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法律实务系列|关于疫情期间展览合同履行相关问题的实证研究

2022 06/02

自2022年3月下旬以来,新型冠状病毒新变异株奥密克戎极强的传染性使得上海疫情防控局势急速严峻起来,上海民众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严格落实“足不出户”的防控政策要求,娱乐文化活动均按下了暂停键,这给上海这座以丰富文化娱乐活动著称的城市也造成了巨大影响,其中最具代表性之一的就是各类会展活动难以如期举办。在会展延期的具体时间尚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参展方与主办方就展览合同履行事项如何妥善处理也存在诸多困惑,本文主要就主办方与参展方之间的就参展事项签署的展览合同因疫情防控要求无法按时举办相关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之中的指导意见整理汇总,以期对双方妥善处理展览合同纠纷事项有所助益。


一、展览合同的解除所需具备的必要条件


发生疫情并非展览合同解除的充要条件,合同当事人援引不可抗力请求解除展览合同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展览时间及地点应为政府部门公布启动禁止公共文娱活动封控措施至解除封控措施的期间和地域内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2020年版)问题3解答:“根据具体案件中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合同目的实现或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实际影响来确定。一般可根据合同履行地或当事人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省级人民政府未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可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据此,如需确定展览合同的履行系因疫情防控导致无法如期举办的,展览合同所约定的展览时间和地点应在政府部门公布启动禁止公共文娱活动封控措施至解除封控措施的期间和地域之内,否则,难以证明该展览的延期系因疫情导致。


2、疫情防控已致使展览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的危困企业不能履约或履约对企业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买卖、租赁、旅游、住宿、货物运输、加工承揽、建设工程等合同纠纷,准确把握《民法典》精神,合理确定各方责任。对当事人以受到疫情影响作为诉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合同纠纷,准确查明疫情时空阶段和范围、抗疫防控措施与合同违约或者履行不能的因果关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层分类妥善审慎处理,存在恶意违约情形的,根据严格合同责任,不轻易确认合同解除;存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根据疫情对个案的实际影响,妥善处置纠纷。”此外,上海市司法局于2022年4月1日亦发布的《疫情防控期间关于合同履行等方面的问题指引》(下称“《合同履行问题指引》”)中关于“原本准备在近期举办大型活动,现在由于突发疫情无法预知能否按期举办,对此是否可以理解为不可抗力?合同当事人应该怎么处理?”中解答:“首先,建议判断目前的前期准备工作,是否直接影响到后续正式活动的按期举办。换句话说,前期工作不能开展,是否直接导致后续正式活动不能举办或不能如期举办。如果前期工作对正式活动的举办具有直接、不可替代的决定作用,则有可能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但如果前期工作的困难还不足以导致正式活动无法举办,或即使举办也不可能实现原来约定的合同目的,则恐怕难以认定为不可抗力。……”


由此,我们认为,一般在展览合同履行之中,如在活动筹备过程中突发疫情防控,需要进一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疫情防控措施是否会直接导致正式展览活动举办的目的和效果无法实现,即如果仅仅是对前期短时间内的宣传工作等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延误但并未导致远期会展无法举办的,虽系疫情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尚未达到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的地步,则难以仅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合同解除。


二、展览合同解除的处理


1、及时通知、协商处理


会展主办方在展览合同履行过程中一般会承担预定场地、前期宣传、协调货物运输等等一系列繁琐复杂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据此,主办方在筹备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无法如期举办展览的,需要及时与合作方进行沟通,通知延期事项并提供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政策规定作为证据,此通知义务系法定义务,建议主办方及时履行,避免因未及时通知导致参展方损失增加而引发纠纷的情况。同时,双方应及时就延期、变更地点或取消等解决方案进行协商,并注意协商过程中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留存。


2、因不可抗力导致展览合同解除不属于因违约而解除,参展方无权要求主办方承担违约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问题11规定,文艺演出、演唱会、体育比赛等因疫情而取消,由于此类活动具有明显的聚众性,而疫情发生对于此类合同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购票人可申请组织方退票处理,且各方均不需要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因此,疫情防控系属不可抗力而并非主办方的单方过错,援引因疫情不可抗力解除展览合同的,不宜由主办方向参展方另行支付违约金。


但是,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据此,我们认为,展览主办方对于不可抗力负有举证证明义务,应注意保存疫情防控政策的发布情况及自身已履行及时通知、协商义务的相关证据,如难以举证的将承担证明不能的不利后果。


