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05/26

最近看了一部电影《秘密访客》,出于法律人的职业敏感性,对里面一个有意思的情节开始了思考:男主人的儿子死于校车车祸,校车司机经审判被认定没有法律责任。男主人无法接受这个现实,就将昏迷已久的校车司机接到自家地下室,待司机醒来时告诉他因对车祸有法律责任,正在被通缉。司机害怕坐牢,就请求男主人收留他。男主人同意他留在地下室,但让他想好后要去自首。男主人将家里的电视、报纸全部收起来,不让司机了解外面的情况。就这样,司机一直被骗,在男主人家的地下室待了三年,直到后来了解实情。


司机已经被认定无罪,昏迷醒来后本可以拥有正常的生活,自由地呼吸。但男主人却因仇恨,一边欺骗他被通缉,一边催促他去自首。虽然男主人没有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司机可以选择走出地下室,但男主人的谎言却使司机因害怕牢狱之灾自愿躲在地下室里。


男主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吗?


分析男主人是否构罪,我想应该先解决两个问题:


一、司机待在地下室三年,是否和男主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男主人并没有让司机待在地下室,而是催促他去自首。男主人以为司机只要自首,自己认罪,司法机关就可以定他的罪,显然这是误解,这里不详谈。待在地下室,是司机的自愿行为,而且是恳求男主人收留,男主人才勉强答应的,且男主人经常催促他去自首。




《秘密访客》剧中情节


表面上看,司机待在地下室是自愿行为。但是,谁愿意待在地下室三年,而不是自由自在的正常生活呢?男主人以通缉相欺骗,使司机产生恐惧。司机也是经过权衡利弊,认为在地下室待着比坐牢强,这是一种无奈的选择,而非意志自由下的自愿选择。


是谁让司机产生了错误认识?司机不得已选择躲藏在地下室逃避什么呢?显然,这一切都来自于男主人的谎言!正是因为男主人的谎言,完全改变了司机的认识,使司机以逃避法律惩罚为目的藏匿在地下室,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且男主人家里不装电视,不买报纸,使司机没有机会了解外面的真实情况,持续地被这个谎言所蒙蔽。没有男主人撒谎这个行为,就不会有司机失去人身自由这个结果。所以,司机失去人身自由和男主人的欺骗行为有因果关系。


二、欺骗能否成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


我们常见的非法拘禁罪都是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很少见过欺骗这种平和的方式。一个谎言剥夺了他人三年的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吗?




《秘密访客》剧中情节


首先,来看看条文的规定。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从法律条文来看,对犯罪手段并没有特定的要求。其中“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一个包容性极强的规定,赋予非法拘禁罪犯罪手段以开放的、宽泛的理解。而且,殴打、侮辱是从重处罚情节,进一步印证殴打等暴力手段不是非法拘禁罪的“标配”。所以,法律条文没有排除欺骗手段成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


其次,从立法目的来分析,非法拘禁罪保护的法益是人的行动自由,只要是非法的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都应该受到刑事处罚。大千世界,包罗万象,并不只有暴力或胁迫等强制手段能剥夺人身自由。其他手段一样,甚至能更容易地达到剥夺人身自由的效果。所以,立法不限制拘禁手段,正是在对社会现实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对人身自由周全的保护。




《秘密访客》剧中情节


在思考这个电影情节是否构罪的同时,我也在思考自己法律思维的固化。我们都见惯了暴力或胁迫的非法拘禁手段,于是对某一个罪名有了根深蒂固的成见,自己头脑中对某个罪名有了类型化或定型化的认识。在遇到新情况时,第一反应是否定。但是当结合法律重新分析、判断时,发现立法者并没有限制我们的思维,其实是我们自己限制自己。从事法律工作时间越长,经验越丰富,越容易被固有的经验所禁锢,不再溯根求源地思考和解决问题。正象有些老法律人总是以经验来分析案子,以办过的某个案子来对比、预测当下的案子。不客气地说,这是思维僵化、不思学习、不求进取的表现。


在我从事法律工作即将满20年之际,以此文来提醒自己,时刻保持求职欲、探索精神和孜孜不倦的学习,让自己永远保持活跃的思维、不竭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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