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律师代理“一人公司人格混同案”在北京高院终审胜诉

2022 09/22

近日,高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崔满华律师和姜丽勇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得终审全面胜诉。北京高院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完全支持了高朋律师团队的诉讼请求。


案涉一人公司的人格混同事宜。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是公司法制度的基石,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corporate veil)也是公司法的第一课。鉴于一人公司人格混同的风险,中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将证明公司人格独立的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分配给一人公司股东。实践中,在一人公司股东提供了部分财务资料的情况下,如何判断一人公司股东是否完成了举证责任;以及原告方的反驳应当达到何种标准,才能判断一人公司股东未能完成举证责任,裁判尺度不一。


本案中,高朋律师团队通过提交充分详尽的上诉状、类案检索报告和法庭举证和辩论,充分地展示了对于一人公司股东的举证,原告的反驳只需达到证明,该股东的举证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即可,而不是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原告。


北京高院在该案判决中认为:((2019)京民终365号),“对于一人公司被告,原告举证不需要达到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这一事实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而只需达到待征事实真伪不明的证明标准”。


本案的裁决对于一人公司的人格混同的裁判规则厘清了标准,无疑对于北京地区乃至全国其他地区的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高朋律所为本所律师在有意义的案件中,取得胜诉感到高兴和祝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