3、合同解除后参展方已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或参展费用应予退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第5款第二项规定:“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司法裁判中一般认为,因不可抗力造成展览合同解除的,参展方一般尚未因参展而享受到相关的服务或取得合同利益,故有权要求主办方将此前已收取的定金、预付款或全部参展费用应予退还[1]。


4、主办方已为展会支付的成本及参展方已享受到的服务对应费用应自退还的费用中权衡扣除,主办方对已付成本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如前所述,主办方与参展方订立展览合同、筹备展览的过程中,往往需要承担前期宣传、预定场所、协调货物运输、协调参展人员交通住宿等诸多繁杂工作,在这些工作中也可能已经产生了大量成本支出,如展会因为疫情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如期举办的,也并非主办方所愿,而主办方也将因此蒙受重大的损失。因此,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问题1的规定,处理涉及新冠疫情肺炎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坚持利益衡平原则,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既要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积极引导当事人秉持调解协商、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等原则,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因此,司法裁判之中一般认为,主办方已为参展方提供了相关服务所对应的费用[2],以及主办方已为组织展会支出的费用,人民法院将酌情从主办方向参展方退还的费用中予以扣除。


此外,主办方还应关注以下两点:


其一,主办方应自行对上述参展方已获服务对应费用及主办方已为展会筹备工作支付款项承担举证证明义务,如主办方未能完成上述两种费用的举证证明义务的,如无法提供对应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的,该等费用的发生将无法获得人民法院的认可,主办方将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该等费用无法自应退还款项中扣除[3]。


其二,在可扣除款项内容上,并非主办方所发生的全部与展会筹备相关的款项均可以扣除。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该等费用必须为已经实际发生且具有必要性,且系因案涉合同而发生的。一般情况下,主办方在筹备过程中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展馆租借费用、搭建费用、宣传费用、网站制作费用、差旅交通费、餐饮住宿费、人员薪资、招待费、办公室租赁费用等等,但其中人员薪资、招待费、办公室租赁费用系主办方作为企业正常经营必然支出的成本,一般难以被纳入可扣除范围[4]。


三、管辖事项


由于展览活动规模的特殊性,主办方往往会与几十甚至上百位参展方订立展览合同,因此展览合同也一般使用的是主办方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在一般主办方提供的展览合同格式模板之中,就争议解决事项,主办方多约定如发生争议提交主办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就该管辖约定事项,目前主要的争议集中在如何确定“主办方所在地”以明确管辖法院,以及管辖约定是否因格式条款而约定无效,具体如下:


1、主办方所在地对应管辖法院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展览合同并非专属管辖范围,在不违反级别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对日后纠纷发生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如前所述,在一般展览合同纠纷中,由于主办方与参展方签署的展览合同多为主办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关于管辖约定主要体现为主办方所在地,并将实际经营地作为页脚或在联系条款中予以明确。而在实践中,不少主办方由于税务筹划等方面的考虑,存在工商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分属于不同地区的情况。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一般认为应按照在双方订立的展览合同中主办方披露的地址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连接点[5]。


2、约定管辖法院为主办方所在地法院一般并不仅因格式条款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具体到展览合同纠纷中,如参展方援引部分合同条款系主办方提供的格式条款而对其不具约束力的,需满足该格式条款的内容本身系免除或者减轻主办方责任等与参展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之中,人民法院一般认为,管辖约定即便系格式条款,也并未排除参展方的主要权利,亦不属于需特别提醒对方注意的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的条款,因此,仅以约定管辖法院为主办方所在地法院系格式条款为由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一般难以获得法院认可[6]。


结语


诚然,2022年的新冠疫情给上海这所素来以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著称的大都市带来了一个多月的阴霾,包括会展在内的人员聚集性活动已处于停滞状态,这对于主办方与参展方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但正是在此种情形下,各方企业才更应秉持“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的原则,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政策,守望相助,积极采用调解、和解方式,共度短暂的艰难,在疫情结束后共同迎接更为多姿多彩的魔都。


引用及注释:


