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03/17

3月12日凌晨,炎亚纶发长文回应其新剧《初拥》剧组工作人员坠谷身亡事故,炮轰制作方“多曼尼”,要求其给出合理交代与正确态度。关注影视行业的网友们会发现,很多影视剧在筹备、拍摄、发行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之前靳东剧组爆出拖欠演职人员报酬、《皓衣行》剧情被狂热粉丝路透、不良机构冒充《超级王爷》剧组名义招聘演员、《赤壁》剧组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等等等等,不胜枚举。通常情况下,剧组会出面作一个声明或多个声明,以正视听。那么,剧组是个什么样的单位?剧组与影视剧投资制作方之间是什么关系?如发生纠纷或者事故,责任由谁承担呢?


一、剧组是什么


拍摄一部影视剧需要大量的资金、众多的专业人员以及各种拍摄器材和道具材料等等。那么是谁来把这些资源整合起来最终拍摄完成一部影视剧的呢?是制片人?是导演?其实都不是,严格来说应该是摄制组。摄制组百度百科的定义为专为拍摄一部电影或电视剧由各种专业人员组织起来的集体,又称之为剧组。


从行业上来说,剧组是人的集合(基本成员有导演、副导演、场记、演员、摄影、美术、音乐、录音、剪辑、化妆、服装、道具、置景、照明、特技等等),也是财产的集合(主要财产有拍摄资金、器材、服饰、道具、置景等等),更是无时不刻发生着大量复杂的民事经济关系(聘请演职人员、租赁拍摄场地、购买服饰道具、委托制作配音配乐等等)。


二、剧组是否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地、独立地参加各项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但剧组是影视剧的一个或几个投资制作方为了完成影视剧拍摄工作而成立的一个临时组织,并不是依法成立的法人,也不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的非法人组织,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其并非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三、剧组是否具有民事诉讼法律资格


民事诉讼法律地位是指民事活动产生纠纷时,是否有以原告身份起诉或以被告身份应诉或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资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虽然比民事主体范围广,但还是不包括剧组这种松散性临时性组织,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会给予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四、剧组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剧组既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也是不合格的民事诉讼主体,那现实生活中,剧组对外签署的协议是否有效呢?产生的民事责任又怎么承担呢?司法实践中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用经授权刻制的剧组印章签署协议,由成立剧组的全部投资制作方承担责任


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很多正规的剧组都拥有自己印章,有自己的资金往来账户。根据我国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刻制合法的印章需要持有相关手续到公安部门进行审批和备案,剧组的印章也是如此。比如北京市就要求,电影、电视剧剧组刻制公章,应持拍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拍摄单位介绍信以及证明拍摄资料的相关材料。


如果剧组用经拍摄单位授权刻制的印章签署协议,协议为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这些协议通常被认定为有效的协议,协议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如产生纠纷则由成立剧组的全部投资制作方(也就是该影视剧的著作权人,详见笔者之前的《影视署名乱象丛生,版权之争花落谁家?》)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用未经授权刻制的印章签署协议,需认定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如果用来签署协议的剧组印章未经授权未经备案,为某人私刻,且合同相对方明知印章为私刻,则该协议不对剧组以及影视剧的投资制作方发生法律效力,应由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签署协议的剧组印章为私刻,但签署协议的第三方完全有理由相信有证据证明使用该印章人是代表剧组从事活动,则使用该印章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影视剧的投资制作方仍需要为该私刻公章签署的协议承担民事责任。


3.以某一投资制作方法人名义签署协议,由全部投资制作方承担责任


如果剧组以投资制作方法人名义签署协议,如产生争议,应以该投资制作方为诉讼主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剧组以某一投资制作方法人名义签署协议,但剧组实际由几个投资制作方成立,司法实践中一般会以该影视剧的全部投资制作方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并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4、以剧组中的某个人的名义签署协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但确实也实际发生过。比如协议由剧组中某个负责人签名,并没有加盖剧组或者投资制作方的印章,司法实践也存在两种可能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法院认定该个人签署该协议并不是为了执行剧组的工作任务,超越了其职权范围,就应由该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相反,如果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剧组中某个人是为了执行剧组的工作任务,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剧组的名义签署协议的,尽管该协议上没有剧组或投资制作方的印章,只有该个人的签名,法院也会认定该协议对成立该剧组的投资制作方发生法律效力,由投资制作方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