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5/31

行受贿是权钱交易行为,提供贿赂款的人通常会构成行贿罪。但社会生活的复杂多样性,使行贿行为多链条展开,提供贿赂款的人不一定是实施行贿行为的请托人,也不一定知道资金的真实用途,所以在特定情形下虽提供贿赂款,但不一定构成行贿罪。


首先应当明确,提供贿赂款的人(以下简称金主)是请托事项的最终受益者,否则也不会提供钱财。但金主和请托人不是同一人,金主就不会和受贿人直接接触。金主将自己的钱交给请托人,对于请托人如何完成请托事项、如何使用钱款则不一定完全知情。请托人构成行贿罪时,金主知情到什么程度直接决定了其能否成为行贿罪的共犯。一种情况是:金主出钱办事,完全不知道请托人通过什么手段完成请托事项,此种情形不构成行贿罪;另一种情况是:金主明知只有通过行贿才能完成请托事项,也知道向谁行贿,指使或怂恿请托人实施行贿行为。此种情形当然构成行贿罪。上述两种情况处于知情与不知情的两个极端,判断起来较为容易,但实践中情况要复杂的多,如何分析金主能否构成行贿罪的共犯,可从以下几个要素进行判断。


第一,请托事项是否能通过合法途径实现。


金主出资完成请托事项,对想要达到的目的是清晰的。根据一般人的常识判断,请托事项能否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如果能,则意味着金主主观上存在对行贿不知情的可能;如果不能,则可以证明金主主观上知道必须通过行贿实现。比如,金主的亲属因涉嫌犯罪被拘留,给律师支付律师费想办理取保候审,律师有可能通过合法途径申请取保并成功,也有可能通过行贿达成目的。对于金主来讲,支付律师费是合法行为,对于律师会否通过行贿手段很难知晓。再比如,金主明知不符合某校的招生政策和条件,但仍想让孩子入读该校。于是找到某“有路子”的人,并奉上活动经费。这种情况下金主一定明知请托人的行贿行为,即使不知道具体的受贿人和受贿金额,仍构成行贿罪的共犯。


第二,金主与请托人的关系。


金主与请托人关系密切的,知道请托人行贿的可能性就大,反之则小。如果金主与请托人是朋友,金主就会了解请托人的身份、能力和大概的朋友圈,关于请托事项的沟通也会频繁和密切,金主会了解请托人实现请托目的和处理贿赂款的方式,甚至知道具体的受贿人、受贿时间和受贿金额等。如果金主与请托人刚刚认识,则知情内容会较少。有时金主还不是和直接行贿的请托人认识,而是转了几道手,此时对请托人的行贿行为知情程度更低。一是金主不了解请托人,不知道其处事方式,二是请托人也不信任金主,不会告知太多内容。请托人有可能则金主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行贿行为。因此,金主与请托人的关系也是判断其主观认知程度的一个要素。


第三,资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首先是资金的数额,如果符合一般的社会常识或市场行情,则金主不明知的可能性大;如果金额明显过大,则金主明知存在不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就大。比如金主让请托人代理其参与投标,如果请托人只收取正常的服务费,金主当然无法认识到会有非法行为存在。如果金主向请托人支付明显较高的金额,则其知道存在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就大。其次是资金的支付方式,如果用签合同、转账付款的方式,且在合同中约定了处理请托事项的权利义务,则存在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较小。比如金主委托请托人融资,双方签订了服务合同,融资成功后支付相应比例的服务费。这种情况下很难判断金主明知存在违法行为。但反过来另一种情况,金主拜托请托人帮忙向某银行贷款,双方没有签订合同,金主现金支付办事费用,这种情况下金主很有可能对违法行为是明知的。


综上,提供贿赂款的人是否和行贿人构成共犯,取决于多个因素,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