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短视频”的那些事

2022 07/01

随着短视频行业的迅猛发展,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也是“不甘落后”的在逐年增加,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2年4月发布的“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的案件数量,该类案件收案量增长潜力大、增幅明显。本期月报,我们就重点关注下“短视频”的那些事。


一、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基本类型


(1)将他人制作的短视频发布到互联网上进行传播。


(2)利用他人作品通过表演等方式制作短视频。


(3)利用他人制作完成的视频或作品进行重新组合制作短视频发布到互联网进行传播。


二、短视频著作权侵权主体和责任


侵权主体的认定通常包括短视频的制作者、播放平台以及短视频的网络主播。


●对于短视频的制作者是较容易认定和理解的。


●对于播放平台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则需要结合短视频平台的商业模式、对侵权行为的参与程度、是否获利等因素进行判断。如果短视频平台仅是信息存储空间,则适用“通知-删除”的规则或“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如果短视频平台和用户在行为、经济利益等方面有着较为紧密的联系,则短视频平台会承担直接或间接的侵权责任。


●对于网络主播在其播放的视频中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形如何进行责任认定是非常复杂,而且实践中尚存一定的争议,但法院通常会考量平台经营者的性质及其与主播的关系这一因素进行认定。


三、如何避免短视频侵权


对于如何避免短视频侵权的问题,律师建议可参考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短视频侵权十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以案释法,对整个行业极具借鉴意义。通过这些典型案例即可以明确知悉哪些情形构成了侵权,在创作、传播短视频过程中,禁踏前述案例中界定的侵权行为圈,即可有效规避侵权。


附: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认定具有独创性的带货短视频,应作为视听作品予以保护


案例二:短视频平台未经授权擅自上传热门歌曲,供用户录制短视频使用构成侵权


案例三:商业模式影响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


案例四:使用英文电子书内容制作短视频供用户配音、练习口语,不构成合理使用


案例五:以动漫玩具形象为主要元素制作短视频,不构成合理使用


案例六:以销售为目的传播卡通形象玩具短视频构成侵权


案例七:MCN机构推广的短视频未经许可使用背景音乐侵犯他人录音制作者权


案例八:使用他人动画片片段用于游戏宣传,构成侵权


案例九:使用他人文字作品作为字幕录制短视频,构成侵权


案例十:剪辑长视频主要内容构成侵权,按照长视频侵权确定赔偿数额


行业 · 新政


1.《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6月22日,为进一步加强网络主播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从业行为,强化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共同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序、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该规范要求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表演、视听节目服务的主播人员,包括在网络平台直播、与用户进行实时交流互动、以上传音视频节目形式发声出镜的人员,应当遵照该行为规范。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及内容,参照该行为规范。


2.《关于稳定市场主体开展“延期办”工作的通知》


6月10日,文旅部发布了《关于稳定市场主体开展“延期办”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对2022年到期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相关经营许可证延长到期换证办理期限。相关许可证于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到期的,许可证到期换证期限统一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许可证于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许可证到期换证期限按原到期日延期6个月计算。


本次可延期办理到期延续业务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许可证件有:娱乐经营许可证(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范围为网络游戏的企业除外),电子导游证。


3.《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活动,加强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管理,明确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5月2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提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严格规范信息发布,不得发布或者雇佣营销号发布引发粉丝互撕、拉踩引战等有害信息,不得以打赏排名、刷量控评、虚构事实、造谣攻击等方式进行炒作,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应援集资等方式诱导粉丝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