[1]在广东美之意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贸通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沪0112民初29799号)中,2019年11月29日,甲方(组织单位)贸通公司与乙方(参展单位)美之意公司签订《参展合同》,约定定乙方参加2020年4月俄罗斯国际美容展。展会时间为2020年4月23日至4月25日。展位费500欧元/平*9(展位号15-2),合计4,500欧元;注册费400欧元/公司,合计400欧元;报名组织费人民币3,000元/公司(已优惠人民币3,000元),合计人民币0元;人员随团费人民币16,000元/人*3(广州出发,优惠1,000元),合计人民币47,000元。总费用人民币86,200元(展位费4,900欧元*8=人民币39,200元;人员费人民币47,000元),定金人民币30,000元。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付清展位或者人员定金,逾期不予保留展位,尾款2020年2月23日前付清。参展费用含:展位费、注册费、人员随团费。其他费用根据参展须知、参展相关事项确认函、付款通知等约定处理。同时,《参展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若乙方提出退展的,乙方已付的定金不予退还,若甲方实际支出的费用超过定金金额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在展会开始前60天内不得更改参展人员,因更改参展人员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影响参展的,由乙方承担;乙方参展人员按甲方定制的统一行程组团出发,如因航空公司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航班延误或者航班取消,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同意所有参展规则和主办方的一切规定,严守我国和参展所在国法律,对参展人员的行为负完全责任;乙方同意展会组委会对乙方参展展位及摊位号的调整及展会组委会对展会的最终解释权;参展须知、展位图、参展相关事项确认函、标准展位配置申请表、收款通知等,是本合同的附件。”2019年12月7日,美之意公司依约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贸通公司支付了上述两个合同项下定金共计人民币60,000元。2020年5月21日,2020年中东(迪拜)国际美容美发世界展览会主办方法兰克福展览中东公司就该展会发布延期通知,通知中称因新冠疫情原因,展会最初被推迟至2020年8月举办,宣布新的举办日期为2020年11月23日至2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定金是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涉案合同虽然约定原告退展的情况下定金不予返还,但该条款并不适用于不可抗力之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定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2]在广州市衣为舟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优天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沪0112民初9965号)中,2019年8月23日,原被告签订《参展申请书》,就被告参展2020年2月德国柏林亚洲服装及配饰博览会(20202.18-2.20)达成合意,该申请书(合同)约定:……参展费用:1、摊位费:30,000元/9平米X1个=30,000元;2、报名费:1,000元企业;3、人员费:21,000元/人=42,000元(包括:国际往返机票、国外星级食宿、国外期间交通、领队、导游);4、签证服务费:如果我们办理:1,000/人特惠,注明:不含领馆收取的签证费以及签证所需额保险费,若自己办理,签证服务费不收取。优惠总计:73,000元。该申请书参展条款约定:2、本申请表一经确认,乙方(被告)应在二日内支付摊位订金及报名费贰万元整,摊位号确定后2日内乙方支付摊位余款+人员30%预付款,尾款根据筹展进程甲方另发付款通知。5、如遇不可抗力如战争、罢工、自然灾害、航班延误等情况,给乙方带来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6、若主办方取消展会,甲方(原告)退还乙方摊位费,报名费不予退还,人员费退还70%。合同项下条款并对人员拒签、知识产权等事项也作出约定。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返还参展费应予支持,但原告需分担合同解除前被告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至于原告应分担的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且具有必要性,系为履行本案合同而发生。鉴于被告已经为原告办理3名人员的签证,故3,000元签证服务费应当予以扣除。对于人员费,依据参展申请书,该费用构成为国际往返机票、国外星级食宿、国外期间交通、领队、导游,目前因被告无提供证据证明已实际支出,考虑到被告在履行合同中所作出的准备工作和支出,酌情确定原告应向被告承担5,000元服务费。对于报名费和摊位费,因原告未参展,且目前无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已向展会主办方办理报名并确认展位所支出的实际金额,被告亦未依法补强相关证据,故对被告称费用已发生的抗辩意见,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3]在浙江庆元欧迪实业有限公司与刘新桐等展览合同纠纷民事一案(案号:(2021)沪0116民初7165号)中,原告与被告览橘公司于2019年签订《2020年意大利博洛尼亚国际美容展参展商展位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委托被告览橘公司代为办理2020年意大利博洛尼亚国际美容展的展位申请事宜,费用合计119,800元,同时约定被告必须按协议约定为原告提供2020年意大利博洛尼亚国际美容展(2020年3月12日至3月16日)之展位;若被告未能向原告提供展位,被告将某1将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展位费用;如因战争、饥荒、地震等不可抗拒之自然、人为灾害,导致展会无法正常进行,原告自行与展会主办机构协商,被告将某2提供协助及跟进,但不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11月29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合同项下的费用119,800元。该案中,由于被告缺席且并非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全部费用并承担未按时退还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


