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02/27

北京市高朋(天津)律师事务所代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原告,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在其与浙江永华海运有限公司(被告,以下简称“永华海运公司”)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保险代位求偿纠纷一案中,获得胜诉。本案代理人为高朋天津分所合伙人王鹏律师,商维巍律师。

案件亮点:永华海运公司作为承运人负责承运托运人(被保险人)新奥能源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公司”)甲醇货物,后货物出险,平安财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对新奥公司进行理赔后获得对永华海运公司的代位求偿权。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永华海运公司对货损是否承担责任,赔偿范围及依据为何。针对该争议焦点,法院认为:(1)根据调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货物是在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对船舱清洗不干净受到污染,该阶段属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货物保管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洗舱和验舱是履行上述义务必须的准备工作,非因法定原因不能免除或转移。因此永华海运公司无权以平安财险公司未验舱为由,主张免除自身责任。(2)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包括直接损失和可预见的期待利益。代位求偿权人平安财险公司所主张的赔偿金额并未超出被保险人新奥公司实际损失范围,因此法院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