索后,应当作为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监督案件在第一时间受理,并于十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律师。对于律师提出的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办理的控告申诉,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并答复律师。”程序清晰,责任主体明确,时限紧张,这就是《十条意见》对检察院的要求,也是对律师辩护权的有力保障。
检察院为保障律师辩护权一直在努力,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十条意见》的出台,使检察院在律师的维权路上又承担了新的职责和任务。希望这些措施都能真正落地,更希望其他司法机关也以检察院为榜样,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辩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