在江阴如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高登商业展览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沪0115民初80904号)中,2020年7月2日,原告如隆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高登公司作为甲方签订涉案合同,双方约定乙方参加甲方作为展某执行机构召开的于2020年8月3日至5日在义务国际博览中心召开的2020义乌国际防疫物资采购交易会。甲方提供展会号为A004的3×3标准展位4个;乙方应于涉案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即2020年7月4日前支付给甲方展位费39,200元。该协议第三条约定,协议自乙方交清全部参展费用后生效,违约方承担对方由于违约造成的损失。2020年7月2日,原告如隆公司向被告高登公司支付39,200元展位费。2020年7月31日,被告高登公司销售部门员工张某通过微信通知原告如隆公司因为疫情的原因导致关于义乌展会延期,展会地点变更至上海,原告拒绝参加上海展会。庭审中,被告高登公司提出了变更场地等系因新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以及其已为涉案展会支付了前期费用的抗辩理由,对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高登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前述事实主张,且涉案合同签订在2020年7月,故缔约时双方当事人已然能预期到新冠疫情这一可能影响展会举办的因素;因此,被告高登公司前述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4]在上海芯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道悦实业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沪0107民初11040号)中,原告(作为参展商)与被告(作为组委会)就参加被告组织的“迪拜电子烟国际展览会”展会活动达成合意,为此被告于2019年9月18日制作《参展合同》并于落款处盖章后交与原告。该合同约定:“……1、展商应在签署合同后支付50%费用,逾期不予保留其原订展,尾款50%请在2020年2月10日前付清……4、后附《补充说明》同样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补充说明……4.取消报展后,因展商原因不能参展的单位,在2019年10月20日前组委会收取展位费的30%作为补偿,余款退回;在2019年12月20日之前退展的.组委会收取展位费的50%作为补偿,在2019年12月20日之后退展的,不退展费。……6.改变展会日期和地址组委会保留因外部因素改变展会日期和地点的权力。日期和地点改变应在一个月前通知参展商,协议仍然有效。7.展会失败如果组委会认为展览地点、展览时间和准备工作因不可抗拒的外部条件被严重破坏、阻碍而取消,组委会将对参展商参展费退还。……”2019年9月1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参展费50000元。后因“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被告于2020年2月18日通知原告展会延期至同年4月10日至12日。2020年8月1日被告再次通知原告展会延期至2020年9月3日至5日。2020年8月被告又以公告方式通知参展商原定9月初举行的展会延期,具体展期未予明确。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返还参展费应予支持,但原告需承担合同解除前被告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至于原告应承担的费用,该费用必须实际发生且具有必要性,且系为履行本案系争合同而发生,本案被告所称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展馆租借费用、搭建费用、宣传费用、网站制作费用、差旅交通费、餐饮住宿费、人员薪资、招待费、办公室租赁费用,其中,部分搭建费用并未实际发生,人员薪资、招待费、办公室租赁费用系被告作为企业正常经营必然支出的成本,不应由原告承担。考虑到展会各项准备工作均包含全部展商的独有部分和展会整体的共有部分两部分工作内容,人民法院在综合其余费用是否实际发生、必要性、关联性的基础上酌情确定为25000元。


[5]在北京智奇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米伽合贸展览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沪0114民初14928号)中,2019年10月9日,原、被告签订《展位预订申请表(代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参展公司参加2020年2月17日至19日的深圳国际无人值守零售展览会,并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出具展位确认书,原告收到确认书后一周内向被告(即主办单位)支付展位费17,600元。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第6条C款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选择展览会主办单位(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在《合同》后附的“展位预订申请(附页)参展细则”(根据双方约定参展细则系《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首部披露了被告地址为“上海市诸光路XXX号绿地世界中心L1-A座905-909室”。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合意以该披露地址确定管辖法院。因“上海市诸光路XXX号”属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辖区,该案应移送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6]在广州帕冉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环唯广告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民终30824号)中,帕冉特公司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展会合同-印尼》约定:“此合同由参展商通Event Marketing Services Limited(以下简称‘展会举办方’)授权代理订立,在展会举办方签署及接受后方为有效”。合同落款处有帕冉特公司、环唯公司和Even tMarketing Services Limited的盖章确认。Event Marketing Services Limited的地址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准据法和司法管辖条款,即使为格式条款也并未排除帕冉特公司的主要权利,也不属于需特别提醒对方注意的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的条款,帕冉特公司上诉主张该条款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