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合规建议:职工因父母生病请长假
2023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十“李某与某电子商务企业劳动争议案”,倡导企业应合理承担孝亲敬老的社会责任,对职工照顾父母的孝亲行为予以适当包容和鼓励,给予请假便利,体现“职场友善”这一核心价值。
在实践中,企业面对职工提出因父母子女病重需要离岗照顾的事宜,面临着是否必须批准假期,能安排多久假期,如何安排假期,职工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能否计算为旷工等问题。
经检索近五年相关案例得知,当职工以父母子女病重为由请假时,只要正常申请假期,提供相应材料,大部分法院对职工会采取宽容的态度,即使职工的请假手续存在瑕疵,法院也会判定企业直接做出职工旷工解除的行为属于违法。
但存在下列情形时,法院可能认定职工的行为属于旷工:
(1)无法出示亲属确实病重的证据,即请假事由不真实;
(2)未向企业请假擅自长期离岗,并且离岗后未及时积极向企业告知情况甚至处于失联状态。
那么企业应如何处理,才能既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顺应民族的孝文化,又能充分体现职场友善,降低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呢?
企业首先应当有明确的制度依据,制度中需要包含明确的请假流程要求及审批流程(包括一般情况及紧急情况)、假期限制、假期内的待遇、考勤制度等,并且对未按流程请假的职工设定相应惩处条款,尤其需要对“旷工”这一情形明确规定。制度中还应列明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使企业面临职工存在未按规定请假或旷工时做出的惩处有所依据。
该制度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职工公示告知,确保合法有效。
当职工提出父母子女病重需要请假时,企业应要求职工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一般指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病重住院等证明文件,如果事发紧急,请假后可以补充提供的也应当被认可。如果职工自始至终无法提供或拒绝提供亲属病重的证明,则企业可以在多次催告后,根据规章制度对其行为进行定性,并进行后续处理。
(一)休假种类和假期天数
企业审批假期具体的天数,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工作安排以及职工的家庭情况综合考虑,但应当尽到审查义务和对职工的照顾义务。
职工申请假期可能涉及的种类有:年假、事假、加班调休,部分地区如北京市规定[1]独生子女每年有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在职工在父母病重的情况下,如果职工是独生子女,企业应同意职工休护理假,如果职工是非独生子女,企业可以参照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天数批准职工休事假。如果职工有未休年假或加班调休的,企业也可以优先安排员工休息该两种假期。
(二)休假逾期的处理
即使职工在假期届满时未能按时返岗,企业也不宜直接视为旷工,而是应当充分了解未返岗的原因,尤其注意是否存在职工亲属病危、去世、路途遥远等情况。如果企业在审批假期时充分体现出对职工的关爱,当出现因职工未遵守企业假期制度而被企业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法院也会考虑企业的善意。如在(2018)京0102民初14803号案中,职工在申请的年假、事假、护理假届满后,7天未返岗也未与企业联系,对企业的询问无任何回复,最终企业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认定企业解除行为合法。
(三)如果申请假期过长,可考虑与职工协商一致中止劳动合同
如果职工申请的假期过长,或暂时无法确定返岗时间,企业可以考虑与职工协商一致中止劳动合同,签署劳动合同中止协议书,就工资支付、社保缴纳进行明确约定,以及协议到期的后续处理事宜,包括职工回到企业恢复履行原劳动合同或是企业做出是否解除的决定或是双方协商对原劳动关系做出处理。
目前在部分地区对此类中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明确规定,如《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3、24条[2];北京市虽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止”,但司法实践中并不否定劳动合同中止约定的效力[3]。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如果要解除劳动合同,仍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
综上,在当企业面临职工因父母子女病重请假时,应当给予适当善意和包容,结合实际情况审批合理假期或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其他合理措施,对职工未按期返岗的情况更应谨慎处理,从而降低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引用及注释:
[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2]《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协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书面约定劳动合同恢复履行的期限或者条件。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不计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
[3](2017)京民申4168号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终10165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