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07/20

近日,“谭谈交通全面下架”“谭乔称或将面临千万索赔”等话题词接连登上热搜,引发了网友的各种热议。


事件脉络


7月10日

《谭谈交通》栏目主持人谭乔发布微博称,惊闻该栏目视频被下线并可能面临千万赔偿。谭乔还在微博中写道,“真是好手段”。


7月11日

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委托律师公开发布声明。该声明称,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是《谭谈交通》节目的著作权人,有权对网络上未经许可发布《谭谈交通》相关视频的行为进行维权,相关维权工作授给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维权仅针对未经许可而进行不当获利的公司经营主体,并未针对任何个人,更不存在对个人“索赔千万”的情况。


7月11日晚

谭乔在微博发布视频回应电视台声明,称自己对于平台给的流量激励收益及直播礼物收益,除了必要开支外,均已经联系公益平台妥善处理。之后,谭乔认为《谭谈交通》节目的版权(著作权)归属存在争议,并指出游术公司授权也存在诸多不合理不合规的地方。


7月15日

谭乔再次发布微博,不认可“法院认定版权归属(成都市广播电视台)”这一说法,并声称接下来可能会主张《谭谈交通》的版权。


梳理完以上事件的脉络,我们可以看出,本热点就是一场关于《谭谈交通》节目的权属之争。


先应判断该节目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属于什么类型的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订)规定,只有作品才能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而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视频就是作品,学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般依据该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而区分其为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还是录像制品(邻接权保护)。比如同样是MV(音乐短片),有的基于导演、表演、摄制、剪辑、合成等智力创作活动而完成,具有独创性,就属于视听作品;有的基于对现场人物活动(如海滩漫步、个人演讲等)的机械录制行为而完成,不具有独创性,就属于录像制品。


如各方就《谭谈交通》节目的权属之争诉至法院,法院应先从视频的拍摄方式、视频内容的选择和设计、后期的剪辑合成等各方面来审查认定《谭谈交通》节目是属于视听作品还是录像制品。


如果法院认定《谭谈交通》节目视频是视听作品。


《著作权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谭乔微博所称,《谭谈交通》节目在创作之时,没有签订过任何协议。此外,成都市交管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此次事件回应亦称:“我们向相关部门核实了,《谭谈交通》版权不属于交管部门”。暂时可以推测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为《谭谈交通》节目的制作者,节目相关著作权归属于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享有。网络上披露的一份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也做了同样的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谭乔声称自己是《谭谈交通》节目的制作者,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不应享有独立的版权。如谭乔就《谭谈交通》节目的著作权归属提出确权之诉,则法院应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综合认定。


如果法院认定《谭谈交通》节目视频是录像制品。


《著作权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而《谭谈交通》节目视频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录制,所以该节目的录像制作者权归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享有。


在这种情况下,谭乔可主张其在《谭谈交通》节目中与他人的对话构成口述作品。如果如果谭乔能够证明电视台对该节目的独创性不高,电视台仅对谭乔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口述作品进行了单纯的录制,那么《谭谈交通》节目就属于对谭乔创作的口述作品的录制,其著作权可以由谭乔享有,电视台仅享有录制者权。如成都广播电视台作为录制者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谭谈交通》节目视频时,被许可人应当同时取得谭乔等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在各种短视频井喷、野蛮生长的当前,本热点案件的具有相当重大意义,让我们拭目以待案件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