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04/25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从检察机关内部悄然进行,到实务界、理论界石破天惊,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热烈讨论,再到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已经形成了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和制度。那么,涉企犯罪中的企业、企业家、相关负责人为了获得不捕、不诉、缓刑的处理,是否都能适用这一改革制度呢?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具体来看。

一、什么是涉案企业合规?

1.涉案企业合规的概念

近年来,为了解决企业刑事案件多发,企业家、企业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引发企业生存困境的问题,增强企业合规意识,降低企业犯罪率,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我国检察机关自上而下推动了一项重大检察工作改革——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

具体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涉案企业合规不同于企业合规

涉案企业合规和企业合规是紧密联系但又有重大区别的两个概念。企业合规主要是通过企业自身、通过政府主管部门,比如财税部门、银监会、证监会、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等来推动或者实现,他们通过履行各自职责,促进和实现企业合规。市场经济条件下,合规是企业业务连续性的基础,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石。有利于塑造公司的企业文化、有利于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社会形象,有利于公司的风险管控。任何企业为了长期稳健发展,避免各类法律风险,都应当合规经营。而涉案企业合规,特指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涉案刑事案件,分析、总结涉案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存在的违法犯罪风险,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涉案企业完善相关制度,进行合规整改,实现合规经营,堵住相关的制度机制漏洞,以此来预防相同或相似违法犯罪再次发生。检察机关的涉案企业合规是推动企业合规,推动行政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推手。

二、涉案企业合规的沿革

1.发端

之后,为打造法治的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11个执法司法标准》,明确“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等要求,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11个执法司法标准”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经营性犯罪案件时,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减少和避免因办案活动对企业合法权益、正常经营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

实践中,最高检领导进一步明确提出,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量刑建议”。这些政策赢得了民营企业家们的欢迎,但也有不少质疑:“简单放过违法犯罪的企业,对守法经营的企业公平吗?”为了更好落实平等保护原则,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最高检进一步考虑“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同时,推动涉案企业开展合规管理,通过设置合规考察期,避免涉案企业‘一放了之’”,对企业既要厚爱,也要严管!至此,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应运而生。

2.起始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张家港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临沂郯城县人民检察院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探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要求试点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在依法不捕不诉或者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的具体犯罪,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经营。通过探索如何进一步推进企业的合规建设,有力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以更大的力度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3.发展

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启动了第二批试点,由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10个省、直辖市的省级检察院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1至2个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及其所辖基层院作为试点单位,共选取了27个市级检察院、165个基层检察院作为试点,稳步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之后,更是明确非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在法律框架内开展企业合规相关工作。

2021年6月,最高检、国资委、财政部、全国工商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9月,九部门成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12月,组建了国家层面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库。同时,最高检先后发布了改革试点第一批4件和第二批6件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4.全面推开

2022年4月2日,最高检会同全国工商联专门召开会议正式“官宣”——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最高检领导特别强调要求“原则上有条件的县级检察院,今年都要大胆探索,尝试办理几件企业合规改革案件”。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从检察机关内部悄然进行,到实务界、理论界石破天惊,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热烈讨论,再到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已经形成了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和制度。那么,涉企犯罪中的企业、企业家、相关负责人为了获得不捕、不诉、缓刑的处理,是否都能适用这一改革程序呢?我们具体来看。

三、涉案企业合规适用的案件范围

1.哪些企业、企业家有资格参加涉案企业合规?

正向来看,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的案件类型,包括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各类犯罪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无论是中小微企业还是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下列条件的,原则上都可以参加涉案企业合规,适用涉案企业第三方机制:

(1)涉案企业、相关责任人认罪认罚;

(2)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

(3)因企业的制度漏洞导致犯罪发生;

(4)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

(5)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

(6)自愿适用的。

2.并非所有涉企犯罪都能够适用涉案企业合规

反向来说,并非只要是企业犯罪就要开展企业合规工作。开展涉案企业合规需满足一定条件,要遵循市场规律,涉案企业应当具有保护的公共利益和价值。

涉案企业合规的适用由检察机关履行主导责任,严把程序启动关和审查关。如,2022年3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发布了《涉案企业合规必要性审查指引(试行)》,规定北京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企业是否具有启动企业合规程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启动企业合规程序的决定,围绕“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涉案企业因管理制度漏洞导致犯罪发生,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涉案企业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自愿适用企业合规程序”等要求,细化列举了20余项具体审查标准,完善了涉案企业合规的“前端”程序,从源头把好合规程序启动关口。要求从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状况、纳税情况、容纳就业情况、发展前景等方面全面、全流程、实质评估开展合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既要防止将符合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不予适用合规程序,也要防止对不符合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适用合规程序。

具体来说,以下几类涉企犯罪不宜适用涉案企业合规: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或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比如某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侵权产品就是公司经营的主要业务,是不能适用的;

(2)企业本身各项规章制度已经比较健全,涉嫌的犯罪跟制度漏洞没有关系,是偶发事件或者是故意违反导致的;

(3)企业本身经营规模很小,比如只有几个人,没有开展和实施企业合规计划的必要和价值的;

(4)企业已经无法正常经营,没有条件建立或完善企业合规制度的;

(5)企业、相关责任人不愿认罪悔罪,不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的;

(6)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的。

另外,对于涉案企业责任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涉企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各省级检察统一把关、逐案审,全面综合评估涉案企业运行状况、责任人犯罪情节及认罪认罚情况等综合因素,积极稳妥、依法规范、谨慎适用。

当然,不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并不代表涉嫌犯罪的企业、相关责任人就一定不能获得轻缓的处理,只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从宽处理的情节,就能够获得相应的轻缓处理。

3.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程序,并不必然会最终获得不诉处理

过了检察机关的“启动关”,适用了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的涉罪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只有“真合规”“真整改”,经受住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真监督”“真评估”,才能获得相应的不诉处理。合规不会成为无条件的“免罪金牌”。要是想以“纸面合规”、“虚假整改”企图蒙混过关,逃避刑事追责的,照样要依法提起公诉。比如,某矿业公司及其负责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针对涉案企业申请合规监管动机不纯、认罪不实、整改不主动不到位等情况,综合给出了合规考察为“不合格”的结果,之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另外,最高检指出要摒弃“开展合规即代表不起诉”的倾向,多次强调,对不诉、公诉案件均可开展合规工作,特别是对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开展合规并不意味必然对企业、企业负责人予以不起诉处理。

总之,涉案企业合规是检察机关对企业“厚爱”加“严管”的重大改革举措,给涉罪企业释放了改革红利,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抓住契机,以合规的建设和整改来争取不起诉或其他宽大处理。而未涉罪的企业,也应当尽早开展合规体系建设,这不仅能规范企业经营、提升企业竞争力,更是防范风险、未雨绸缪、谋得先发优势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