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05/25

近期,随着上海及各地疫情的不断升级,可否延期还房贷在网上引发热议,成为微博热搜话题。不少网友以封控在家,无法复工,没有收入为由纷纷致电各大银行,申请延期还贷,而该申请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可获支持?本文就该问题予以研究,希望对疫情下的房贷一族有所帮助。


2022年4月7日,针对延期还贷事宜,工、农、中、建、交五大行做出回应,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贷款客户,可提供包括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调整账单计划等在内的服务支持。笔者作为房贷一族,也第一时间致电银行客服,得到的回复是不可推迟还贷,如迟延则作为逾期记录,影响征信。经了解,很多房贷一族也得到银行类似的回复。那么,疫情是否属于延期还贷的抗辩理由?是否可获法院支持?相关的法律规定又如何呢?


2022年4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四》,其中规定:对于信用卡、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金融借款、融资租赁、保理、典当、小额贷款等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合同,一般不宜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减轻或免除偿还欠款的责任。如果金融机构或其他市场主体以通知或公告等方式作出给予受疫情影响的相关债务人减免债务、延期还款等相关承诺的,可视作对合同内容的变更。


债务人主张延期归还欠款或调减违约金的,虽然在电子支付广泛使用的背景下,疫情通常不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障碍,但借款人如果因参加医疗救助防控工作、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封控隔离等客观情况致其无法按时归还欠款,构成不可抗力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理,并应在相关情况解除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如疫情对债务人个人收入或企业营收造成较大影响导致无法按时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在相关案件中组织当事人协商,促使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和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的信贷政策和相关要求,适度调整信用卡、住房按揭贷款等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避免贷款加速到期或提前解除合同等“抽贷”“断贷”行为,有效防范金融市场风险。


而早在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十条规定: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所涉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还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还款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知,个人和银行签署的金融借款合同,因属于金钱债务,故不存在事实上履行不能,因此,疫情原则上不会影响合同的客观履行,故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抗辩,要求减免房贷,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特殊人员,如确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确因为疫情或疫情管控措施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法院会参照上述规定,酌情认定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可以延期。笔者通过查阅2020年以来上海乃至全国的金融类案件,归纳如下:


一、个人必须是受疫情影响的特殊人员(包括参加医疗救助防控工作人员、疫情感染住院者、封控隔离者)。


提供: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诊断证明、隔离证明、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二、个人没有收入(包括经营性收入、工资收入等)。


提供:疫情前的收入证明、疫情期间单位未发放或减少报酬的证明、疫情导致门店或相关行业无法正常经营的证明(可以是政府发文、居委会张贴的闭店通知或告示等)。


对于该项举证,法院普遍界定为个体工商户、农民等正常情况下有收入,但因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公务员、教师、退休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员工一般不获支持。


以(2020)鲁0725民初374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与刘金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例:


法院认为,被告职业系老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宽限条件,故对被告关于因疫情延期还款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三、个人没有收入系疫情所致,即疫情与没有收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提供:疫情导致收入减少的直接证据(如无法营业的通知、居家隔离无法务工的证明、家庭其他成员没有工作、无法务工的证明、子女抚养、教育的花费等)


以(2022)京74民终16号张鹏波与大众汽车金额(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为例:


法院认为:被告所述其离职系因公司不需这么多人,后未能找到工作系因身体残疾。张鹏波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逾期还款系因疫情原因所致,故对其关于不可抗力,不构成违约的辩称意见一审法院难以采信。


四、延期行为在疫情发生后。


法院要求延期还贷发生在疫情影响之后,如个人在疫情之前已迟延,即便疫情确实影响收入,法院也不予支持。


以(2020)沪0101民初16540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与周奇、周荣明等金融借款案为例:


法院认为,被告逾期还款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前,并延续至新冠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一年后的今天,且其也非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等特定人员、所从事职业也非特定职业,故适用不可抗力没有法律依据,该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笔者想说,本轮疫情给广大企业、个人都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作为房贷一族,面对疫情造成的经济压力,应开源节流、尽力筹措资金,及时归还贷款;对于确因疫情导致没有收入,无法按时还贷者,因提前准备相应材料、联系银行、确定延期还款期间,并在疫情结束后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不可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盲目的以不可抗力予以辩解。而笔者也希望,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本着守望相助的精神,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结合贷款者的具体情况,给确有困难的个人延长还款期限,营造更加互利、健康的金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