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法律实务系列|警惕!别让哄抬物价享有疫情“专权”
2022年4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通报了一起哄抬物价非法经营案:经查,4月10日以来,犯罪嫌疑人高某非法租用他人食品经营营业执照在网络平台开店,大量囤积青菜、鸡蛋、鸡、鸭等食品,并大幅抬高价格对外销售,累计销售175万余元,非法获利150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高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静安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事实上,自采取疫情封控措施后,哄抬物价的事件就屡见不鲜,光是警方通报过的就有犯罪嫌疑人尤某某利用超市职务之便囤积商品哄抬物价案、犯罪嫌疑人赵某利用外卖骑手身份抬高跑腿费、现场恶意加价案等多个广为人知的案件。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数据,3月14日以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累计查办价格违法案件200余件。短短一个月时间,案件数量之多令人瞠目结舌!
诚如《资本论》脚注中所说:“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但,践踏法律,必然就要遭到法律的严惩!
一、哄抬物价行为构成行政违法,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另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五)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由此可见,哄抬物价行为首先构成行政违法,如借疫情之机哄抬物价,将被处以高额罚款,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疫情之下严厉打击哄抬物价行为,或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入刑
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结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哄抬物价行为并非非法经营罪的典型适用情形,那么为什么能够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入刑?
从2022年4月19日的警方通报内容可知,自4月10日到4月19日,在短短不到十天的时间里,高某竟通过哄抬物价行为获得了高达150余万元的暴利。在全市配送资源极度稀缺、大量民众的生活和医疗物资需求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许多如高某一般的不法分子利用手中的资源囤积居奇、层层加码,利用民众在困境中急切想要自救的心态,堂而皇之地给自己披上了“拯救者”的外衣,一而再再而三地突破民众所能接受的价格底线,明目张胆地牟取着暴利,哄抬物价似乎成为了他们在疫情中合理化的“专权”,仅凭行政手段已不足以发挥震慑作用,刑法作为社会管理的“最后手段”,对该类恶劣行径予以打击,责无旁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可以看出,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哄抬物价行为,各部门态度十分坚决,始终将其作为重点打击对象,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更针对新冠疫情爆发以来的犯罪行为出台指导意见,使打击此类违法犯罪的行动有法可依。
三、哄抬物价以非法经营罪入刑之典型案例
2020年3月26日,最高检发布第七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四:被告单位上海市某公司、被告人谢某非法经营案。
被告单位上海市某公司日常经营劳动防护用品,被告人谢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1月初,被告单位以每盒5.125元(50只/盒)的价格购入一批普通民用口罩,日常销售价格为每盒7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谢某决定提高该批口罩的售价牟利,遂于1月23日至29日连续涨价,从每盒21元一路涨至每盒198元。经查,该公司高价销售口罩的经营数额为17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为16万余元。
2020年3月23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院认为,涉案口罩系被告单位在疫情发生前进货,疫情发生后其经营成本并未有明显变化,但却提价数十倍销售,属于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尽管该批典型案例所涉及的均是防疫物资或其原材料,但考虑到2020年武汉疫情与当下上海疫情的形势并不完全相同,上海民众普遍需求的是直接用以维系生存的食品、药品等生活必须物资,在这些重要物资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无异于陷民众于水深火热之中,性质更加恶劣。举轻以明重,最高检发布的该批哄抬物价典型案例,使打击此类违法犯罪的行动更加有例可循。
诚然,刑法是具有谦抑性的,一般不宜过早、过度介入市场而影响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但必须明确的是,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哄抬物价类违法犯罪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抬高的是价格,破坏的是秩序,扰乱的是民心。因此,当下运用刑事手段严厉打击哄抬物价违法犯罪的举措是合理的,更是必要的。在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哄抬物价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我们广大民众也要增强维权意识,坚决抵制、积极举报日常生活中发现的哄抬物价行为,同时,在当前生活物资和防疫用品市场投放量逐步增加的情况下,尽量从正规可靠的渠道购买,让不法分子无机可乘。相信在全社会群策群力、群防群控之下,一定可以击碎不法分子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专权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