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12/26

最近办理的几个案件,促使我思考究竟哪些涉案企业适合做合规建设。


第一个是我办理的侵犯著作权罪的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曾有人提出给涉案企业做合规建设,争取检察院的不起诉。但被我当即否决,因为涉案企业的负责人及主要骨干均被逮捕,指控的犯罪事实是侵犯其他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而这又是公司的核心业务。如果犯罪事实被确定,这个公司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


第二个是我一个朋友在海南某地因为串通投标罪被移送审查起诉,他在当地的辩护律师跟他建议做合规建设,可以争取检察院不起诉。朋友是某个品牌的牛奶经销商,专供学生营养餐。公司只有七八个人,全都跑业务,年利润也就几十万。我跟他说你一年的利润还不够合规费用,怎么做?你们七八个人的管理需要一个完整的合规计划吗?而且不是你做了合规检察院就不起诉,也不是你不做合规就一定起诉。


第三个案例是一家建筑研究领域的国企,单位内部某独立经营工作室的员工涉嫌串通投标罪。警察找到公司来,说公司也有刑事责任,但公司对此事毫不知情。我在给公司论证法律责任时,问他们平常是否开展过刑事合规的工作,他们给我拿出来一大堆公司的规章制度,培训手册、岗位责任书等,以及历次防范刑事风险的会议和讲座。


显然,以上三个案例都不适合做合规建设,到底什么样的企业才适合呢?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了几种不适用企业合规的情形:“(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二)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三)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四)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也没有明确规定合规建设的涉案企业范围,但提到了“小微企业”的合规建设。


从最高检的试点案例来看涉案合规企业多是小微企业,而与之相反的则是国外的合规企业多是大型企业。


我国的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早在多年前就已开始合规建设,时至今日,已有成熟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我国企业的合规建设是从金融业最先开始的。在21世纪初,行政监管部门的要求和金融业自身健康发展的需求共同推动了行业的合规建设,随后其他领域也逐步开展。也就是说早在法律界轰轰烈烈搞刑事合规之前,早已有部分大型企业具备了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因此,这部分企业即使有刑事案件发生,也不可能再做一遍合规建设。


小微企业没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往往是刑事犯罪高发的领域。是否适合做合规建设呢?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小微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2011年6月18日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在不同行业小微企业的标准是不同的。如我们熟悉的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至5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到5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再如餐饮业和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至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至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其他行业不一一列举,虽然各个行业的标准有一定区别,但小微企业基本都是规模小、人员少、创收少,类似于家庭作坊和个体工商户的经济组织。对于小微企业做合规建设,笔者认为是没必要、没基础、没实效。小微企业不适合做合规建设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


1.小微企业欠缺合规意识


小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抗风险能力差,属于弱势群体,其首要解决的问题是生存问题。负责人和员工都普遍欠缺合规意识。意识引导行为,当小微企业没有合规意识时,对合规根本谈不上积极主动,而且有可能不理解甚至很抗拒。即使他同意做,也像手把手教小孩识字一样从头开始,沟通成本相当的高,且不能认真地遵守规章制度,合规体系成了摆设。


2.财力不允许


做合规建设是需要经济成本的。小微企业自己没有人员来做,只能从外面聘请专业人员。另外,还要聘请第三方监督评估人员。《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规定小微企业也可以不启动第三方机制,直接向检察院提交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但这仍需要专业人员协助。这笔费用对于一些年收入上百万或几十万的小微企业来说,远超过其承受能力。因此,对于绝大多数小微企业来说,合规还是个奢侈品。


3.小微企业没有合规所必需的组织机构、管理机制和人员,合规的实际效果发挥不出来


小微企业由于人数少,业务形式单一,没有建立组织机构,有些连基本的财务人员如会计都是外聘,也没有法务人员。人员之间也没有明确的岗位分工和职责,而是交叉、重叠,互相可以代替和承担。比如一个小型超市里,大家都可以充当检验员、安保员、理货员、收银员等。业务流程相对简单,没有复杂的环节,谈不上相互的监督和制约。没有治理结构,也就谈不上完善,没有内部规章制度,也就无所谓完善,形成有效合规管理体系更是几无可能。《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要求涉案企业应当设置与企业类型、规模、业务范围、行业特点等相适应的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这是小微企业无法满足的。


4.浪费司法资源


在我国司法资源还比较紧张的情况下,不适宜对小微企业进行合规建设。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建设,检察院要完成一系列的工作,耗时耗力。小微企业工作人员流动性强,没有稳定的劳动关系和岗位负责人,执行规章制度难度较大。如果涉案企业仅仅把合规计划作为换取不起诉的筹码,实际上并不重视合规计划,也没有认真落实合规计划,再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也是一纸空文,那将是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小微企业不适合做合规建设,但小微企业又是法治建设最薄弱的环节,是不是就放任不管了。当然不是!小微企业不适合合规建设,但需要普法宣传和教育。小微企业不能提交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但需要检察院及其他部门送法上门。小微企业需要的是最简单直接的法律知识和是非对错观念,而不需要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当小微企业壮大发展,有相当数量的人员,也有明确职能分工的管理机构时,才真正需要一整套全面的合规计划,建立起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


所以,对于哪些涉案企业适合做合规建设,笔者的结论是:


1.已有完善合规计划的大中型企业不必要做。即使再完善的合规计划,也不能阻绝所有的偶发犯罪。


2.小微企业原则上不适合做,少部分有一定经营规模、业务优势突出、较大发展潜力的小企业,充分评估其必要性后可以做。而且合规计划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简化,不能有形式上的机械的要求。


3.合规建设主要应针对那些没有完善合规管理体系的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往往经过多年发展,在经营规模、管理制度和人员稳定性方面都有积累和优势。中型企业有适合生产经营的组织架构、有保障企业正常运转的规章制度,也有一定数量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员。这些是开展合规建设必不可少的基础。中型企业在由小到大的发展过程中,科学管理显得特别重要,企业本身对合规建设也有迫切的需求。对这些企业做合规建设促进其健康、稳健发展,才符合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