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3/03
近日,香港名媛蔡天凤被预谋杀害、肢解分尸、烹煮抛尸的案件震惊全社会。据报道,涉嫌犯下如此骇人罪行的蔡天凤前夫、前夫父母、前夫哥哥一家已被香港警方抓获拘捕,2月27日,四人在香港九龙城法院提堂(到法院面对应讯),邝氏三父子被指控谋杀罪,邝母被控妨碍司法公正罪,裁判官将案件押后至5月8日再提讯,并不允许四人保释。

一、蔡案凶犯不会被判处死刑

蔡天凤一案的嫌犯均已被抓获,根据警方及媒体披露的情况,本案犯罪事实相对比较清楚,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下如此罪行的凶犯,一经定罪其主谋必然会被顶格判刑,不少国家和地区的类似案件最终都会被判处死刑。然而发生在香港的本起案件,即使最终邝氏父子的谋杀罪名被控成立,他们也不会被判处死刑,因为香港的死刑已废除很久。

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影响,自1966年11月16日之后,香港在立法上虽仍保留死刑的名目,司法实践中却再也没有实际执行过死刑。直到1993年4月,尽管绝大部分香港民众反对废除死刑(据1992年6月的一项民调结果显示,84%的被访者不赞成废除死刑),香港立法局仍然通过了废除死刑法案,从立法上正式废除了死刑,以终身监禁作为最高刑罚。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在一国两制的制度下,香港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因此,香港没有死刑的法律至今维持不变。蔡案凶犯即使最终被定为谋杀罪,最高也只能判处终身监禁。

二、死刑的价值和功能

蔡案发生后,再次引发了社会公众对于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和关注,有不少民众甚至呼吁在香港恢复死刑。关于死刑的存废,涉及的问题很多,一直以来都很有争议。笔者支持适度保留死刑的观点,认为死刑具有其固有的价值和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正有效地惩治和预防严重犯罪。

对于故意杀人等剥夺他人生命的严重犯罪,只有让杀人者“以命抵命”的死刑才具有等价性。在中国,“杀人偿命”历来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事,因此,死刑是对杀人者等致人死亡的犯罪人的一种公正等价的惩罚手段。同时,从特殊预防的角度说,只有死刑才能彻底剥夺犯罪人再犯任何罪的能力,也就能彻底有效地预防其再犯罪,“人死万事休”、“除恶之体,莫过于死”。而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说,对于潜在犯罪人,死刑无疑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也即,“不杀不足以惩治恶行”。

2.保障被害人人权,抚慰被害人家属。

死刑存废争论中废死派的一个理由是:死刑不符合保障人权的要求,是残忍的不人道的。难道,犯下滔天罪行的人需要保护其人权,那些无辜被侵害的人的人权就不需要保护了么?死刑是对无辜丧命的被害人的人权最大的保护,唯此才可告慰亡灵。而对比杀人者残忍暴虐的杀人手段,只给他们枪决、注射来执行死刑,让他们的肉体并未遭受太大痛苦、体面地死去,已经非常人道了。同时,死刑可以有效抚慰被害人家属,只有让凶犯“血债血偿”,被害人家属遭受的巨大心理打击和情感伤害才能得到慰藉,才可避免同态复仇、私力报复等引发的犯罪连锁反应。——也即,“不杀不足以抚慰人心”。

3.平复创伤,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谋杀等严重暴力犯罪无疑给整个社会都带来了阴霾,造成了一定的创伤,使原本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产生了裂隙,让人民群众产生了愤怒、憎恶、恐慌等情绪和心理,尤其类似蔡天凤此类恶性案件,人们的愤怒情绪往往极其强烈,如果对犯罪人不处以死刑,人们的情绪得不到平复,民众朴素的正义感得不到支持,社会可能会增加不稳定的因素,如民众守法意识淡化、引起私力报复等连锁犯罪反应。只有对罪大恶极之人处以死刑,才能平复民愤,防止私刑,强化普通民众的守法意识。——也即,“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笔者在当检察官时办理过一起抢劫杀人案,被告人预谋抢劫杀人,对包括一名3岁男童在内的一家三口痛下杀手,先将爸爸诱骗到林中勒死,再绑上石块沉尸江中,然后在车上将妈妈勒死,最后将妈妈和已被吓蒙的小孩连同车辆推入江中,企图毁尸灭迹。案发后,警方只打捞上来了车辆和妈妈、小孩的尸体,爸爸的尸体经过多番努力最终也未能找到。该案在当地很轰动,被害人家属情绪悲痛激动,也引起了民众一定的恐慌。本案被告人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被抓获初始还多番抵赖、狡辩,且其在本次作案前还曾经蒙面持枪抢劫,但未被抓获。最终,其被判处死刑,并依法经最高法院核准执行了死刑。在这个案件中,当你看到年轻的妈妈和年幼的孩子毫无声息地躺在冰冷的验尸台上等待被解剖、当你面对被害人家属哭天抢地诉说悲愤并要求严惩凶手、当你听到凶犯还在企图抵赖试图逃避时,你会觉得死刑是必要的,这时只有死刑才是最公平公正、最能抚慰人心、最能修复创伤的刑罚。


三、死刑的适用应严格审慎


当然,目前保留死刑虽仍是必要的,但死刑(立即执行)是彻底剥夺一个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对其适用一定要严格审慎,切实秉持罪责刑相一致的相当性原则,并遵守最严格的程序标准和证据标准。“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

一是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经过数次修订,我国刑法中适用死刑的罪名越来越少,但目前在立法上保留死刑的罪名仍有46个之多,还包括贪污罪、受贿罪等。笔者认为,根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考虑刑罚与罪行的相当性,我国适用死刑的罪名还可进一步限缩,如限制在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严重暴力性犯罪等罪名中。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逐步减少适用,只有对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才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凡是罪行尚未达到上述标准,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做到少杀。

二是严格执行相应的程序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并严格遵守《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笔者认为,死刑案件不管是一审、二审还是核准程序,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最大程度践行庭审实质化,确保准确认定案件。同时,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对没有辩护人的应当依法指定有经验的律师为其辩护,重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坚持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并重。

三是严格遵守最高的证据标准。

死刑案件应当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只能得出唯一结论。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做到客观、全面,不轻信口供,杜绝刑讯逼供、违法办案。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等规定,做到慎杀。

生命是无价的,我们应当“尊重生命、尊重他人也尊重自己的生命”。死刑,让不尊重生命、剥夺他人生命的人,用自己的生命来补偿,是否定之否定,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对生命的保护,是一种必要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